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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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规程(试行).docx
苏州市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规程(试行)Regulationforstructuralsafetyappraisalof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inSuzhou(Trialediton)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月1总贝l12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23基本规定43.1 鉴定对象43.2 鉴定流程43.3 鉴定评级73.4 建筑信息化要求84工程勘查94.1 一般规定94.2 地基基础勘查94.3 上部承重结构勘查104.4 围护系统勘查124.5 材料强度等级确定124.6 材料缺陷及病害检测135木结构古建老宅安全性鉴定145.1 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145.1.1 一般规定145.1.2 上部承重结构木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155.1.3 围护系统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175.2 子单元安全性等级鉴定185.2.1 一般规定185.2.2 地基基础195.2.3 上部承重结构205.2.4 围护系统225.3 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鉴定236砖石结构古建老宅安全性鉴定246.1 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246.1.1 一般规定246.1.2 上部承重结构砖石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246.1.3 围护系统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266.2 子单元安全性等级鉴定266.2.1 一般规定266.2.2 地基基础276.2.3 上部承重结构286.2.4 围护系统296.3 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鉴定307砖木混合结构古建老宅安全性鉴定318古建老宅BIM模型338.1 一般规定338.2 信息采集338.3 模型创建338.4 模型交付35引用标准名录36资料性附录38附录A古建老宅木构件材料强度的微损检测方法38附录B古建老宅木构件内部缺陷的无损及微损检测方法40附录C古建老宅砖石构件材料强度及内部缺陷的无损及微损检测方法42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23 BasicRequirements43.1 ProjectforAppraisal43.2 ProcedureforAppraisal43.3 AppraisalRating73.4 RequirementsforBuildingInformatization84 EngineeringExplorationRequirements94.1 GeneralRequirements94.2 ExplorationofFoundation94.3 ExplorationofUpperLoading-bearingStructure104.4 ExplorationofEnvelopeSystem124.5 DeterminationofMaterialStrengthRating124.6 DetectionofMaterialDefectsandDisease135 SafetyAppraisalof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withWoodStructurel45.1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StructureMember145.1.1 GeneralRequirements145.1.2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WoodMemberofUpperLoading-bearingStructure155.1.3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MemberofEnvelopeSystem175.2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StructureSub-System185.2.1 GeneralRequirements185.2.2 Foundation195.2.3 UpperLoading-bearingStructure205.2.4 EnvelopeSystem225.3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StructureAppraiserSystem236 SafetyAppraisalof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withMasonryStructure246.1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StructureMember246.1.1 GeneralRequirements246.1.2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MasonryMemberofUpperLoadingbearingStructure246.1.3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MemberofEnvelopeSystem266.2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StructureSub-System266.2.1 GeneralRequirements266.2.2 Foundation276.2.3 UpperLoading-bearingStructure286.2.4 EnvelopeSystem296.3 SafetyAppraisalRatingforStructureAppraiserSystem307 SafetyAppraisalof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withMasonry-WoodConpsiteStructure318 BIMfor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338.1 GeneralRequirements338.2 InformationCollection338.3 ModelEstablishment33ModelDelivery351.istofQuotedStandards36InformativeAppendix38AppendixASmall-DestructiveDetectionMethodforMaterialStrengthofWoodStructureMemberin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38AppendixBNon-andSmall-DestructiveDetectionMethodforInternalDefectofWoodStructureMemberin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40AppendixCNon-andSmall-DestructiveDetectionMethodforMaterialStrengthandInternalDefectofMasonryStructureMemberinAncientBuildingandOldHouse421总则1.0.1本规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老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老宅;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古建老宅;其它相关古建老宅可参考本规程。1.0.2本规程规定了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建老宅(木结构、砖石结构、砖木混合结构等)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基本规定、原则、内容和要求,确定了安全性鉴定的方法和步骤。1.0.3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或局部构件为混凝土构件的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参考相应的现行标准。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古建老宅ancientbuildingsandoldhouses运用传统材料、传统技术建造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古建老宅。2.1.2 鉴定单元appraisersyslem将古建老宅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具有相同构造特点的可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2.1.3 子单元SUb-SyStem鉴定单元划分的若干部分,一般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2.1.4 构件member子单元细分的单件或组合受力单元。2.1.5 围护系统buildingenvelopesystem主要包含自承重墙体、屋面等,木结构体系中还应包含其它非承重木构件。其中,自承重墙体主要有砖墙、土墙、毛石墙等形式,屋面通常指椽条(含)以上的部分。2.1.6 木结构古建ancienttimberbuilding以木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古建老宅。2.1.7 砖石结构古建ancientmasonrybuilding用砖、石和灰浆砌筑而成的古建老宅。2.1.8 柱础plinth古建筑柱下的垫基石,俗称磔盘或柱础石。2.2 符号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Au、Bu、Cu、Du一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Asu.B、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P木构件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1.梁、杨、楝条、楞木的计算跨度;1.O柱的无支长度;。截面高度;一一受弯构件的挠度;2侧向弯曲变形;如'一300年以上梁、彷无其他残损时的挠度;R结构构件的抗力;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yo结构重要性系数;H柱、塔、墙的总高;Hi多层古建老宅第i层层间墙体、柱i司度;A在长Im的任一区段中量测其平均风化深度与墙厚之比;/古建老宅倾斜量;4多层古建老宅层间倾斜量;Aa一一沿构架平面的倾斜量;Ah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康一一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PO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fak一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基本规定3.1 鉴定对象3.1.1 符合下列情况,应对古建老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1年久失修;2所处环境显著改变;3重点维修工程;4需要定期鉴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和重点保护单位;5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6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7有特殊使用要求;8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灾害;9其它需要掌握该古建老宅安全性水平时。3.1.2当遇到下列情况,宜结合其余相关规范进行专项鉴定:1结构维修有专项要求时;2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3结构的加固效果需要评定时;4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3.3 鉴定流程3.3.1 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应包含下列主要工作程序: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本次鉴定的目的、内容和范围;2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古建老宅历史资料、文物建筑价值、既往修缮及古建老宅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因素的资料,并进行现场踏查,确定鉴定对象基本结构体系与受力特点;3勘查验算:对古建老宅现状进行现场勘查,包括:建筑测绘、尺寸复核、变形测量、损伤检查、材料性能测试等,必要时,可进行专门仪器测试、结构验算等;4等级评定:对勘查、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评定,评定鉴定对象的安全性等级;5处理建议:根据安全性鉴定结果及检测数据资料,对被鉴定的结构提出原则性维护和修缮加固建议;6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3.3.2 古建老宅安全性鉴定工作流程应按图3.2.2所示程序进行。图3.2.2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流程3.3.3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古建老宅,其鉴定方案宜组织专家评审:1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范畴;2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3结构受力体系无法准确判断、传力路径复杂的;4古建老宅使用部门自行提出的。3.2.4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I概况(委托单位、古建老宅简况、鉴定范围等);2鉴定目的和要求;3鉴定依据(图纸资料、标准规范、委托单位与主管部门要求等);4建筑与结构概况(应包括现存图纸状况、建筑与结构设计状况描述、结构受力体系、使用现状描述、各层建筑与结构平面图、各时期照片等):5检测内容和方法(含抽样数量、测点基本分布、取样或破损位置等);6主要检测仪器(仪器名称、型号、检测参数等,委托外单位进行检测的内容亦应注明);7鉴定成果提交形式:8鉴定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9项目组人员构成(含项目组人员及分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10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3.2.5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1概况(包括委托单位,古建老宅地址、建造年份、建筑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别、层数、设计单位等,检测范围等);2鉴定目的和要求;3鉴定依据(图纸资料、标准规范、委托单位与主管部门要求等);4古建老宅保护类别和保护范围、内容、要求;5古建老宅使用、维修改造情况(古建老宅历史沿革调查应标明文献来源,现存历史资料情况,如:历史记载、图纸情况、历次改造修缮情况等,古建老宅使用、维修改造情况调查,宜重点查明现有古建老宅与原有古建老宅之间的差别);6建筑与结构概况(古建老宅周边环境影响的调查与分析,建筑特色与风格,古建老宅立面、层高、平面布局与功能等,基础形式、结构受力体系、构造特点、古建老宅内部原有设备设施的调查记录等);7古建老宅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必要时可对基础进行测绘;8古建老宅使用荷载的调查分析;9古建老宅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10古建老宅沉降、倾斜、扭转等变形测量;H古建老宅损伤状况的检测及其原因分析,设备调查与保护;12古建老宅保护现状的分析和保护建议,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13古建老宅后续的使用要求、建筑结构既往改造情况;14针对后续修缮或改造设计方案进行整体结构计算分析;15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评定;16鉴定结论与建议;17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名单,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18附件(图纸、照片等);19正式稿中应附评审专家意见表及修改说明。3.3 鉴定评级3.3.1 古建老宅结构安全性鉴定项目应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等级划分及要求见表3.3.1。表3.3.1等级划分及要求项目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等级au.bu.Cu.duAu.Bu.Cu.DUAsu.Bsu.Csu.DSU地基基础优先按上部结构反应直接判定,进一步按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基础情况、地基稳定性等判定地基基础等级地基基础等级评定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上部承重结构按承载力、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外部损伤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结构构件等级每类构件集等级评定上部承重结构等级评定按结构体系及布置、整体倾斜位移、局部倾斜位移、构件间的联系等评定上部承重结构等级。围护系统按风化、倾斜、裂缝和其它损伤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结构构件等级每类构件等级、功能构造等评定围护系统等级评定3.3.2 应根据构件各项目检查结果评定单个构件安全性等级,构件安全性分级见表3.3.2o表3.3.2构件安全性分级项目等级分级单个构件au安全性符合本规程对all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bu安全性略低于本规程对all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CU安全性不符合本规程对all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金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3.3.3 应根据子单元各项目检查结果评定子单元安全性等级,子单元安全性分级见表3.3.4 o表3.3.3子单元安全性分级项目等级分级子单元Au安全性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我能力Bu安全性略低于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Cu安全性不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Du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程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3.3.5 应根据鉴定单元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并按照处理要求采取对应措施,鉴定单元安全性分级及处理要求见表3.3.4。表3.3.4鉴定单元安全性分级及处理要求项目等级分级处理要求鉴定单元Asu安全性符合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Bsu安全性略低于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su安全性不符合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立即采取措施Dsu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程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毅能力应立即采取措施3.3.6 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振动影响、以及有专门抗震性能要求的古建老宅的安全性鉴定,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3.7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T50344中3.3条相关规定。3.4 建筑信息化要求3.4.1 遇到如下情况,古建老宅宜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建立信息化BIM模型:1根据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有信息化需求;2重要古建老宅且经过结构加固后;3古建老宅使用部门提出相关需求时;4古建老宅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3.4.2 古建老宅BlM模型建立应包括信息采集、模型创建、模型交付等工作。BlM模型满足正确性、协调性、一致性要求,满足与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要求。4工程勘查4.1 一般规定4.1.1 工程勘查应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勘查。4.1.2 勘查工作宜在初步分析造成古建老宅病害主因的基础上进行,病害主因与地基、基础(含台基)无关时,可只进行上部承重结构的勘查;病害主因与地基、基础有关联时,应同时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勘查。4.1.3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基本法规及相关标准,获取历史、环境、工程与水文地质、基础结构、上部承重结构及保护现状等基础资料及其它有害影响因素资料。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内容:1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保护等资料;2区域气象、空气质量、水文、地质、地震资料;3周边现代工程建设资料;4地下开采、抽水资料。4.1.4 勘查工作宜采用无损或微损检测方法,以不破坏或少破坏结构现状为原则,必要时可进行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式进行。4.1.5 木结构主要构件残损程度、桦卯节点工作状态应逐个检查;明柱柱根与柱础间的实际支承状况应逐根检查;包在墙内的柱根应逐根检查,宜采用探针、内窥镜、阻力仪等非破损方法,必要时可进行局部微破损墙面抽查。4.1.6 石质构件的勘查可按照WW/T0063执行,相关病害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ZT30688进行检查。4.1.7 特殊构件暂时不具备检测条件时,应在检测报告中记录备案,待时补查。4.2 地基基础勘查4.2.1 地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地基基础滑动迹象及滑动历史;2分析上部承重结构变形、开裂破坏等现象与地基的关系,当现场条件适宜时,在不影响既有古建老宅及周边地下管线的情况下可通过小范围局部开挖,确定基础的构造方式、材料性能、儿何参数及外观质量。4.2.2 地基勘查技术手段宜考虑文物赋存的历史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传统与文物保护相适应的下列勘查技术手段:1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电法、地质雷达等;2钻探宜采用回转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监测等工作;3岩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测试宜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综合使用。4.2.3 基础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基础的材料与型制;2调查基础的现状,评估基础完整性;3对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的腐蚀性进行评价;4检测基础存在的裂缝、局部损坏或腐蚀等病害,应查明其原因和程度;5分析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病害发育关系。4.2.4 基础勘查宜与地基勘查综合考虑。除地基勘查采用的物探手段外,可采用如下技术手段:1选择不影响上部承重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松散覆盖层进行调查与测试,并结合历史资料或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剖面;2对基础材料样品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矿物化学成分、微观结构等分析。4.2.5 地基基础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部承重结构的破坏现状与地基、基础相关性分析成果;2当现有地基与基础不能适应文物的长期保护时,宜提出可行的地基基础治理方案。4.2.6 当古建老宅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定期观测,必要时可建立信息化长期监测系统:1存在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2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但不能判定是否已停止发展。4.2.7 地基基础勘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完成。4.3 上部承重结构勘查4.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2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状况;3材料材质状况;4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5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6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7承重结构的勘查还应按照本规程5.1节和6.1节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4.3.2 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测算古建老宅的荷载及其分布;2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变位情况;3屋盖、楼盖局部塌陷的范围和程度;4检查支撑或其它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状态及其残损情况。4.3.3 木结构的勘查还应符合如下要求:4.3.3.1 木结构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检测木构件腐朽、虫蛀、变质等缺陷的部位、范围和程度;2检测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3查明木材的树种及其材质情况;4对下列情况宜检测木材的强度等级和弹性模量:1)需作承载能力验算,树种较为特殊;2)原因不明的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3)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4)需研究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等缺陷的影响。4.3.3.2 木结构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受弯构件:1)梁、防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拼接组合方式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状况;2)梁、彷、垫板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3)楝、椽、搁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4)橡条滚动状况;5)悬挑结构的梁头下垂和梁尾翘起状况;6)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2受压构件:1)柱高、截面形状、拼接组合方式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状况;2)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状况;3)柱头位移;4)柱脚与柱础的错位;5)柱脚下陷。3斗棋:1)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和尺寸;2)整攒斗桃的变形和错动;3)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状况。4.3.33木结构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梁、杨拔桦、梯头折断或卯口劈裂;2梯头或卯口处的压缩变形;3铁件锈蚀、变形或残缺。1.1.4 砖石结构的勘查还应符合如下要求:1.1.4.1 勘查宜采用下列技术方法:1上部承重结构现状测绘,宜采用现场测绘、拍照、摄像、局部人工临摹等方式;2上部承重结构内部特征探测与分析宜优先采用探地雷达、声波、红外、X射线影像等无损检测技术;3局部构件或残损、病害部位的检测和探测,宜采用超声、回弹法、钻芯取样法、空间CT探测法等方法。1.1.4.2 通过现场检测获得的病害调查数据宜包括下列内容,必要时可进行长期监测:1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2上部承重结构倾斜或不均匀沉降;3鼓胀范围及最大鼓胀变形量;4风化、缺损范围及风化、缺损形成的砌块截面损失率。1.1.4.3 材质性能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1材质类型、尺寸、来源及制作工艺;2破、石块材的现有强度和风化程度:3灰浆材料组成及其性能;4与结构性能相关的其它检测。1.1.5 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1结构当前受力状态;2最近一次维修加固后出现的变形或位移;3木结构原腐朽部分挖补后,重新出现的腐朽;4砖石结构风化、缺损部分修补后,重新出现的风化;5因维修加固不当,对古建老宅其它部位造成的不良影响。1.1.6 当古建老宅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定期观测,必要时可建立信息化长期监测系统:1古建老宅的倾斜(歪闪)或扭转有缓慢发展的迹象时;2承重构件有明显的挠曲、开裂或变形,连接有较大的松动变位,无法断定已停止发展时;3承重木结构的腐朽、虫蛀经药物处理后,需要观察处理效果时;破石结构的风化、缺损经修缮后,需要观察处理效果时;4重点保护对象或科研对象专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4.4 围护系统勘查4.4.1 围护系统的勘查,除应查阅相关资料外,还应现场核查围护系统的结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系统构件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上部承重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残损等情况。4.4.2 围护系统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状及其细部构造;2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3与上部承重结构的构造联系;4构件及连接的尺寸;5墙体应检查风化、倾斜、裂缝等质量缺陷;6屋面应检查开裂、渗漏、歪闪、塌陷、腐朽等质量缺陷;7其它木构件应检查糟朽、缺失等质量缺陷;8残损情况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4.5 材料强度等级确定4.5.1 木材强度等级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能够获得原古建老宅维修替换下的构件且与被鉴定构件材料相同的木材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1927.9检测木材弦向抗弯强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1927.11检测木材顺纹抗压强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1927.12检测木材横纹抗压强度;2无法获取与被鉴定构件材料相同的木材、而古建老宅木构件允许开展现场微损检测时,宜采用微破损检测方法获得木材力学性能,检测方法宜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并按照现行标准T/CECS714确定木材强度等级;3第1款、第2款检测方法均受限制时,宜采用非破损检测方法获得木材力学性能;4第1款、第2款、第3款检测方法均受限制时,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29894鉴定木材的树种,同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005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4.5.2 破石结构现场材质性能检测宜采用超声、回弹、微钻、贯入法等无损或微损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回弹法检测砖抗压强度,参照附录C.1的规定进行;2采用贯入法检测灰浆抗压强度,参照附录C.2的规定进行;3采用超声法检测占建砖抗压强度,参照附录C.3的规定进行;4采用微钻法检测古建砖强度,参照附录C.4的规定进行;5采用超声法检测石材抗压强度,应符合DB11/T1190.2中关于古建老宅石质构件力学性能超声波波速检测方法的规定。4.5.3 检测单元的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50315中强度推定的方法确定。现场测试结束时,应立即修补因检测造成的局部损伤部位。4.5.4 对于无法进行现场检测的砖、石、灰浆等材料,宜根据现场勘查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材料进行实验室试验。4.6 材料缺陷及病害检测4.6.1 缺陷检测应采用经验检查法和非破损检测法。4.6.2 经验检查应由有经验的检测人员实施,通过目视、尺量、探针、敲击等方法检查构件外观质量和内部缺陷。4.6.3 经验检查无法确定内部缺陷状况或需要定量检测内部缺陷时,宜采用阻力仪法、应力波法、超声波法、雷达波法、X射线法等非破损检测缺陷的方法,4.6.4 木材内部缺陷检测方法宜参考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进行;砖石结构内部缺陷检测方法宜参考本规程附录C.3和C.4的规定进行。5木结构古建老宅安全性鉴定1.1.1.1 性等级鉴定5.1.1 一般规定5.1.1.1 木结构古建老宅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1已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2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3存在明显变形、裂缝、腐朽、虫蛀等缺陷,需进行承载力验算的构件。5.1.1.2 验算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参照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2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3结构上的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ZT50165的规定执行;4木材强度等级应按照本规程4.5.1条方法确定;5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现场实测数据,木构件缺陷处的有效截面面积应采用本规程46.14.6.3条的实测数据。5.1.1.3 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状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2柱应按两端钱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3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根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有效截面进行验算。5.1.1.4 古建老宅中斗棋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筑法式确定,可不作结构验算。斗桃可依据缺陷状况评定其安全性等级。5.1.1.5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I当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根据检测结果综合判断;2检测应有取样、布点方面的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还应绘制测点分布图;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应随意舍弃数据。5.1.1.6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定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若检验合格,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ll级或bll级,若检验不合格,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ll级。5.1.1.7 结构构件仅作短期荷载试验,其长期效应的影响应通过计算修正。5.1.1.8 当单层木结构中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定为all级或bll级:1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和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2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3该构件工作正常,且可靠。5.1.2 上部承重结构木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5.1.2.1 木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应按外部损伤(裂缝、腐朽、虫蛀)、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历次加固现状和承载能力等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5.1.2.2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裂缝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5.1.2.2的规定评定检查项目的CU级或dll级。木构件的裂缝未发生表中各检查项目的情况,检查项目的等级可根据其完好程度评定为a级或bl,级。表5.L2.2木构件裂缝等级的评定检查项目Cu级或du级裂缝木柱有断裂、劈裂或压皱迹象出现木梁、杨跨中断纹开裂,有裂纹,或未见裂纹,但梁的上表面有压皱迹象梁端劈裂(不包括干缩裂缝)有受力或过度挠度引起的端裂或斜裂非原有的锯口、开槽或钻孔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童柱、角背、驼峰己劈裂或断裂搁栅有劈裂俄角、檐头、由俄已劈裂或折断5.1.2.3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腐朽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表5.1.2.3的规定评定检查项目的CU级或dll级;木构件的腐朽未发生表中各检查项目的情况,检查项目的等级可根据其完好程度评定为au级或bll级;2当封入墙体内的木结构或连接己受潮时,即使木材尚未腐朽,也应直接定为cu级。表5.L2.3木构件腐朽等级的评定检查项目CU级或du级腐朽木柱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1/5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当仅有心腐时,1/7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同时存在心腐、表层腐朽和老化木梁、杨、槐、承重梁、搁栅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对梁身p>1/8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端部(支承范围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存在心腐椽条已成片腐朽童柱、角背、驼峰有腐朽俄角、檐头、由俄有腐朽楼板己不能起加强楼盖水平刚度作用注:表中P为在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5.1.2.4 当木构件有虫蛀孔洞,或未见孔洞,敲击有空鼓音,应直接评定为CU级或du级。5.1.2.5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按表5.1.2.5的规定评定检查项目的CU级或dll级。木构件的位移(或变形)未发生表中各检查项目的情况,检查项目的等级可根据其完好程度评定为all级或瓦级。表512.5木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级的评定检查项目CU级或du级最大挠度或,木梁、杨当>1/14时,>L22100当114时,>L150对300年以上梁、彷,若无其它残损,可按>w+50评定棵条当LS4.5m时,<y>U90或例>36mm当L>4.5m时,>L125多数擦条挠度较大而导致漏雨椽条>椽跨的1/100,并已引起屋面明显变形搁栅>L180,或体感蹶动严重俄角、檐头、由俄已明显下垂侧向弯曲变形S2柱或其它受压构件2>Lo25O木梁、杨2>L200搁栅2>L200木纹横向压缩斗棋大斗明显压扁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的原截面面积之比小于3/5若柱子为偏心受压构件,尚应确定实际抵承面中心对柱轴线的偏心距及其对原偏心距的影响,按偏心验算不合格柱础错位柱与柱础之间错位量与柱径(或柱截面)沿对应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大于1/6注:表中L为梁、彷、桁条、搁或据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册计算跨度;Lo为柱的无支长度;力为截面高度。评定结果取CU级岸定。5.1.2.6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历次加固评定时,应按表5.1.2.6的规定评定检查项目的cu级或dll级。木构件的历次加固未发生表中各检查项目的情况,检查项目的等级可根据其完好程度评定为all级或bll级。表5.1.2.6木构件历次加固等级的评定检查项目CU级或du级历次加固木柱柱身有新的变形或变位,或样卯已开裂,或铁箍已松动原灌浆浆体与木材粘结状况不良,浆体干缩,敲击有空鼓音;柱身有明显的压皱或变形现象原挖补部位已松动,或又发生新的腐朽木梁、杨原拼接己变形或螺栓已松动原灌浆浆体干缩,敲击有空鼓音,或梁身挠度增大5.1.2.7 当木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5.1.2.7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表5.1.2.7木构件及其连接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构件分类R/(yoS)all级bll级CU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