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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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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docx

    卫生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应范围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生产经销单位从事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和高值耗材使用跟台人员,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本制度所称医务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使用、管理有关人员。二、接待管理部门接待管理部门:由医院行风办、医务科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三、登记备案“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宣传、学术推广、商业推销等活动,应先在医院行风办、医务科进行登记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严禁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商务人员)进入医院行政楼、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总务科、综治办、采购办、信息科等医院工作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院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接洽上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不得采购该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所属企业(或经销商)的医药产品、设备物资、信息软件、不得承建医院基建项目。四、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2 .医药代表身份证明;3 .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4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5 .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6 .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五、接待原则医院接待来院的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三定:1 .定时间。每月第三周星期三下午14:30-17: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2 .定地点。三楼医药代表接待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3 .定人员。由行风办、医务科、财务科、设备科、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三有:1.有预约。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来访,需在接待日前5天进行预约登记,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附件2),可在医院微信公众号下载或到医院办公室现场填写,网上预约登记表发送至电子邮箱,医院办公室咨询电话略。行风办、医务科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甲地镇卫生院公众号微官网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4 .有记录。纪检监察室对每次接待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来访的情况须如实做好记录,重点记录来访人员基本情况、来访时间和地点、是否通过预约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参加接待人员有无违反规定行为等。接待工作完成后,参加接待的人员要确认签字并按手印,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室存档保存。5 .有流程。医院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接待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接待工作。接待流程为:来院人员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一行风办、医务科填写备案登记表、建立诚信档案一相关部门、相关院领导审核一告知审核结果一做好接待安排一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持身份证、携带相关资料及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意见反馈单(交医院接待人员备查)参加业务活动。六、接待要求1.行风办、医务科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6 .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医院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耗材科、采购供应科、药剂科、信息管理部门和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7 .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8 .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9 .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10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11 药剂科、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12 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行风办和医务科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七、监督管理1 .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职务补贴。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2 .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行风办及医务科同意,并在行风办及医务科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3 .医院保安、职能部门人员、各科室每天定期巡查,对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6小时内向医院行风办备案,说明有关情况。4 .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行风办及医务科应第一时间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上报县卫健委,情节严重的,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5 .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6 .医院监察部门通过调查走访、查阅监控、接受举报等方式,加强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7 .社会各界及医院广大干部职工对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积极举报,举报电话:略。八、其他1.项目合同期间与合作商的沟通、协调无需预约。8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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