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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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2 应急办事机构与职责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4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2.5 乡镇(街道)应急组织及职责2.6 专家组及其职责2.7 应急组织机构的建设3运行机制3.1 预防和预警3.1.1 预测系统3.1.2 预警措施3.1.3 预警级别3.1.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3.2 应急处置3.2.1 分级响应322信息采集和处理3.2.3 基本响应程序3.2.4 预警期间的统一指挥3.2.5 信息发布3.2.6 解除预警3.3 善后处置3.3.1 恢复重建3.3.2 社会救助3.3.3 调查评估4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保障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保障4.10 公共设施4.11 科技支撑5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和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预案管理7附件7.1 市应急管理预案体系7.2 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7.3 市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流程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公共突发事件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n级(较大)和W级(一般)。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应急管理工作的历史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尽量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工委)领导下,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一案三制”(一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制:法制、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急管理工作网格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和人员处置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1.6 预案体系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4)乡镇(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乡镇(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5)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送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送批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图详见附件Io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武装部部长、市委办主任、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市政法委书记任副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市委办分管副主任、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的行政一把手为成员。市应急委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2)部署和总结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3)提请修改和实施本预案;(4)指挥市内各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2 应急办事机构与职责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委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具体职责:(1)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2)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体制、编制预案、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3)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建设;(4)收集、汇总全市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5)统一指挥调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1.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市应急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系分管副市长的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1)研究、决定全市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2)部署和总结全市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3)起草、实施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5)指导和督查各乡镇、街道、基层单位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1.4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市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宁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 市纪委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委办:领导、支持和督查全市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领导、支持和督查全市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入I级、II级或HI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必要时在市应急委办公室基础上,牵头组建扩大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相关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负责主管行业领域(重点宗教活动场所、涉少数民族问题、涉宗教问题)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研判工作,及时进行舆情风险预警评估,提示市应急委及相关部门;并会同市公安局网安监管机构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审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协调,督促电力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现场的供电工作,督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信息安全事件等应急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部署,具体执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信息安全保障、应急检查卡点运作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参与突发事件的民事纠纷调处与法律援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依法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工伤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提供应急救援的相关自然资源数据和资料,并做好相关专家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城市供排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规划、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交通运输和交通设施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含灾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的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饮水等卫生监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委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全市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自然灾情;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处置因市场经营秩序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处置城市管理中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突发性事件。 市信访局:负责协助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所主管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防控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并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市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金融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内河巷道的修复工作。 市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除地下矿山以外所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供水系统的维护及受损设施的抢修。 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用电保障。 燃气公司: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巡查、巡护,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密切管制燃气供需形势,确保供气稳定。 市联通、电信、移动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2.5 乡镇(街道)应急组织及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的组成、职责等由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2.6 专家组及其职责市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职责是:平时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邀参与指挥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2.7 应急组织机构的建设2.7.1 市应急委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和指挥平台,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具体组织建设。2.7.2 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和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 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市粮食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市防汛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市旱灾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市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卫健局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卫健局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应急局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应急局 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应急局 市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应急局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市监局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市监局 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市城市防涝排渍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牵头部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金融事务中心 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金融事务中心 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市消防大队3运行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详见附件2。3.1 预防和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隐患调查、分析、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3.1.1 预测系统3.1.1.1 政府监测市应急委办公室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车站、码头、广场、医院、学校、矿山、工厂、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以及突发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订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预测。3.1.1.2 社会监督全市居民、基层单位是预测公共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12345、110、119、0731-88980770o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部门以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须利用专门的值班电话和网络平台等接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事件的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3.1.2 预警措施3.1.2.1 接警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接警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731-88980770)o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必须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专项应急指挥部。3.1.2.2 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经请示相关领导后如实上报。市应急委接上报信息后,应即时指令市应急委办公室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市应急委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必须及时向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反馈处警情况。3.1.3 预警级别3.1.3.1 预警级别的分类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11级)和特别重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和湖南省、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3.1.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市应急委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委;重大预警应组织专家研判。IV级预警由宁乡市应急委确定并报告长沙市应急委;In级、II级和I级预警级别的确定按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1.3.3 预警级别的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一级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涉及宁乡市而预警级别由国务院或省、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突发事件,除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级媒体发布的预警信息外,宁乡市应急委应提请宁乡市人民政府通过本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I)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及原因;(2)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发生地及影响范围;(3)突发事件的警示事项、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5)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机关;(6)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3.1.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以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市应急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建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畅通和及时报送。3.2 应急处置3.2. 分级响应3.3. 1.1分级启动预案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国家和湖南省、长沙市应急预案启动时,突发事件涉及宁乡市的,我市、镇街应急预案同时启动。进入预警后,市应急委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对突发事件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防止、减轻其危害的常识;(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理;(3)要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动员、招募后备人员工作;(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3.2.1.2市应急委办公室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1)接警后,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宁乡市应急委报告,经请示相关领导后按指示及时上报长沙市应急委;(2)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迅速部署应对处置工作;(3)对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4)对本市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汇报,请求援助;(5)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和应急值守工作;(6)完成本市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3.2.1.3乡镇(街道)应急响应职责:(1)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对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3)对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委汇报,请求援助;(4)负责指挥镇街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5)完成市应急委安排的工作;(6)负责辖区内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1.1.1.4 情况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5分钟内向宁乡市应急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731-88980770)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湖南省、长沙市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本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按照相关具体规定报告。1.1.1.5 特别情况的处理发生在本市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市的,应及时与相关地的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长沙市应急委。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宁乡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某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密切注视,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3.2.2 信息采集和处理3.2.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市内各专项应急职能部门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市、乡镇街道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同时,市应急委办公室、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及时接收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部门(单位)利用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3.2.2.2 昼夜值班。事故单位和突发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监测。市应急委办公室、专项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突发事件的信息,每日至少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1次,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3.2.2.3 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并与市应急委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3.2.2.4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灾情数据信息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办公室。全市灾情数据信息须由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等汇总整理并报市应急委审核后统一上报,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报送。3.2.2.5 信息处理。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等,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市应急委办公室。3.2.3 基本响应程序3.2.3.1 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部门(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并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应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宁乡市应急委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如需上报长沙市应急委,经按规定请示相关领导后由宁乡市应急委办公室上报。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3.2.3.2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1)划定警戒线,协调实施交通管制;(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6)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单位)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8)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3.2.33 各部门联动。在应对处置过程中,有关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3.23.4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3.23.5 扩大应急。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应急委应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3.23.6 警期间的统一指挥3.23.6.1 IV级预警。市应急委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级各部门要服从市应急委的统一调度。3.23.6.2 HI级、II级和I级预警。宁乡市应急委在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服从湖南省、长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3.23.7 发事件信息发布3.23.7.1 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原则。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切实把握好“时、度、效”,按照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的总体原则进行,严格落实“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坚持真实和准确的前提下,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进行舆论引导。3.23.7.2 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协调市委宣传部制订信息发布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市委宣传部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3.23.7.3 发事件媒体的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进行。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并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3.23.8 除预警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消除后,按审批程序要求,原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及时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原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媒体向社会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解除预警工作,同时在预警解除后仍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3.3善后处置3.3.1 恢复重建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市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市应急管理局应迅速协调灾民安置场所,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妥善安置、安抚灾民。市卫健局应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疾病控制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订方案的,宁乡市人民政府应报请上级政府、部门制订方案,由宁乡市应急委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做好物资、劳务等征用补偿工作。3.3.2 社会救助3.3.2.1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3.3.2.2 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3.3.2.3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定损理赔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3.3.3 调查评估3.3.3.1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1 3.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1.2 .3.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3o4应急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