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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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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

    附件1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创新驱动,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结合广东实际,就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高品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构建开放多元、充满活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东建设更高水平的文化强省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党对文化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强化政治引领,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完善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坚持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参与。坚持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属性,切实履行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共享和高效利用。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文化品质。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社会力量参与途径、模式的多样性、便捷性,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需求有效对接,发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建管并重,维护文化安全。加强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体系,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更加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更加多元、路径更加有效、内容更具品质,公共文化发展活力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成既保障基本、普惠均等,又尊重差异、梯次提升的立体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全面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开放融合、活跃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新格局,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品质的精神文化生活。二、实施范围(一)社会力量的主要类别本意见所称社会力量,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公民个人等。(二)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方式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资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民办公助、志愿服务、自我服务等。(三)适用的公共文化设施主要类型本意见适用的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非物质文化展示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城乡公共文化新空间。(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公共文化产品主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群众文化活动、影视广播节目、网络信息内容、文化创意产品等;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文艺演出、阅读服务、陈列展览、文艺培训、文化讲座、影视广播节目播放、互联网上网、文物古籍保护和讲解咨询等(不含物业服务)。三、主要措施(一)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1.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共建公共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捐赠和委托管理工作指引和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向公共文化机构捐赠财产和委托公共文化机构管理设施设备。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公共文化机构应按法律规定向捐赠主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2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创意性改造、更新升级,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空间环境美化、空间舒适化。探索建立社区公配物业和居民住宅区、农民新村公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社会合作机制,推动农村和居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档升级。3 .鼓励各类企业、旅游景区度假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以设施嵌入、服务嵌入、合作建设等方式,参与城乡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鼓励公共文化机构积极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展科技创新研究,推动社会力量为公共文化机构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科技设施设备和智慧化服务。(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4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通过整体委托、部分委托、项目委托等形式,以购买服务、合作运营、服务置换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并提供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可利用不超过5%、累计不超过IoOo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群众提供简餐饮品、文创产品等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总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文化设施,确有需要增加辅助性服务区域面积的,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级公共文化设施报请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最高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5九5 .公共文化设施可在全面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基础上,以空间场地和特殊服务有偿使用、培训和展览优惠收费等形式,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项目不超过全部服务项目的30%,项目定价不超过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服务项目市场均价的80%,错时延时开放时段实施的场地有偿使用项目时长不超过该时段的30%,收费性演出和展览等须提供一定比例的惠民赠票。规范项目收费管理,公共文化机构收取的费用按照规定上交本级财政,本级财政按不低于70%的比例返拨,可用于公共文化设施修缮、维护、管理和服务激励、事业发展等,返拨金额不计入当年预算批复总额。(三)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6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制度,吸引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文化活动、培训辅导、宣传推广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活动冠名资助、合作举办、出资协办、参与承办、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积极打造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品牌项目。7 .公共文化机构可通过项目合作等形式补充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不足。探索区域之间、馆际之间联合向社会力量进行图书资源、数字资源、活动资源等的集体采购,提升采购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四)支持社会力量自办文化8 .加强对社会力量自办文化的统筹管理、政策引导、资金补助、业务辅导、人员培训和资源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博物馆、美术馆、阅读空间、艺术普及空间、非遗传习场所、文化广场等主题功能空间。本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实现常态化免费开放且社会效益良好的,给予一定的免费开放补助。租用国有物业自办文化的,业主单位应保障原租户的优先续租权。9 .加强群众文化团队建设,鼓励本土化的群众文艺创作和活动开展,加大对广场舞、群众歌咏、村晚等群众自发性文艺活动的支持管理。各类企业、旅游景区度假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可根据实际配备文体设施、组建文艺团队、开展文化活动。建立群众文化团队评价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团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参与惠民演出、节庆展演、送戏下乡等活动。(五)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10 .公共文化机构可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确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有关人员等。IL运用文创产品开发销售利润和知识产权授权分成等净收益,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一次性奖励,可分配比例不超过其上年度净收益的30%,且人均激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经批准发放的奖励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六)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12 .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结构,广泛吸纳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非遗传承人和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大学生等群体加入志愿者队伍。壮大和完善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规范管理,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利用或建设集招募注册、供需对接、服务统计、信息查询和保障激励等功能于一体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平台。13 .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广泛开展常态化、多样化导览导读、送文化、助残扶弱等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对志愿服务中所需的人、财、物等予以必要支持,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强化专业化、系统化培训,提高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能力。利用本地文化、旅游、体育等资源,采取赠票、免费或优惠使用场地等形式,对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进行鼓励,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七)强化社会力量参与主体扶持培育14 .在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项目中,建立优质参与主体白名单。完善参与主体准入条件、遴选流程、服务标准等,强化绩效考核管理和结果应用,对年度绩效评价中表现突出的参与主体进行激励。加强对本地区登记注册的文化类社会组织扶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平台。15 .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主体的人员培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专业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鼓励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主体走出去,参与外地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及服务供给,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16 .引导品行好、有能力、支持家乡建设的退休人员、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爱好者、非遗传承人、乡土文化能人、学生、新乡贤等群体回乡参与文化建设。统筹社会资源,用好基层文艺团队,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不断丰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内容。(八)优化公共文化机构管理服务模式17 .各级符合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决策、评估和咨询。通过成立公共文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聘请文化顾问等形式,加强公共文化学术研究、交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咨询和展览展示。18 .创新公共文化管理模式,充实公共文化机构管理型人才。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和反馈机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群众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和服务需求调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精准度和满意度。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政府要将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纳入本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联合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实施细则,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收入分配、人才评聘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支持。(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鼓励大胆改革创新,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公共文化公益基金等方式,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投入多元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地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服务效能核查、公众满意度调查、委托主体满意度调查等相结合的形式,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建立信用档案及准入、退出机制,对绩效评价良好的社会力量参与主体予以扶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予以退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各级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将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准入流程、购买目录、招投标信息及收费性项目内容、价格等向社会公开,及时公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开、透明、公正。(五)加强总结宣传。重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践总结、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重点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项目优惠性收费和社会力量参与主体扶持培育、绩效考核评价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和经验总结推广。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为切实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附件2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健全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等系列法规政策文件也将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列为重要工作任务。“十四五”以来,全国公共文化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公共文化服务要从“有没有”“缺不缺”到“好不好”“精不精”转变,要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除了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外,更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个性化、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为破解当下政府财政保障和投入有限增长、公共文化机构编制精简与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要求不断提升产生的压力,解决基层公共文化机构人财物保障不足的问题,我省各地各级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不断激活基层公共文化场馆动力和活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然而,我省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也面临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出台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综合性指导性意见;二是各地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优惠性收费等关键性问题上探索不够深入;三是有实力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主体数量偏少,监督评价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我厅拟牵头起草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为全省各地各级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政策指导。二、起草过程(一)去年年底,我厅以2022年度市、县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为契机,对21个地市制定出台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专项政策情况及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了书面调研,并重点研究了上海市和北京市东城区出台的专项政策文件。(二)2月以来,我厅先后前往浙江温州、丽水、嘉兴和江苏扬州、镇江、南京,以及我省广州、东莞、江门、云浮等地市开展了公共文化服务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县级以上公共文化设施9个、镇村公共文化设施及新型城乡公共文化空间20多个。(三)3月底,我厅召集广州、深圳、佛山、韶关、东莞、中山六个地市相关人员开展了座谈交流,听取了六个地市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汇报,对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论证,并就重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四)8月以来,我厅将指导意见(试行)先后征求了厅相关业务处室、相关地市及省内外专家的意见并进行研究吸纳。三、主要内容指导意见(试行)包括总体要求、实施范围、主要措施、保障措施四大部分。其中,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实施范围主要对社会力量的主要类别、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方式、适用的公共文化设施主要类型、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等内容进行了界定;主要措施是文件主体,包括: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力量自办文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强化社会力量参与主体扶持培育、优化公共文化机构管理服务模式等八大部分18条具体措施;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监督评价、加强信息公开、加强总结宣传五个方面内容。四、主要特点和灵点(一)把握正确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指导意见(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法规政策文件,提出了2025年和2035年分阶段递进式的总体目标。(二)立足基层实际,内容完整科学。指导意见(试行)立足书面调研、会议调研和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吸纳地方公共文化服务实践者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有效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在内容上对社会力量的主要类别、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方式、适用的公共文化设施主要类型、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政府购买、自办文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参与主体扶持培育、优化管理服务模式等八大部分18条具体措施,文本内容完整科学,出台后将成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综合性指导意见。(三)坚持改革创新,聚焦重点难点。指导意见(试行)注重改革创新,聚焦当前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优惠性收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分配等重点难点问题,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就公共文化设施为群众提供简餐饮品、文创产品等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建筑面积,个性化、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项目比例、项目定价、收费时长,以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奖励比例、额度等方面提出量化要求,具有很强的创新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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