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docx

    • 资源ID:959180       资源大小:157.11KB        全文页数:6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docx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九年十二月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十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十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十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十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十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二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二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十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二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十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二十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十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该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描述: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比法第±i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标准: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发现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三法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处罚依据:安全生三法第2kd=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的罚款;(三)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四)主要负责人和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依据:安全生三法第2kd=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卜一条、第二±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三)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的罚款。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土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土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避实就虚、提供虚假情况的手段,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法律规定:安全生比法第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只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罚款;(三)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九、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k±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下列标准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o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IoOO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IOoO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五)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O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十、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建设项目投资额IoOo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投资额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i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投资额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安全生三法第2k±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整改不力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有3处以上6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6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3处以下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有3处以上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3处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3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罚款;(四)有4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罚款;(五)有5处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处罚依据:安全生芒法规定第2k±"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两个周期内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两个周期以上未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三法第三±i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有5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5人以上8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8人以上10人以下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10以上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有10以上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法律规定:安全生艺法第三t二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使用1台(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2台(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3台(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4台(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5台(套)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罚款;(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七)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八)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九)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处罚;(十)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处罚;(十一)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十二)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十三)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皿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的,每缺1项处2万元罚款,但不得超过10万元。(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0万元的罚款。(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缺1项处2万元罚款,但不得超过10万元。(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1项处2万元罚款,每多1项加处1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六)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k±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5万元罚款的基础上,每多1项加处2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处罚依据:安全生芒法第4±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一)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照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整改的,不给予罚款处罚;(二)有2-5处未按规定办理的,处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罚款;(三)有5处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的,在5万元罚款的基础上,每多1项加处2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三法第四±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七)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八)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九)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之法第2k±卞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删去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6.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k±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撤销该

    注意事项

    本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