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年修订).docx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年修订)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1项第75项,共75项)2二、生态环境管理(第76项-第95项,共20项)40三、市场监督管理(第96项,共1项)52四、城市绿化管理(第97项-第109项,共13项)52五、市政管理(第110项第131项,共22项)59六、燃气管理(第132项-第172项,共41项)69七、城乡规划管理(第173项-第178项,共6项)91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其他措施备注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1项-第75项,共75项)1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的L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L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六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巾.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轻随地吐痰、便溺1处的可以警告,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一般随地吐痰、便溺2处的可以警告,处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KS地吐痰、便溺多于3处的可以警告,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轻违法饲养家禽家畜少于5只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处理一般违法饲养家禽家畜多于5只少于10只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95元以上155元以下罚款从重违法饲养家禽家畜多于10只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未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II嗡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轻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少于3处,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清除污物一般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多于3处少于5处,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处95元以上155元以下罚款从重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多于5处,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4施工单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围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的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从轻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少于3立方米:宿舍、厨房、厕所其中1项不符合卫生要求处IooO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多于3立方米少于10立方米:宿舍、厨房、厕所其中2项不符合卫生要求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从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多于10立方米:宿舍、厨房、厕所均不符合卫生要求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5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逾期不改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室内外的空气、通风、采光、照明、噪音、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从轻有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确定责任人、未配备卫生设施或者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中的1项处100o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有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确定责任人、未配备卫生设施或者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中的2项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从重有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确定责任人、未配备卫生设施或者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中的多于3项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6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逾期不改正的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责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二)保持水域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采取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及时清理水生植物;(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四)配合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作业;(五)发现责任区内有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并向属地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六)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责任区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或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卫生责任区面积少于5平方米;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少于3项nJ以对单位处50()元以上1850元以卜罚款,对个人处5()元以上65元以F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卫生责任区面积多于5平方米少于10平方米;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多于3项少于5项可以对单位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5元以上85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卫生责任区面积多于10平方米: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多于5项可以对单位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5元以上100者作业单位代为履行。第二十一条:“临街经营场所的责任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向道路、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尘土或者废弃物。废品收购或者废弃物接纳场所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弃物向外散落。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场所的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按照以卜.规定履行责任区责任:(一)建立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度;(二)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三)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督促入场经营者做好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经营场所无暴露垃圾、积存污水、鼠蝇蚊蛉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四)发现入场经营者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属地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五)建立公示制度,在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公示栏,公布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违法记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地贡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责任区责任:(一)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保持其整洁、美观;(二)及时清除地面淤泥、沙石、粉尘和污染物,并对裸露的场地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水流溢;(三)在施工区域内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水流溢;(四)在施工区域内堆存流体、液体物料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五)在施工区域出口采取地面硬化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车身、车轮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元以下的罚款(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七)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二卜四条:”公共厕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志,按规定对外开放,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第二十五条:”化粪池、储粪池的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粪便经消纳后分离出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排入城市卜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二)定期清捞粪渣,并将粪渣转运至粪便处理设施;(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池;(四)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及时疏通、清除,无法自行疏通、清除的,应当报告属地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疏通、清除费用。”7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2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3.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本市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2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从轻单位:垃圾体积多于1立方米少于IO立方米;个人:垃圾体积多于0.5立方米少于1立方米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单位:垃圾体积多于10立方米少于30立方米:个人:垃圾体积多于1立方米少于3立方米对单位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任人公告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O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或交售至回收服务点、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家庭厨余垃圾应滤干液体、去除纸巾等杂物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淡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五)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专门收集点。”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3.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卜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单位:垃圾体积多于30立方米;个人:垃圾体积多于3立方米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卜.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8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L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2.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撤、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少于10立方米的;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少于1立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F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多于10立方米少于30立方米;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多于1立方米少于3立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卜.的罚款,对个人处220元以上38()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多于30立方米的: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多于3立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9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川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单位: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体积少于1立方米的:个人: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少于120升(公斤)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单位: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多于1立方米少于3立方米的:个人: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多于120升(公斤)少于360升(公斤)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单位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多于3立方米的:个人: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多于360升(公斤)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2.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少于50只(头);饲喂时间少于2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多于50只(头)少于200只(头):饲喂时间多于2个月少于6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多于200只(头);饲喂时间多于6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从轻尚未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降低的可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般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降低但尚未造成严可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的罚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重危害后果的款从重造成生活垃圾处理停运或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并可对单位处以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从轻施1处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造价少于500元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2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一般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多于2处少于5处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造价多于500元少于2000元的并可对单位处以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多于5处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造价多于2000元的并可对单位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70元以1:100元以下的罚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施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1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R.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1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少于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多于2处少于5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多于1个月少于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多于5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多于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4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化粪池等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以外的环境L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I.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从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1处:原环境卫生设施造价少于500元可对单位处L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环境卫生设施需要补建的,应当先行补建,补建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2.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化粪池等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以外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I(X)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多于2处少于5处:原环境卫生设施造价多于500元少于2000元可对单位处L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多于5处;原环境卫生设施造价多于2000元可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l、lL2T;*1、I-K佑叩加铐翁用生面tt从轻超过规定时间少于1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一般超过规定时间多于1天少于2夭的可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兀以上J/J兀以IrJ词演;2,ftjPJ,UJ»做运7仪担赔偿责任。”从重超过规定时间多于2大可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从轻垃圾体积少于10立方米的可处以5000元以±1.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16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垃圾体积多于10立方米少于30立方米的可处以1.25万元以2.25万元以下的罚款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从重垃圾体积多于30立方米的可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的罚款17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轻超过规定时间少于2天;未保证整洁的区域少于IO平方米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超过规定时间多于2天少于5天;未保证整洁的区域多于10平方米少于20平方米的可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超过规定时间多于5天;未保证整洁的区域多于20平方米的可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8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轻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2车(次);运输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2船(次)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多于3车(次)少于6车(次):运输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3船(次)的可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多于6车(次);运输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多于4船可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次)的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从轻擅自停业、歇业少于2天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擅自停业、歇业多于2天少于3天的N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擅自停业、歇业多于3大的可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L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2.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性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M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撤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长度少于500米:少于3次同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市政道路设施损坏或交通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一般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长度多于500米少于100O米;多于3次同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市政道路设施损坏或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长度多于100O米;已造成市政道路设施损坏或交通安全事故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80元以上500元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以下的罚款21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污水的L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三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