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大纲.docx
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大纲以下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大纲基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制定。对于相关人员获取资质条件的培训I,需按照相应的规定,不在本文件列出。另外,具体各类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提纲、课时及考核标准(如需要)由各责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关内容参考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各专业分卷。民航局每年均制定并发布监察员年度培训大纲,包括各类监察员的初始培训、在岗带训、定期复训和专项/提升培训(可按需)。1 .飞行运行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1.1 飞行运行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专业初始培训基于飞行运行监察员符合基本资质要求,并至少应当经过下述专业培训:(1) CAA的规章和程序;(2) SSP(国家安全方案)、NASP(国家航空安全计划)、SMS和质量体系;(3)执法程序;(4)人为因素原则;(5)针对监察员具体角色和任务进行培训I,重点是需要由局方批准的内容。1.1.1运行法规培训即CCAR-60部、61部、91部、92部、121部、129部、135部、136部、141部、142部中所有涉及航空器与运行相关要求(包括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文文件、信息通告等),以及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的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1.2 FSOP系统培训I即应用FSOP系统实施审定和监察任务的培训I,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注:涉及无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还应当完成UOM系统培训。1.1.3 在岗带训(OJT)在岗带训应当由资深监察员在受训人员在成为正式监察员之前开展。带训过程包括:(I)观摩学习;(2)在监督下工作;(3)能力评估;(4)最终评估和授权。在岗带训即参加实际的运行审定和监察工作,适用于所有拟任飞行运行监察员的受训人员。在岗带训必须由资深监察员在受训人员在成为正式监察员之前开展,但需优先完成飞行运行监察员计划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在岗带训时间通常为2至3个月。培训需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培训后需经考核通过后,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注:涉及无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OJT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UoM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1.2飞行运行监察员的定期复训定期复训应当包括:(1)与监察员岗位任务相关的法规和民航局相关程序的变化;(2)技术培训,适合监察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包括针对专业化训练的复训以及新运行环境和新技术;(3)基于以往审定和监察数据的培训。1.2.1 运行法规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在航空器运行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修订时开展该培训。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2.2 FSOP系统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并仅在FSOP系统发生重大更新时需要。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注:涉及无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应当完成UOM系统更新培训。1.2.3 充OJT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在计划扩大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时需要,时间可视情。培训需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但未完成OJT项目审定和监察的,应当限制作为主管运行监察员。注:涉及无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补充OJT培训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UOM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13飞行运行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专项/提升培训可按需开展,该培训可在航空公司完成,但应当建立对应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专项/提升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典型的培训项目:1.3.1 新技术专项培训新技术专项培训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参加运输航空/通用航空监管工作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推荐参加航空器制造厂家、行业协会、民航院所组织的相关培训,也可参加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2 ICAO文件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负责外航审定与监管、参加涉及ICAO国际会议或者合作项目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3 FAA运行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FAA合作项目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4 EASA运行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EASA合作项目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5 基础专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的因素、特殊运行批准(如EDTO,PBNauthorizationrequired(AR),RVSMzAWOP,EFB等),适用于相关专业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 .航务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2.1 航务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航务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包括两部分,其中航务法规培训适用于所有三个类别的航务监察员,在完成此项培训的基础上,各类别的航务监察员还应当分别完成各自类别的专业初始培训:2.1.1 航务法规培训内容包括CCAR-65部、97部、121部中所涉及的航务管理相关要求(包括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和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4卷)的相关内容,以及FSOP系统的使用方法等。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1.2 各类别航务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监察员、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训练机构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飞行程序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4卷)。2.2 航务监察员的持续培训2.2.1 飞标司航务处每年组织的持续培训(复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务监察员持续培训(定期复训),适用于所有三个类别的航务监察员;第二部分是各类别航务监察员的本专业持续培训。2.2.2 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监察员、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训练机构监察员的专业持续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飞行程序监察员的专业持续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4卷)。2.3 航务监察员的在岗带训(OJT)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监察员、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训练机构监察员的专业在岗带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飞行程序监察员的专业在岗带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管理手册(第4卷)。2.4 航务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航务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通常分为以下5类,民航局飞标司或各地区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其他专项/提升培训。各类别航务监察员可按需参加专项/提升培训。2.4.1 飞行程序设计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ICAOFPP等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2 飞机性能分析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3 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中/外国航空运营人或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4 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资质管理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国际民航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5 航行新技术应用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以由国际民航组织、其他国家民航当局或国际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 .客舱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3.1 客舱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专业初始培训基于客舱监察员符合基本资质要求,并至少应当经过下述专业培训I:3.1.1 运行及客舱法规培训即CCAR-67部、91部、121部、129部、135部中所有涉及航空器运行与客舱相关要求(包括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文件、信息通告等),以及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相关部分的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1.2 FSOP系统培训I即应用FSoP系统实施审定和监察任务的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3.1.3 在岗带训(OJT)即参加实际的客舱审定和监察工作,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但需优先完成客舱监察员计划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在岗带训时间通常为2至3个月。培训需由客舱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培训后需经考核通过后,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2 客舱监察员的定期复训3.2.1 客舱安全法规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在航空器运行与客舱安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修订时开展该培训。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2.2 FSOP系统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并仅在FSOP系统发生重大更新时需要。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3.2.3 补充OJT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在计划扩大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时需要,时间可视情。培训需由客舱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但未完成OJT项目审定和监察的,应当限制作为主管客舱监察员。3.3 客舱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专项/提升培训基于按需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典型的培训项目:3.3.1 ICAO文件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ICAO国际会议或者合作项目的客舱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3.2 FAA运行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FAA合作项目的客舱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3.3 EASA运行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EASA合作项目的客舱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试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4 .航卫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4.1 航卫监察员的初始业务培训航卫监察员的初始业务培训包括两部分,其中基础知识培训适用于所有类别航卫监察员,在完成此项培训的基础上,各类别航卫监察员还应当分别完成各自类别的专业知识培训:4.1.1 初始业务一基础知识培训内容包括航空医学管理、航空生理学、航空心理学、公共卫生管理、民航飞行运行、事故调查等领域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理论知识,以及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6卷)的相关内容等。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4.1.2 各类别航卫生监察员的初始业务一专业知识培训体检合格证审查类、委任代表管理类、航卫保障管理类、机场航卫监管类航卫监察员的初识业务-专业知识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6卷)。4.1.3 各类别航卫生监察员的初始业务在岗带训(OJT)体检合格证审查类、委任代表管理类、航卫保障管理类、机场航卫监管类航卫监察员的初识业务-在岗带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6卷)。4.2 航卫监察员的持续培训4.2.1 航卫监察员的持续培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卫监察员基础复训,适用于所有四个类别的航卫监察员;第二部分是各类别航卫监察员的专业持续培训。4.2.2 基础复训内容主要包括航空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更新,管理系统的应用更新和经验交流与讨论等方面的内容。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大纲实施。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书。4.2.3 体检合格证审查类、委任代表管理类、航卫保障管理类、机场航卫监管类航卫监察员的专业持续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6卷)。4.3 航卫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民航局飞标司或各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其他专项/提升培训I。各类别航卫监察员可按需参加专项/提升培训。航卫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通常分为以下4类,亦可视需要增加内容:4.3.1 民用航空公共卫生培训此培训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航卫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可不设置考核,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4.3.2 航空器事故医学调查培训此培训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航卫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可不设置考核,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4.3.3 体检鉴定此培训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航卫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获得培训合格证书。4.3.4 安全管理此培训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航卫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5 .维修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5.1 维修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专业初始培训基于维修监察员符合基本资质要求,并至少应当经过下述专业培训:5.1.1 机型维修培训即按照CCAR-66部要求开展的机型签署培训I。适用于涉及执行CCAR-121部、135部审定和监察任务的监察员。一般优先考虑计划主管航空运营人运行的一个主要机型的机型培训。培训可由任何获得CCAR-147部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合格以获得执照机型签署为标准,如需相关机型维修经历可在维修单位实施。如果维修监察员已经获得符合上述要求的机型签署,可省略此培训。5.1.2 维修法规培训即CCAR-66部、91部、121部、129部、135部、136部、141部、145部、147部中所有涉及航空器适航及维修要求(包括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文件、信息通告等),以及维修监察员手册的培训,适用于所有维修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1.3 FSOP系统培训I即应用FSoP系统实施审定和监察任务的培训,适用于所有维修监察员。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5.1.4 在岗带训(OJT)即参加实际的维修审定和监察工作,适用于所有维修监察员,但需优先完成维修监察员计划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并且不少于6个月。培训需由维修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但未完成OJT项目审定和监察的,应当限制作为主管维修监察员。此培训无需考核,但如未完成应当限制实施相关审定和监察工作。5.2 维修监察员的持续培训持续培训基于按需开展,包括如下具体的适用情况:5.2.1 增加执照类别培训适用于初始仅取得涡轮飞机类执照的维修监察员,如计划转为主要从事涡轮直升机运营人的维修审定和监察,需增加涡轮直升机类培训;反之亦相同。培训可由任何获得CCAR-147部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合格以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增加类别为标准。如果维修监察员已经持有含涡轮飞机和直升机的执照,可省略此培训。5.2.2 增加机型维修培训适用于初始仅取得涡轮飞机类执照和机型签署的维修监察员,如计划转为主要从事涡轮直升机运营人的维修审定和监察,需增加直升机机型维修培训;反之亦相同。一般要求参加计划主管航空运营人运行的一个主要机型的维修培训I.培训可由任何获得CCAR-147部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合格以获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增加类别为标准。如果维修监察员已经获得涡轮飞机和直升机的机型签署,可省略此培训。5.2.3 维修法规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维修监察员,并仅在维修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需要。培训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5.2.4 FSOP系统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维修监察员,并仅在FSOP系统发生重大更新时需要。培训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5.2.5 补充OJT培训适用于所有维修监察员,在计划扩大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时需要,时间可视情。培训需由维修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但如未完应当限制作为相关主管维修监察员。5.3 维修监察员的扩展培训扩展培训基于按需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典型的培训项目:5.3.1 基础专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可靠性监控、NDT.人的因素、特殊运行批准(如EDTO>RVSM>CATII/llkRNP等),适用于相关专业的维修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3.2 结构工程师专项培训参加此专项培训的监察员应当具有相关学历教育专业,并且具有飞机结构维修或者工程师经历,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参加老龄飞机专项工作的维修监察员。培训推荐参加航空器制造厂家组织的专项培训I,但也可参加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同类培训,机型不限。培训是否考考核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3.3 发动机工程师专项培训参加此专项培训的监察员应当具有相关学历教育专业,并且具有发动机维修或者工程师经历,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涉及空停防控专项工作的维修监察员。培训推荐参加航空器制造厂家组织的专项培训,但也可参加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同类培训,发动机型号不限。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3.4 电子工程师专项培训参加此专项培训的监察员应当具有相关学历教育专业,并且具有电子工程师经历,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参加新技术应用专项工作的维修监察员。培训推荐参加航空器制造厂家组织的专项培训I,但也可参加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同类培训。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3.5 MSG-3分析专项培训适用于计划参加航空器评审(AEG)的维修审查委员会(MRB)的维修监察员。培训需参加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组织的专项培训I,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同类培训需要得到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的认可。培训无需考核,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3.6 ICAO文件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负责外航审定与监管、参加涉及ICAO国际会议或者合作项目的维修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3.7 FAA维修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美国维修单位、培训机构审查或FAA合作项目的维修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3.8 EASA维修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欧洲维修单位、培训机构审查或EASA合作项目的维修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6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专家培训大纲6.1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专家的初始培训6.1.1 基础理论培训即针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鉴定方法和技术的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培训由民航局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后需要考核。6.1.2 飞行鉴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即针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主观测试方法、流程和要点的培训,包括主观测试的基本方法、设备内外部及安全检查、视景系统评估、操纵品质及飞行性能测试、航空器系统测试,适用于实施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飞行鉴定的人员。培训由民航局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后需要考核。6.1.3 工程鉴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即针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的方法、流程和要点的培训,包括QTG概述、性能与操纵品质测试项目、视景系统测试项目、运动系统测试项目、声音系统测试项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数据包,适用于实施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工程鉴定的人员。培训由民航局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后需要考核。6.1.4 在岗带训(OJT)即参加实际鉴定工作的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并不少于3台次。培训由民航局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后需经考核通过,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6.2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专家的持续培训主要为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鉴定方法和技术的更新培训。培训由民航局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考核。7 .AEG评审专家培训大纲对于无飞行运行监察员或者维修监察员经历的AEG评审专家,应当在从事AEG评审工作前至少经过相应的初始培训(在岗带训除外),并经过如下专业培训:注:仅参与AEG评审工作的飞行运行监察员或者维修监察员无需按此大纲进行培训。7.1 AEG评审专家的初始培训7.1.1 AEG法规培训即AEG评审依据或者相关的CCAR-21部相关内容、CCAR-91部咨询通告、AEG管理文件和信息通告等,以及航空器评审手册的培训,适用于所有AEG评审专家。培训由飞行标准司统一组织并实施,无需考核。7.1.2 航空器设计和适航审定知识培训即航空器设计主要流程、制造厂家管理体系以及CCAR-21部、23部、25部、27部、29部等适航法规的培训,适用于所有AEG评审专家。培训由飞行标准司统一组织并实施,无需考核。7.1.3 AEG评审在岗带训即参加具体机型的AEG评审任务的培训。适用于所有AEG评审专家,但可按飞行或维修专业分别开展。培训由所在单位AEG评审部门组织,并自行考核。7.2 AEG评审专家的定期复训主要为AEG法规更新培训,并仅在发生重大修订时需要。培训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7.3 AEG评审专家的专项/提升培训扩展培训基于按需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典型的培训项目:7.3.1 FAAAEG评审体系培训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参加美国进口航空器AEG评审的人员。培训由飞行标准司统一组织并实施,无需考核。7.3.2 EASAOSD管理体系培训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参加欧洲进口航空器AEG评审,以及参加与EASA合作的国产航空器AEG评审的人员。培训由飞行标准司统一组织并实施,无需考核。7.3.3 国际维修评审政策委员会QMRBPB)专项培训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参加IMRBPB会议的维修专家。培训由飞行标准司统一组织并实施,无需考核。8 .飞行程序审查专家培训大纲具体参见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手册(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4卷)相关内容。9 .航空卫生及航空医学专家培训大纲具体参见航卫管理手册(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6卷)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