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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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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docx

    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已经水利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水利部国家档案局2023年4月1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以下简称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档案验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纳入评分内容。第五条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档案验收。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第九条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特邀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特邀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良等级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70分,或达到70分以上但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未达到60分的为不合格。第十一条档案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为通过验收,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保留意见内容并签字确认。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前应归档纸质及电子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质量已进行审核,确认已达到验收标准,并编制档案专项审核报告。(四)项目法人实现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目按要求完成自检工作,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按以下情形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书面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一)水利部组织档案验收的,按项目管理权限,项目法人通过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档案验收的,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非直属项目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档案验收的,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非直属项目通过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档案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项目档案管理与自检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的档案专项审核报告附后。项目档案管理与自检工作报告、档案专项审核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第十五条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前应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成检查组,现场核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记录单(详见附件4),同时报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备案。检查组成员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技术管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在档案验收时准备相关备查材料,内容详见附件5。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七条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档案验收包括首次会、查看现场、检查档案、验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等工作流程,由验收组组长或其委托的验收组成员主持。(一)召开首次会。1.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议程安排;2 .项目法人汇报工程概况、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3 .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审核情况;4 .验收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质询。(二)查看工程建设现场。(三)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四滥查档案信息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档案数字化成果情况,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各项功能,以及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五)抽查档案案卷。重点抽查项目前期及批复、项目划分、重要合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重要设备、质检、竣工图、质量终身责任等文件材料,总体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10%其中案卷数量低于100O卷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00卷;案卷数量不满100卷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0卷。(六)召开验收组内部会议。1 .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评分;2 .验收组进行综合评分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3 .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七)召开末次会。1 .验收组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2 .验收组宣读验收意见;3 .项目法人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整改承诺。第十九条对档案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验收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整改;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第二十条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验收单位印发档案验收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抄送相应项目法人和相应档案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6o第二十一条未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材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材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和人员在档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档案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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