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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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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docx

    工贸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二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三条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第四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新生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1月20日。第七条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第八条学生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为3年。第九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例,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第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病例。学生休学期限为12个月、次数一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 .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第十三条已经注册的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组织补考。第十五条考试成绩、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十七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八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第十九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二十一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3 .顶岗实习鉴定合格。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第二十三条校长负责履行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对弄虚作假、空挂学籍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XX工贸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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