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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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2023年11月20日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在全省范围试行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办法所指实习生为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见习人员为按照有关规定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至24岁未就业青年;超龄从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第三条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均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第五条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办理停止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需要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协议期满未办理停保或者续签协议手续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失效,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退还。第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为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第九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第十一条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其实习期、见习期、协议期结束后,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十二条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按照双方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对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在系统内分别单独进行标识,根据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确定参保有效期并录入系统,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加强与教育、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牵头组织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和见习单位积极为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教育部门指导相关学校积极与实习单位协商,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推动落实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附件:附件1:认定工伤决定书(参考)附件2:三方实习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参考)附件3:见习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参考)附件1认定工伤决定书(参考)申请人:申请时间: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保类型: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类别:(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保单位:年月一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诊断时间、受伤害部位或职业病名称、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等情况)。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世且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专用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附件2三方实习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参考)甲方(学校):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实习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丙方(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甲方拟安排级学院(系、部)专业学生(丙方)赴乙方进行岗位实习。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基本信息1 .实习项目(甲方填写):2 .实习岗位(乙方填写):3 .实习地点:4 .实习时间:一年月日一年月日5 .工作时间:6 .实习报酬报酬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7 .食宿条件就餐条件:住宿条件:8 .甲方实习指导教师:联系电话:9 .乙方实习指导人员:联系电话: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 .负责联系乙方,并审核乙方实习资质及条件,确保乙方符合实习要求,提供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安排丙方跨专业大类实习,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2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会同乙方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并向丙方下达实习任务。3 .会同乙方制定丙方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丙方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对实习工作和丙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4 .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丙方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丙方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丙方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5 .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1)安排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2)安排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7)安排丙方从事HI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6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7 .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8 .为丙方选派合格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丙方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开展实习前培训,使丙方和实习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对丙方做好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相关方面的教育。9 .督促实习指导教师随时与乙方实习指导人员联系并了解丙方情况,共同管理,全程指导,做好巡查,并配合乙方做好丙方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实习中发现的问题。10 .实习期间,对丙方发生的有关实习问题与乙方协商解决;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会同乙方按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11 .实习期满,根据丙方的实习报告、乙方对丙方的实习鉴定和甲方实习评价意见,综合评定丙方的实习成绩。12 .公布热线电话(邮箱),对各方的咨询及时回复,对反映的问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热线电话:邮箱:。13 .甲方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本协议其他规定的丙方进行思想教育,对丙方违规行为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经甲乙双方研究后,由甲方给予丙方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4 .组织做好丙方实习工作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7)学生实习总结;(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 .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材料。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会同甲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丙方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协助甲方制定丙方岗位实习方案,保障丙方的实习质量。3 .定期向甲方通报丙方实习情况,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报甲方,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4 .由乙方为丙方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由乙方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5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岗位为丙方提供实习机会,所安排的工作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丙方身心健康;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为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落实法律规定的反性骚扰制度,不得体罚、侮辱、骚扰丙方,保护丙方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6 .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1)接收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2)接收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7)安排丙方从事HI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7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8 .实习期间,如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为其建立住宿管理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如不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知会甲方并督促丙方办理相应手续。9 .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10 .会同甲方对丙方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丙方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不得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丙方参加实习。11 .乙方安排合格的专业人员对丙方实习进行指导,并对丙方在实习期间进行管理。12 .乙方根据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丙方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丙方适当的实习报酬。丙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合理确定实习期间的报酬,并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丙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其他方转发。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岗位实习天数乘以日均报酬标准计发。13 .在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情况对丙方作出实习考核鉴定。四、丙方权利与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人身、财物及交通安全,保护好个人信息,预防网络、电话、传销等诈骗。严禁涉黄、涉赌、涉毒、酗酒,严禁到违禁水域游泳或参与等其他危险活动,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等。2 .遵守甲乙双方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三方协议,认真实习,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不得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无故拒绝实习,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3 .若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三方协议,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 .在签订本协议时,丙方应将实习情况告知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取得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5 .如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甲乙双方备案后方可办理。6 .实习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或终止实习的,应提前七日向甲乙双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书面同意材料,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妥离岗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7 .严格按照乙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开展工作,爱护乙方设施设备,有安全风险的操作必须在乙方专门人员指导下进行。保守乙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后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的资料和信息。8 .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投诉。丙方认为乙方安排的工作内容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协调处理。9 .实习期间丙方发生人身等伤害事故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已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工伤保险或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协议解除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10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2)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3)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1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1)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2)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3)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六、附则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不可随意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须承担违约责任。3 .有关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实习期届满或丙方实习结束时终止。5 .甲、乙、丙任何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与丙方实习相关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 .本协议条款中涉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中规定的原则上“不得”的,如实习因特殊要求存在不履行的可能,甲、乙、丙三方需事先协商一致、签订同意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方可实施,不视为违约。7 .如丙方集体签订协议,需由丙方代表签字,其他所有丙方需签订相应委托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丙方代表在签字前,应将协议文本内容提前告知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在签署后将协议副本交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8 .其他事项:甲方:(学校盖章)乙方:(实习单位盖章)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见习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参考)甲方(见习基地):乙方(见习生):学校:毕业时间:年_月_日学历:为帮助乙方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V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琼人社规(2019)1号)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乙方(姓名)到甲方就业见习,见习时间自一年月日起至年月一日止。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乙方的见习工作时间和进行必要的培训(但不得向乙方收取培训费用),见习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二、见习岗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实际情况,安排乙方到部门,在岗位实践锻炼。乙方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三、见习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甲方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V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的规定,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乙方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等。四、见习期间乙方应遵守的规定1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管理制度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2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甲方规定处理。五、劳动保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六、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协议,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调整乙方见习岗位或者在向乙方支付见习津贴后解除协议。七、见习留用乙方见习期满后,甲方对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乙方予以转正留用,应及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如不留用必须说明理由。/1、其他特别约定:1.2.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九、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备案。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