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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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中共帼中铁嬲有限公司娄员会文件中铁股份党干(2012)4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党委(党工委)并团委(团工委),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党工委并团工委:现将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队伍建设,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团干部管理机制,努力打造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善于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结构和梯次合理的团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强全公司共青团工作活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公司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铁程党办(2007)24号)和关于开展“党建带团建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中铁程党组(2007)47v)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是指中国中铁所属单位的团委(团工委)书记、副书记。第三条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主要包括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转岗等内容。第四条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注重实绩、注重潜力原则;(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第五条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由同级党委与股份公司团委双重管理,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中共党员;(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熟悉企业情况,不少于2年企业工作经历;(四)应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28周岁。第七条中国中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做好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理论研究及文字写作、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三)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八条适应企业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单位党委要把团的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企业后备人才的重要渠道,拓宽团委负责人的选拔范围,尤其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岗位上的优秀青年选拔到团的岗位上经受锻炼。选拔确定团委负责人,要关注有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岗位工作经历的优秀青年人才,要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青年人才担任。第九条团委负责人一般应由选举产生。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在单位党委和股份公司团委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直接任命团委负责人。第十条团委负责人选举产生的基本程序是:(一)所在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股份公司团委协商一致。(二)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三)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四)选举结果报股份公司团委审批。(五)所在党委办理任命、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直接任命团委负责人的基本程序是:(一)所在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股份公司团委协商一致。(二)组织考察,确定拟任命人选。(三)所在党委办理任命、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积极推进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团委负责人人选。股份公司团委一般应参与选拔、竞聘过程。第十三条各单位党委在任免、调动本单位团委负责人时,应事先与股份公司团委协商。协商要正式以党委函的形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股份公司团委应在接到协商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各单位团委成立、换届时,所在单位党委应提前1个月就团委负责人人选问题发函征求股份公司团委意见。协商函须附有团委负责人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选举结果由所在单位团委报股份公司团委进行审批。第十五条团的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团委书记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第十六条如团委书记、副书记空缺,所在单位党委应在3个月内配齐。第十七条各单位党委要按照团干部队伍建设“123”工程的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团干部,确保团委专职团干部数量要达到3人以上。第四章政治经济待遇第十八条团委负责人为所在单位党委直管干部。团委受党委直接领导,向党委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第十九条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党委职能部门正、副职政治经济待遇。第二十条各单位党委在换届选举前应按有关程序将团委书记列为委员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团委书记,按照党章规定,可以列席同级党委的有关会议。各单位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年度工作会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会议,使其及时了解企业党政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企业的中心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党委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中心组学习。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团委书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一)团委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成为主席团成员。(二)各单位在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制订和修改重大管理制度、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时,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三)各单位如设立有关涉及青年切身利益的工作机构,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单位党委要积极为兼职团干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专职团委负责人需兼任其他职务的,要以团的工作为主,并按专职团的岗位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兼职团委负责人以兼职岗位工作为主,且未享受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待遇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第五章培养教育第二十四条团委负责人的培养教育以思想作风和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致力于培养优良作风,大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各单位党委要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原则,有针对性地落实团委负责人培养措施。要把团委负责人纳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序列,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党校等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安排脱产进修、出国(境)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团委负责人参加。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单位党委应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经营、管理、技术等部门和生产一线挂职锻炼,专职团委负责人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全面提高团委负责人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和储备经营管理人才。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团委应积极拓宽团委负责人的培养、锻炼和交流渠道。定期举办团委负责人培训班,建立完善团干部到上级团组织机关和基层进行挂职交流机制。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各单位党委要建立团委负责人工作责任制,把对团委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九条团委负责人的考核内容重点应包括思想理论水平、工作作风、工作业绩、青年满意度以及廉洁从业情况等。第三十条各单位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与团委负责人进行一次专门谈话,反馈考核结果,提出工作要求。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团委应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所属团委负责人予以表彰。第三十二条团委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整:(一)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团委负责人的情形。第七章转岗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党委要建立团委负责人正常转岗和有序流动机制,积极向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岗位延伸团委负责人转岗渠道,保证团委负责人的正常转岗;把团委负责人转岗同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培养和输送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党委一般应在团委负责人任期届满前3个月考虑其转岗事宜,并就团委负责人的转岗问题听取股份公司团委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党委要把团委负责人转岗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应根据团委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考核结果统筹考虑,按照相应职级安排转岗。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团委负责人,应予以破格提拔或重点培养。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党委要注意优化团委负责人的年龄结构,形成合理梯次,避免集中转岗。第三十七条兼职团委负责人卸免团的岗位工作时,同级党委和股份公司团委应对其兼职团的岗位工作表现予以评价,要对卸免兼职团的岗位工作后的工作安排进行研究协商,对表现突出的兼职团干部要予以重用。第三十八条团委负责人转岗情况要在转岗后10个工作日内报股份公司团委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对各单位团委常委、委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党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单位的团干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共青团干部办法通知抄送:中央企业团工委,股份公司纪委、工会、团委,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宏达中心党工委并团工委,总公司党校并党工委,咸阳干院党委并团委,华刚公司党工委并团工委。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2012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