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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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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3内容3.1第一章总则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3.2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3.2.1审计科为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直属院长领导,在医院党委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3.2.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过硬的工作作风,同时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每年要保证一周的脱产学习或培训,其经费由医院给予保证。3.2.3审计科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3.2.4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正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3.3第三章审计科职责审计科依法对医院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主要职责为:(1)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2)审计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每半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一预算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审计;(3)审计医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向院长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或经院长批准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对医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真实、有效情况的审计报告;(4)受医院委托对中层及以上党政负责人的任期(或离任)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5)对医院拟定经济合同的内容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6)对医院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项(类)经济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进行监督、审计;(7)对基本建设投资、维修与改造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8)审计卫生、科研、教育、捐赠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9)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与销售、物价收费等专项审计工作;(10)对医院债务风险进行评审;(11)对医院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12)协助医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13)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3.4第四章审计科权限3.4.1审计科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报表、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3.4.2审计科有权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经济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各项(类)经济合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3.4.3审计科和审计人员发现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3.4.4审计科在履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1)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2)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3)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4)对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院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3.5 第五章内部审计实施3. 5.1审计科根据医院的目标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计划,报医院院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4. 5.2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5.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作好审前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方法步骤和审计质量标准。6. )确定审计单位,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按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7. )对审计的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经审计负责人审定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送院领导审批。8.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审计科或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述,逾期视为无异议。9.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10. .3除涉密事项外,审计科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11. 5.4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2. 5.5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6 第六章审计整改3.6.1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明确整改任务与职责。3.6.2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落实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审计科根据审计报告和院领导批示的意见,加强督导和检查,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直至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完全落实。3.6.3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完成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3.6.4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3.7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3.7.1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3.7.2各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1)党风廉政建设;(2)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3)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奖惩;(4)审计事项相关责任人的个人年度考核;(5)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机制的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3.8第八章奖励与处理3.8.1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3.8.2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3.8.3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1)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医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3.8.4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3)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4)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5)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3.8.5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9第九章附则3.9.1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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