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x
某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XX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XX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1.3.1 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1.3.2 当XX市XX市、州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XX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1.4.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4.4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2.1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主要涉灾部门的副市长、市警备区、武警XX市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作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抢险救灾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减灾委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职责:(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三要素;负责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3)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5)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6)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企业(含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相关企业受灾情况。(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琉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9)市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1。)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司法部门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11)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应急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市应急局等部门对省级(含中央)、市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争取自然资源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市级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受灾地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14)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16)市交通委员会: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市级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市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1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水利部等部委支持,加大市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1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供应。(2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市应急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2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22)市外事办: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XX市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23)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25)市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电力企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26)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27)市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28)市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29)市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30)市金融办厂配合灾区政府和中央在X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31)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3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做好救灾粮食、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33)团市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34)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告。(35)市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36)武警XX市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37)市消防支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38)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39)市慈善总会: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4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2.2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行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3灾害预警响应3.1 预警响应类别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IV级、In级、11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示。3.2 启动条件3.2.1 N级预警响应(蓝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N级预警响应: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1个以上(含本数,下同)区(市、县);(2)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3)市内1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V级预警响应的。3.2.2 11I级预警响应(黄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田级预警响应:(1)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3个以上区(市、县);(2)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红色预警响应;(3)市内3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m级预警响应的。3.2.3 11级预警响应(橙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预警响应:(1)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5个以上区(市、县);(2)市内5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11级预警响应的。3.2.4 I级预警响应(红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响应:(1)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7个以上区(市、县);(2)市内7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级预警响应的。3.3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3.3.1 预警响应启动。市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局。3.3.2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局。3.4 预警信号及发布3.4.1 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4.2 预警信号发布。市应急局(市减灾办)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3.5 预警响应措施3.5.1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3)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4)向预警区域政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5)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6)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3.5.2 预警响应涉及地区党委、政府、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4自然灾害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类别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N、田、n、I四个等级。4.2 IV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条件4.2.1.1 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30户或90间以上、200户或6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100户或300间以上、500户或1500间以下;4、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4.2.1.2 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4.2.2 启动程序根据灾情发展,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减灾办、省应急厅。4.2.3 响应措施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向市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通报情况。4.2.4 终止程序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市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减灾办、省应急厅。4.3 11I级应急响应1.1 .1启动条件4.3 .L1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200户或600间以上、400户或12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户或1500间以上、1500户或4500间以下;4、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4.3.1.2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1.1.2 启动程序根据灾情发展,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11I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减灾办、省应急厅。1.1.3 响应措施市减灾办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开展救灾工作。(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市、县)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减灾办协调市减灾委部分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1.1.4 终止程序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市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减灾办、省应急厅。4.4 U应急响应4.4.1 启动条件4.4.1.1 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或失踪8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灾害地点因灾死亡3人以上;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3、因灾倒塌房屋40。户或12。间以上、3000户或9000间以下,严重损坏1500户或4500间以上,300。户或9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IOo万人以下;4.4.1.2 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4.4.2 启动程序由市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启动11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办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报告。同时向省减灾委、省应急厅报告,请求针对XX市灾情启动省IV级救灾应急响应。4.4.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救灾工作开展。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全市发出慰问电。(2)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率领市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4.4.4 终止程序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市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终止。市减灾办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报告,同时抄报省减灾委、省应急厅。4.5 I级应急响应4.5.1 启动条件4.5.1.1 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户或9000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4.5.1.2 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4.5.2 启动程序由市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办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报告。同时向省减灾委、省应急厅报告,请求针对XX市灾情启动省ID级救灾应急响应。4.5.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开展救灾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市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全市发出慰问电。(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省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4.5.4 终止程序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市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经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市减灾办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同意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报告,同时抄报省减灾委、省应急厅。4.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4.6.1 市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区(市、县)减灾委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受灾地区区(市、县)减灾委比上级提升至少一个响应级别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4.6.2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灾害信息管理5.1 信息报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XX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5.1.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5.1.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电话报告,2。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局接报后,3。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5.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应急局汇总报告灾情。市应急局在每天11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1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门应在2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5.1.4 对于干旱灾害,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5.1.5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5.1.6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分钟内向市应急局(市减灾办)报告。5.1.7 市应急局(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2 信息发布5.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5.2.2 发布主体。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5.2.3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5.2.4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5.2.5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5.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7附则7.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7.2 预案演练市减灾办、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活动。7.3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减灾办)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地政府或减灾委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7.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减灾办)负责解释。7.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X年2月4日印发的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1XX市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分级标准表事件分级响应条件IV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预警响应(蓝色):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1个以上(含本数,下同)区(市、县);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市内1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V级预警响应的。11I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n级预警响应(黄色):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3个以上区(市、县);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红色预警响应;市内3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m级预警响应的。11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预警响应(橙色):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5个以上区(市、县);市内5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11级预警响应的。I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响应(红色):省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市7个以上区(市、县);市内7个以上区(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级预警响应的。-22-附件2XX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事件分级启动条件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卜同);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IV级3、倒塌房屋3。户或90间以上、200户或6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1。户或300间以上、50。户或150。间以下;4、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5、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11级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200户或600间以上、400户或12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户或1500间以上、1500户或4500间以下;4、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5、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11级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或失踪8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灾害地点因灾死亡3人以上;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24-3、因灾倒塌房屋400户或1200间以上、30。户或90。间以下,严重损坏150。户或4500间以上,3000户或9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Ie)C)万人以下;5、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I级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上;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户或9000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5、市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