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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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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docx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水利部2022年11月22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水库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四)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主要包括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等。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参与管辖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指导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十条工程验收由水利部主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水利部可根据需要委托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第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第十二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技术预验收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十三条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勒截)流后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生活条件具备;(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三)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五)水库库底清理(除林木清理外)工作已经完成;(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第十四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已经完成;(四)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五)项设施处理工作完成,或采取其他措施已经恢复原功能;(六)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分期蓄水阶段验收时,防护工程水下部分建设满足分期蓄水要求),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七)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八)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及时开展,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并满足以下条件:(-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个人补偿费已经按协议兑付;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已经完成;(二)城(集)镇迁建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三)企(事)业单位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兑付,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四)专项设施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者功能已经得到恢复,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五)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运行维护单位已经明确;(六)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七)移民资金已经按规定拨(兑)付完毕;(八)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九)历次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或依法依规处理;(十)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六条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七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移民安置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第十八条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移民安置初验,并向水利部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第十九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终验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第二十三条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代表和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第二十八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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