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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办建设函[2023]129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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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办建设函[2023]1292号).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部办公厅力设函202312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项目法人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水利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9H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2023年12月前言1第一章项目法人建设3一、项目法人组建3二、项目法人职责4三、基本条件7四'项目法人管理制度8五、报审报备事项9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14一、前期工作14二、勘察设计15三、勘察设计管理措施17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管理18一、招标管理18二、合同管理20三、招标与合同管理措施21第四章计划与进度管理23一、计划管理23二、工程进度管理25三、进度控制措施26四、统计管理27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28一、会计基础工作28二、资金管理29三、资金使用30四、征地移民资金使用32五、保障农民工工资32六、竣工财务决算32第六章质量管理34-V质量责任34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35三、质量检验35四、质量缺陷处理及备案37五、质量过程控制与验收37六、质量事故处理38七、质量管理措施38第七章安全管理40一、安全生产投入40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41三、危大工程管理42四、在建工程安全度汛43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45第八章工程验收47一、阶段验收47二、专项验收47三、竣工验收48附录: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50一、项目法人建设50二、勘察设计管理51三、招标与合同管理51四、计划和进度管理53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4六、质量管理56七、安全管理56八、工程验收59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2)258号)实施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项目法人的管理,但是近年来各类监督检查仍发现部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相关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一些项目法人不熟悉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与基本要求,人员配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招标、合同、进度、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存在质量控制不够严格,部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不高、质量缺陷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为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会同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系统梳理了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建设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程序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招标与合同管理、计划与进度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八个章节。本手册是项目法人履职的基本要求,鼓励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实践中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能,积极推进数字挛生工程建设。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第一章项目法人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层级、机构制度健全程度显著影响项目法人履职效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尽快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常见问题: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情况偏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下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人员配备不足,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项目法人组建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组建方案应包括项目法人类型、模式、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选、办公地点、经费财产落实等,组建方案经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以负责组建单位名义发布组建文件。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 .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3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4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5 .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7 .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8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9 .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10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11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12 .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13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14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5 .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16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17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项目法人应当重视专项工作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按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足额拨付移民资金;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2 .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3 .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4 .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5 .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建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置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主要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78920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项目法人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职责;岗位责任;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办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变更;质量检查;质量例会;质量缺陷管理;质量验收;质量奖惩;责任追究;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技术标准执行检查;质量考核;质量事故应急管理;质量事故处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岗位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应急管理;生产事故处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费;货币资金;会计电算化;费用审批和支付;财务印章;固定资产;全面预算;内部牵制;稽核;工程价款结算;保证金(保函);成本核算;移民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会计账薄;融资;完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其他主要制度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投资计划;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农民工工资保障;档案等。五、报审报备事项(一)开工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招标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在开展招标前,向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活动完成后、中标通知书发布15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三)变更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要求,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规定,预备费使用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规定,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四)质量管理按照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规定,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水建管函(2016)478号)规定,如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92012-2013)标准尚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制定相应的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法人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将工程外观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将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缺陷处理完成,质量评定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缺陷备案。(五)安全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号修改)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度汛方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规定,重大危险源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规定,重大事故隐患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六)其他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如穿越交通、铁路、重要区域等交叉施工时,应按权限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审。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细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整个工程的决定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勘察设计管理常见问题: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存在“错、缺、碰、漏”现象,落实可研、初设审查和审批意见不到位;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编制的技术标准清单和工程建设实际不符,不具有指导性;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划分不合理,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设计交底流于形式;督促设计单位及时供图力度不够,存在施工待图现象。一、前期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根据项目审查需要,应及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相关支撑性专题报告编制工作。专题类型包括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十余项专题,具体项目根据工程建设类别、实施范围和设计方案等因素影响可能包含其中若干项。可研报告审批前置要件一般为2项: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含集约用地论证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项目审查要求完成并取得批复或备案文件的专题报告一般为6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设阶段需取得批复或备案文件的专题一般为5项:对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评价(含生物多样性专题)、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取水许可(含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临时占用林地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次申报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审批。开工前取得批复的必要专题或专项一般为5项: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类专题、水土保持方案、临时用地报批、永久用地报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I860号)要求,对按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凡在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中明确工程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根据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要求,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安全鉴定和项目审批(核准)两个阶段。二、勘察设计(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存在“错、缺、碰、漏”现象,勘察设计深度,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技术指标,符合强制性条文情况,初设审查和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等。督促施工单位将发现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使用招标结余资金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二)设计交底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明确的关键部位,应划分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三)设计变更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应当依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制定设计变更方面的制度,明确内部设计变更流程。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四)设计供图管理项目法人应和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或签订供图协议,对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要明确年度供图计划,对中小型项目尽可能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提交施工图。施工过程中,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或供图协议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三、勘察设计管理措施保障前期工作经费,按规范要求的深度开展勘察。摸清枢纽、隧洞工程的地质情况;摸清管线、渡漕等线性工程的地形地貌、临近道路和建(构)筑物情况;摸清工程建设环境与边界条件,根据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情况及城市、交通等规划情况优化工程设计,合理避让、减少交叉,避免因勘察不足对后期施工的影响。充分开展方案论证,选择最优方案,有条件的可以在可研、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第三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先认定,再变更;先追责,再审批”的原则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避免因个人主观好恶进行设计变更。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管理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承包人,签订合同,构建以合同履约为核心甲乙双方关系,是抓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招标与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规避招标或招投标不规范;招标方式选取不当,应该公开招标的未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信息、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全;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内容不规范,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未开展合同履约检查或合同履约检查流于形式。一、招标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相关规定,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方可开展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前,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一)有关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相关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的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内容要完整,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发布媒介上发布,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评标完成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项目法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重新招标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二、合同管理(一)合同签订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的合同内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要求,内容完整。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其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二)合同执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目法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承包人)、监理、监测、技术鉴定、咨询(全过程、代建)、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管理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到位,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定期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三、招标与合同管理措施招标前,按照有利于施工管理和项目划分的原则,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标段。尽量减少相互穿插和干扰,有利于质量控制;对控制进度的关键工程单独分标,尽早组织施工,有利于施工总进度的控制;考虑设备制造、设计周期、招标程序及各标先后实施的顺序等按批次分别招标。招标中,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澄清修改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及时处理收到的质疑(对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等环节提出的质疑),协助有关招标监督单位处理项目投诉。评标结束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包人组织由设计、监理对前两名或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复核,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的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响应不充分或者合同执行中可能产生歧义的内容,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可能构成废标的,交代理机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提前谋划合同管理,设置好招标文件条款。项目法人将合同履约中要求承包人执行的要求,让投标人在投标时即知晓并响应招标邀约,避免进场后在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时产生分歧。在合同中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奖罚条款。开展合同谈判。将投标文件中容易在合同执行中产生歧义的条款梳理出来,在签订合同前由承包人承诺澄清,避免后期合同履约出现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矛盾。将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列出来,通过合同谈判确定处理原则,提醒项目法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施工中要重点监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考虑到设计成果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其费用的计算方法及结算办法。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防汛期间双方责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确定;明确变更范围、内容、程序及估价原则;汛前、下闸蓄水、机组安装验收等关键节点及任务安排;需购买工程保险项目;水保及环保实施内容占比主体工程量较小的,可在主体工程合同中同步招标实施。工程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应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完工时间、工程量计量规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工程造价、工程变更办法、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保险、进度款支付和结算、主要管理人员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逐一明确。严格首次履约检查考核,扣好履约管理第一粒扣子。持续合同履约管理,定期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和合同履约考核。加强检查考核结果应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和奖励。第四章计划与进度管理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进度管理工作,使工程的施工按照预期进度计划执行,避免出现拖延工期,是按期发挥工程项目效益的重要手段。计划和进度管理常见问题:未按下达计划执行或者完成率低,未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内容不完善,关键阶段工程、重大节点进度滞后;工程计量不真实,不按实际工程量计量,计量凭证不全、缺少支撑资料;工程计价不规范;水利统计数据填报不及时,上报数据存在误差,统计内容或数据不真实。一、计划管理(一)计划执行项目法人应制定计划执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及时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法人应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对于当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在年底前,重大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80%以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二)工程计量计价项目法人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在开挖工程动工前,实测开挖区的原始断面图或地形图;开挖过程中,定期测量收方断面或地形图;开挖工程结束后,实测竣工断面图或竣工地形图。上述成果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参与测量工作。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开挖场地植被清理或场地清理所需的费用,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钢筋损耗量,土石方开挖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单价中,不另行支付。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不另行支付。依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12007)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招标设计图示轮廓尺寸范围以内的有效自然方体积计量,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土石方工程开挖前,监理单位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该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以确保基础开挖施工作业面尺寸设置合理。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并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不得按此工程量结算,结算工程量是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量,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三)投资控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二、工程进度管理项目法人应确定截流前、汛前、蓄水前、首台机组启动前、通水前等关键线路建设内容,以及各关键节点的时间、进度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阶段(年度)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报监理单位审批。项目法人要以涉及度汛安全的工程为重点,会同监理单位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线路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影响因素,确保穿(破)堤(坝)施工工程、施工围堰、导流设施、深基坑、水下工程等重点部位形象面貌在汛前满足安全度汛要求。三、进度控制措施提前开展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法人要加强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对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等规定,加快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在可行性研究报批阶段即根据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初步确定的工程规模提前开展用地组卷筹备工作,初设批复后及时报审。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应积极在可研批复后申请先行用地。组织设计、监理和外聘专家(有必要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阶段建设目标与总进度计划是否一致,关键线路的制定是否正确,人、机、料及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并逐项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做至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跟踪地方政府落实移民征地进度满足施工用地需求,协调移民管理机构搬迁进度满足主体工程重要节点和安全度汛需要。加强工程调度和完善例会制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保障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线路,检查保证进度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到位。进度滞后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督促施工单位制定赶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方案,优先保障资源配置,落实关键阶段工程赶工措施。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监督资源配置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度计划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和调整,处理好变更、索赔、施工暂停、工程验收等影响施工进度的重大合同问题,确保按期或提前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四、统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水规计(2020)301号)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水利统计数据,统计内容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资金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保障,项目法人需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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