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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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docx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05-31发布1987-02-01实施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1名词、术语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2事故类别序号事故类别名称010203040506070809高处坠落010Oll冒顶片帮012013014015016炸爆炉锅017018019中毒和窒息0203伤害分析3.1 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D。3.2 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全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3.3 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3.4 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3.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3.6 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3.7 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4伤害程度分类4.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4.6 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4.7 死亡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5.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5.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5.3 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按式(1)计算: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X103(1)6.2 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按式(2)计算: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X10'(2)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3 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按式(3)计算:百万工时伤害率(八)=(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X10"(3)6.4 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按式(4)计算: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XIO,.(4)6.5 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按式(5)计算:伤害平均严重率(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5)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6. 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计算: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T)XIO6(6)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11OX10.(7)附录A(补充件)A.1受伤部位(见表Al)表Al分类号受伤部位名称分类号受伤部位名称1.01颅脑1.12.3肘部1.01.11.12.4前臂1.01.21.13腕及手1.01.31.13.11.02面颌部1.13.21.031.13.31.041.141.051.14.11.061.14.21.071.14.31.081.14.41.091.15踝及脚1.101.15.11.111.15.21.121.15.3部(距骨、舟骨、骨)1.12.1肩胛部1.15.41.12.2A. 2受伤性质(见表A2)表A2分类号受伤性质分类号受伤性质2.01电伤2.10切断伤2.01挫伤、轧伤、压伤2.112.03倒塌压埋伤2.122.04辐射损伤2.132.05割伤、擦伤、刺伤2.142.06骨折2.152.07化学性灼伤2.16生物致伤2.08撕脱伤2.172.09扭伤2.18A.3起因物(见表A3)表A3分类号起因物名称分类号起因物名称3.01锅炉3.15煤3.02压力容器3.16石油制品3.03电气设备3.17水3.04起重机械3.18可燃性气体3.05泵、发劫机3.19金属矿物3.06企业车辆3.20非金属矿物3.07船舶3.21粉尘3.08劫力传送机械3.223.0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3.233.10非动力手工具3.24工作面(人站立面)3.11电动手工具3.253.12其他机械3.263.13建筑物及构筑物3.273.14化学品A.4致害物(见表A4)表A4分类号致害物名称分类号致害物名称4.01煤、石油产品4.07空气4.01.1煤4.08工作面(人站立面)4.01.2焦炭4.09矿石4.01.3沥青4.10粘土、砂、石4.01.4其他4.11锅炉、压力容器4.02木材4.11.1锅炉4.02.1树4.11.2压力容器4.02.2原木4.11.3压力管道4.02.3锯材4.11.4安全阀4.02.4其他4.11.5其他4.03水4.12大气压力4.04放射性物质4.12.1高压(指潜水作业)4.05电气设备4.12.2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4.05.1母线4.13地区)4.05.2配电箱4.13.01化学品4.05.3电气保护装置4.13.02酸4.05.4电阻箱4.13.03碱4.05.5蓄电池4.13.04氢4.05.6照明设备4.13.05氨4.05.7其他4.13.06液氧4.06梯4.13.07气精氯酒分类号致害物名称分类号致害物名称4.13.08乙块4.15.02铸件4.13.09火药4.15.03铁屑4.13.10炸药4.15.04齿轮4.13.11芳香煌化合物4.15.05飞轮4.13.12碎化物4.15.06螺栓4.13.13硫化物4.15.07销4.13.14二氧化碳4.15.08丝杠、光杠4.13.15一氧化碳4.15.09绞轮4.13.16含氟物4.15.10轴4.13.17卤化物4.15.11其他4.13.18金属化合物4.16起重机械4.13.19其他4.16.01塔式起重机4.14机械4.16.02龙门式起重机4.14.01搅拌机4.16.03梁式起重机4.14.02送料装置4.16.04门座式起重机4.14.03农业机械4.16.05浮游式起重机4.14.04铁路工程机械4.16.06甲板式起重机4.14.05铁路工程机械4.16.07桥式起重机4.14.06铸造机械4.16.08缆索式起重机4.14.07锻造机械4.16.09履带式起重机4.14.08焊接机械4.16.10叉车4.14.09粉碎机械4.16.11电动葫芦4.14.10金属切削机床4.16.12绞车4.14.11公路建筑机械4.16.13卷扬机4.14.12矿山机械4.16.14桅杆式起重机4.14.13冲压机4.16.15壁上起重机4.14.14印刷机械4.16.16铁路起重机4.14.15压辑机4.16.17千斤顶4.14.16筛选、分留机4.16.18其他4.14.17纺织机械4.17噪声4.14.18木工刨床4.18蒸气4.14.19木工锯机4.19手工具(非动力)4.14.20其他木工机械4.20电动后手工具4.14.21皮带传送机4.21动物4.14.22其他4.22企业车辆4.15金属件4.23船舶4.15.01钢丝绳表A5分类号伤害方式分类号伤害方式5.01碰撞5.085.01.1人撞固定物体5.095.01.2运动物体撞人5.105.01.3互撞5.115.02撞击5.11.1吸入有毒气体5.02.1落下物5.11.2皮肤吸收有毒物质5.02.2飞来物5.11.35.03坠落5.125.03.1由高处坠落平地5.135.03.2由平地坠入井、坑洞5.13.1高低温环境5.04跌倒5.13.2高低温物体5.05坍塌5.145.06淹溺5.155.07灼烫A.6不完全状态(见表A6)表A6分类号不安全状态6.10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6.01.1.01无防护罩6.01.1.0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03无报警装置6.01.1.04无安全标志6.01.1.0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6.OLL06(电气)未接地6.01.1.07绝缘不良6.01.1.0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6.OLL09危房内作业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6.OLL11其他6.01.2防护不当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6.01.2.4防爆装置不当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其他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6.02.1.16.02.1.26.02.1.36.02.1.46.02.1.56.02.1.66.02.1.76.02.26.02.2.16.02.2.26.02.2.36.01.2.46.02.36.02.3.16.02.3.26.02.3.36.02.46.02.4.16.02.4.26.02.4.36.02.4.46.03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陷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棱其他强度不够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他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一一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6.03.16.03.26.046.04.16.04.1.16.04.1.26.04.1.36.04.26.04.2.16.04.2.26.04.2.36.04.2.46.04.2.56.04.2.66.04.2.76.04.36.04.46.04.4.16.04.4.26.04.4.36.04.4.46.04.5或有缺陷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足落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通风不良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瓦斯超限其他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采伐时,未开“安全道”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其他6.04.66.04.76.04.7.16.04.7.26.04.7.36.04.86.04.9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贮存方法不安全环境温度、湿度不当A.7不安全行为(见表A7)表A7分类号不安全行为7.0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7.01.0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7.01.0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7.01.0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7.01.04忘记关闭设备7.01.0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7.01.0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7.01.07奔跑作业7.01.0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7.01.09机器超速运转7.01.10违章驾驶机动车7.01.11酒后作业7.01.12客货混载7.01.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7.01.14工件紧固不牢7.01.15压缩空气吹铁屑7.01.16其他7.0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1拆除了安全装置7.0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7.0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4其他7.03使用不安全设备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7.03.3其他7.0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7.04.2用手清除切屑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7.0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7.06存放不当7.06.01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06.02冒险进入涵洞7.06.03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7.06.04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7.06.05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7.06.06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7.06.07冒进信号7.06.08调车场超速上下车7.06.09易燃易爆场合明火7.06.10私自搭乘矿车7.06.11在绞车道行走7.07未及时瞭望7.08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7.09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7.10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7.11有分散注意力行为7.1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7.11.2用7.11.3未戴护目镜或面罩7.11.4未戴防护手套7.11.5未穿安全鞋7.11.6未戴安全帽7.11.7未佩戴呼吸护具7.11.8未佩戴安全带7.12未戴工作帽7.12.1其他7.12.2不安全装束7.12.3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7.13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其他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B.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B.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l、表B2、表3计算。C. 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B.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B.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日计算。表Bl截肢或完全失动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手姆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远端指骨300100756050中间指骨一200150120105近端指骨600400300240200掌骨900600500450400腕部截肢3000脚姆趾二趾中趾无名趾小趾远端趾骨15035353535中间趾骨一75757575近端趾骨300150150150150骨(包括舟骨、距骨)600350350350350踝部2400上肢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4500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3600下肢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雕关节)4500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3000表B2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骨折部位损失工作日掌、指骨60挠骨下端80尺、挠骨干90肱骨牌上60肱骨干80科颈70锁骨70胸骨105跖、趾70胫、腓90股骨干105股粗隆间100股骨颈160表B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功能损伤部位损失工作日1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1052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不遗功能障碍者5003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9004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200及后遗症者5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6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遗有严重的功能障碍者A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B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C脑挫裂伤,颅内严重血肿,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D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且不易恢复者E脊柱骨损伤,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F脊柱骨损伤,骨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G脊柱骨损伤合并骨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H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I脊柱损伤,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J脊柱韧带损伤,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K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1.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遗有代偿功能失调者M胸部损伤,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N一侧肺功能丧失者O一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P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Q骨盆不稳定骨折,并遗留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7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8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影响工作及生活者9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但生活能自理者10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但生活能自理者H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12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13眼睑断裂导致眼闭合不全14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者15双目失明16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17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18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眼前2M以内且短期内不易恢复者)19两眼角膜受损,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IM内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20眼球突出不能复位,引起视力障碍者21眼肌麻痹,造成斜视、复视者22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23听力有重大障碍者24两耳听力丧失25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20030050050004000600060004000100040001500400040002000400050004000300020001500200020001400140020020060001800180030004000700600600300300010001300180026鼻脱落者300027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嚼发1000生困难者28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30029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音及呼吸者300030语言障碍,说话不清100031语言全废300032伤及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腹膜炎症者600033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34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3000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300035一叶肝脏切除者180036一侧肾脏切除者20001C37生殖器官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938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4000等39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200040伤筋伤骨,运动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2者15041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700变临床症状者200042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43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44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45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编制说明本标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提出,并于19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订。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制订中,我们得到了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是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劳动人事部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对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系统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在调研中,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为了深刻了解“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死亡事故档案。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订标准的现实意义。在查阅案卷中,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使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并参照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T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1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1.1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是用三把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即:1)领导是否重视;2)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1.2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用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费时甚多,收效很少。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1.3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2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值化。永久失能伤害者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给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来可能与方便。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订创造前提条件。“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也可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了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劳动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N=P(L退-L亡)N:损失工作日数P:年工作日数(取300)1.退:平均退休年龄(取55)1.亡:死亡于伤亡事故者平均年龄。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统计项目单位平均死亡年龄(L亡)平均损失工作日数(N)煤炭部32.72岁6824日黑龙江省33.28岁6684日四川省36.72岁5484日平均34.24岁6330日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取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限,仅暂按三个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3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给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3.1为了保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医疗初诊给予确定;少数伤害可根据病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确定。因此,允许医疗终了鉴定与实际报告有差别。3.2轻伤、重伤的界限是什么?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差异很大,很难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该问题既带有浓厚的政策色彩,又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也要医学界经验丰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在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任或死亡。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事故的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轻伤范围定得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界限又不能过宽。何种界限为好,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标准按我国惯例定损失工作日一天以上为轻伤。重伤的起点我们按I960年5月23日劳动部试行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件规定的重伤最轻一级:“脚部受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伤害,再按表中数值折算损失工作日105日,本标准即以105日作为重伤起点。且在表中详列了超过105日的各种伤害。综上:损失工作日1日W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4事故严重程度推荐分类法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该以国务院颁发的新条例为准,因新条例尚在审定中,所以暂作如下分类。该分类是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只要方法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则证明此种分类是适用的。那么该分类的作用,就应是分类的原则。我们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有下述作用: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便于区分事故之间严重程度、记录和汇报,每个事故应有个名称,且名称本身应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2)应适应安全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的管理权限。鉴于上述作用,宜分为三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这种划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的分类方法界限分明,符合各省的习惯作法。5伤害分析分类由来、作用及使用方法事故意外事件。事故包含着偶然性,因此,事故致因的研究是不容易在直接观察下进行的。人们为了把伤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越来越注重事故原因的研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这些工作都是以事后调查和追忆分析为依据的。伤害分析分类标准,美国试行较早。1920年美国劳工统计局出版的工业事故统计标准法,于1937年正式被美国标准局批准题名为搜集编制工业事故原因的标准方法。历经修订形成了记录工作中的人身伤害性质及过程的有关的基本事实的记录方法的标准。我们选定了美国标准的基本体系,参照日本并结合我国国情制订了伤害分析分类。其中扩充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条件的内容,避免了原标准类别范围宽而笼统的缺点。伤害分析分类是建立在事故存在之上的。正因为有伤亡事故,伤害分析分类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分类的内容是按调查事故的规律总结出来的它能够把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高度概括事故全过程,并给予统一、简明的表达形式,为事故统计分析创造了方便条件;它有利于资料积累,有利于提高资料的利用率,能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方向,明确安全工作重点,为国家制定安全法规提供科学依据。使用方法简述如下:本分类共分七类,各类都有子分类,子分类又分为细目,都相应给出了分类编号。编号可用于编制程序,亦便于制表。为保证内容的可比性,类别不许修改。为增加实用性,满足各行业的需要,子分类细目可做适当增减。各类以及分类、细目之间都有内在的联系,建议可根据使用目的,并联使用会收到显著效果如:受伤部位和受伤性质两类并联制表,可以得出某种个人防护用具、防护用品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安装某种安全装置的重要性。又如:受伤性质、致害物和受伤部位此表联用,可确定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或物体为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提供依据,还可以为安全措施实施效果作出鉴定。如何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分类编码呢?从一篇复杂的事故报告中,无误地拟定出七大类制成表格,是较繁琐的。如能从报告中择出如下答案,再归纳就简便多了。D受何种伤害?对应受伤性质2)身体何处受到“D”的伤害?对应受伤部位3)什么物体或物质导致了的伤害?对应致害物4)受伤者与致害物是如何发生接触的?对应伤害方式5)哪些有害物质条件或有害环境导致伤害“4)”的发生?对应不安全状态6)哪些物体或物质作为有害物质或有害环境,引起不安全状态发生?一对应起因物7)什么行为导致了伤害方式“4)”的发生?对应不安全行为6对事故类别的粗浅认识关于事故类别本标准仍采用现行分类方法。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类。理想的分类应该在统一的要求下进行分类,应按专业,或按伤害过程,或按事故原因,以便于管理、分析。而现行方法在“统一”的问题上就显得混乱。如: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是按受伤性质分类;机械伤害、火灾、透水是按致害物分类;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又是按爆炸原因分类。现行事故类别的分类法没有统一的要求,就很难断定它的作用是什么。试问现行分类除给事故定个名称外,对事故统计分析有什么作用?对预防事故,采取安全措施有什么作用?如“物体打击”一项,可列为此项的有落下物、飞来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