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合集.docx
资金信托合同合集资金信托合同1合同编号: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贷款种类O二、借款金额(大写)O三、借款用途O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一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五、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三日,至年_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 .还款资金来源O2 .还款方式O七、保证条款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八、违约责任1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一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2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不合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3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货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九、其他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C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份。贷款方:一(公章)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各留存一(公章)借款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公章)(签章)保证方: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签约地点:资金信托合同2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贷款种类:二、借款金额(大写):三、借款用途: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五、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 .还款资金来源:2 .还款方式:七、保证条款: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八、违约责任:1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2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不合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3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九、其它: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货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保证方:(公章)借款方开户银行和帐号:法人代表:(盖章)签约日期:签约地点:资金信托合同3贷款方:地址:由师生电话:法定代表人:借款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担保人: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第三条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 O还款资金来源:2o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第八条违约责任:1o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货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2o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不合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货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方:代表人签字:借款方:代表人签字:保证方: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资金信托合同4合同编号: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等自愿、公*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电力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电力费金信托。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电力资金信托计划。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第二条信托目标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胜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第四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2、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3、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第六条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推介期为年月一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2、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第十二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3、信息披露费用。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二)费用计提:1、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第十三条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一)信托收益的计算:1、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2、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二)信托收益率的计算:信托收益率二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XIO0%。(三)信托净收益的计算:信托净收益二信托收益一信托报酬。第十四条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一)信托报酬的提取。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2项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结算及划拨。(二)信托报酬计算方式。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式为:信托资金X0%。2、若信托资金的年*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式为:信托资金X(当年信托收益率一4%)o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式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一4.6%)X50%o(三)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四)第十三条计算。第十五条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一)信托净收益的分配。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3、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4、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二)信托财产的归属。1、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2、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一)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四)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一)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计划终止。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4、信托目标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税收(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二)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一)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标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二)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三)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一)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二)除不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三)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一条通知地址变化通知: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3、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4、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一)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本合同的组成。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四)合同文本。1、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委托人:(签章)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署日:年月日资金信托合同5甲方:法定代表人:1三:9负责人:住所: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丁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甲方设立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释义1、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上海:)2、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o资金号:)3、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4、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5、托管银行:o6、投资顾问:C7、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8、本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资金信托。9、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10、投资顾问合同: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11、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13、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1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二(信托资产净值一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以受托人:O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2、甲方在收到经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进步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4、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1、丙方保证:在本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2、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O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3、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4、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H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第五条资金清算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l)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l)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l)H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o开户行:O账号:3、信托账户为;户名:o开户行:账号:O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l)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5、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l)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6、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应在其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2、如因甲方不按经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3、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4、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5、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6、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g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第九条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1、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1)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2、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2)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第十条合同效力及文本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式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地点:年月一日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地点:年SB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地点:月日丁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地点:月日资金信托合同6甲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住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乙方(受托人):名称:地址I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_开户行:账号: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信托目标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33-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胜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第二条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受益信托资金(元)受益账号:O第三条信托资金及交付1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2 .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第四条信托生效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第五条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第六条信托财产的构成1 .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2 .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第七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1 .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2 .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3 .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4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3 .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4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5 .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6 .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7 .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