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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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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doc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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