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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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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某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XX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XX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1.3 事故分级本预案所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养护大修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事故、11级(重大)事故、11I级(较大)事故和IV级(一般)事故。1.3.1 I级(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I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2) 100人以上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Q1.3.211级(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11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11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2)50人以上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4)省政府责成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处置的事故。1.3.3In级(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n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DI级事故):(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2)10人以上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4)设区市政府责成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1.3.4IV级(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IV级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2)10人以下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下,100万以上。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项目实际情况,对IV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公路水运工程I级、11级、In级事故以及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支持处置的In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本预案指导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Q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Q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项目参建单位应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1.6 预案体系(1)XX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级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公路水运工程I级、11级、11I级事故处置和指导县(市、区)级及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实施。(2)县(市、区)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由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特征等情况,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本标段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安全风险特征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2 .组织体系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XX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2.2 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组织机构2.2.1 机构构成市交通运输局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I、II、m、IV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xx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公路水运工程I、n、M、IV级事故的指挥机构。222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及市交通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局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如表27所示。表27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局领导副组长分管副局长及市交通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成员(视需要参加)局办公室、局规建科、局安监科、局运输科,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局、市农路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决定启动或终止公路水运工程应急响应;(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市政府实施公路水运工程I、n、田、IV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4)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Q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工作组,并视情设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2.2.3 日常管理机构市交通质监局作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I、n、m、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3)向领导小组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5)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1)组织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224应急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上级领导同志以及局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应急指挥组。由规建科负责人任组长,视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组织专家组的组成方案。(3)新闻宣传组。由局负责宣传的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2.2.5 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规建科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I、n、HI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其中I、D、级事故由局领导带队,DI级事故必要时由局领导带队;IV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成立,相关单位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如下:(1)传达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现场有关情况;(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根据需要,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等后勤保障;(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4)必要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6)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226专家组专家组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或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市交通质监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家组人选建议。专家组由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提供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持;(2)在现场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预测事态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救援和处置办法,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等相关建议;(3)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对事故应急总结评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4)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227局属有关单位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局安监科、局规建科、局运输科、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局、市农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2.3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2.4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配合本地应急组织机构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2.4.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后,应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Q2.4.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本合同段应急组织机构,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按规定向向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自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紧急救援时,应及时向当地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请求;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总结及恢复重建工作。当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现场互救,并采取措施加强本合同段安全防范。2.4.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督促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2.5 协同工作机制2.5.1 工作联络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联络。局办公室、局安监科、局规建科、局运输科,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局、市农路中心应分别明确1名应急联络员(按附件2格式填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科级、股级各1名应急联络员(按附件2格式填报),市管项目应确定项目办分管副主任、安全部门负责人各1名应急联络员(按附件2格式填报)。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2.5.2 响应联动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253应急协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与本地区安监、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根据地方政府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局规建科牵头协调大型企业等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3 .预防与预警3.4 预防预警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XX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5 预警信息来源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1)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市委、市政府以及中央领导、交通运输部领导、省领导、厅领导、市领导、局领导指示、批示的信息;(2)安监等同级或横向部门转送(或抄送)的信息;(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4)气象、水利、国土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5)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3.6 预防工作3.6.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施工设备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332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管理,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Q3.7 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4 .应急响应4.4 分级响应原则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n、田、IV四级。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I、n、m、IV级事故情形时,市交通运输局本着不低于事故等级的原则对应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并立即按照XX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信息报告、处理,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2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IV级事故情形时,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按照xx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信息报告、处理,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县(市、区)或市管项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协调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Q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响应等级及应急响应措施。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和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或市管项目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4.5 事故信息报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力争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若发生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接报事故后,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XX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按规定审核后,分别报送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市安监局,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4.6 应急响应程序4.6.1 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符合本预案I级响应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立即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应对XX事件I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市本级部门I级应急响应。(一)响应行动4.7 )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批示要求,对突发事件市本级部门处置工作作出部署。由组长批准签发实施市本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2)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3)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坐镇指挥,启动应急值守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派员到市局参与24小时值班。(4)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由新闻宣传小组面向社会发布信息。(5)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业务副组长和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或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进行指挥协调。根据需要,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6)应急领导小组每日至少召开一次调度协调会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7)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每日编制突发事件应急简报。新闻宣传小组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应急处置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8)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Q(二)响应终止实施市本级部门的I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终止I级应急响应后,由综合协调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实施市本级部门I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实施市本级部门I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市综合协调组迅速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实施市本级部门I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4.3.211级响应当发生符合本预案11级响应条件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11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市本级11级应急响应。(一)响应行动(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而可能上升为级,或市局已启动某一单项11级应急预案,因事态复杂,需市局组织协调系统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时,局有关业务科处室商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副组长,组长。(2)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部署。2小时内报组长批准签发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3)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4)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坐镇指挥,启动应急值班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派员到市局参与24小时值班。(5)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响应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信息。(6)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业务副组长和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视情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根据需要,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7)应急领导小组每日至少召开一次调度协调会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8)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每日编制突发事件应急简报。新闻宣传小组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应急处置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9)当超出市局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请求支持Q(二)响应终止11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1)综合协调组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终止11级应急响应后,由综合协调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11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11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11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1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送Q(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11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O4.3.3m级响应当发生符合本预案11I级响应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局启动11I级应急响应。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提出11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副组长审核,报组长批准后,启动ID级应急响应Q(一)响应行动(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而可能上升为11I级,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2小时内报副组长签发批准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同时向组长报告情况。(2)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视情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3)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启动应急值班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有关单位视情派员到市局参与24小时值班。(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应急响应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信息O(5)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领导小组业务分管副组长、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根据需要,6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6)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两次向综合协调组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7)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根据需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简报。(8)当超出市局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请求支持。(二)响应终止ID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1)综合协调组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11I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DI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11I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DI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Q4.3.4IV级响应当发生符合本预案IV级预警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局发布IV级预警,启动IV级应急响应。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提出IV级预警响应建议,报副组长批准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一)响应行动(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而可能上升为IV级,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2小时内报副组长签发批准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同时向组长报告情况。(2)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视情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3)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启动应急值班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相关单位视情派员到市局参与24小时值班。(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预警响应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信息。(5)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市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视情赶赴现场。根据需要,6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6)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综合协调组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7)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二)响应终止IV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1)综合协调组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IV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IV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IV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IV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4.3.5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5)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I、n、I11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信息,向事发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组长核准后,由组长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等级,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IV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由分管副局长或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县(市、区)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分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4.8 应急处置4.8.1 处置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听从指挥,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4.8.2 I、11、In级应急响应处置(1)现场督导。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需派出现场工作组时,按本预案2.2.5规定实施。局规建科应保持与现场工作组的即时联系沟通。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取得联系,尽快确定协同工作内容及联系会商机制,按照应急处置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意见。(2)信息上传与下达。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XX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4小时内,应将现场情况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报告。事故现场有新情况或新风险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报送动态信息。当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对应急处置有批示(或指示)时,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4.8.3 11级应急响应处置11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现场工作组按照本预案2.2.5及4.4.2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4.9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XX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4.10 善后处置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4.11 总结评估4.11.1 评估总体要求I级、11级、11I级、IV级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单位应分级编写应急工作总结和事故应急评估报告:(1)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连同应急过程的影像资料报局应急办和局规建科。(2)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应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市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按照规定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厅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局领导。4.11.2 评估目的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4.11.3 评估内容和程序4.11.3.1 评估内容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4.732评估程序(1)搜集评估信息;(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3)发生HI级以上事故(或险情),或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应急响应时,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管项目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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