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docx
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普通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3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本办法所称普通车是指除前述节能车、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小客车。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个自然年为1个配置周期。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即三者按照1:1:1的比例配置。单位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直接配置。第六条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指标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配置,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1种增量指标类型和1种指标配置方式。每月12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十二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或者普通车增量指标:(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四)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经指标管理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实。第十三条单位年度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O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单位在1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相应核减3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第十四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普通车增量指标:(一)住所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达到报废标准(包含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或“被盗抢”状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2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 .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 .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 .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6 .持本省有效人才优粤卡的人员;7 .经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8 .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9 .经南沙区认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才;10 .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1 持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签发地在本市,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港澳台居民。12 .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2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第十五条个人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条件的,可以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凭车辆信息直接申领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12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医保、市场监管、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第十八条市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纳税信息。第十九条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的,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全部审核的,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对未通过审核的,应注明原因。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前根据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情况,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一期配置。第二十一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二十二条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有效参加增量指标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摇号阶梯,具体通过增加摇号池中的基数序号实现。累计参加摇号12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为1个摇号基数序号;每多参加摇号12次未中签的,增加1个摇号基数序号,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8个摇号基数序号。第二十四条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均通过阶梯摇号方式配置,且参加节能车增量指标摇号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摇号均纳入累计摇号次数。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拥有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参加摇号时,其所对应的任意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则在当期自动取消该申请人的其他摇号基数序号,即一人仅可中签一个小客车指标。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增量指标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申请增量指标时,已有摇号基数序号清零,重新计算摇号次数。第二十七条参加指标摇号的累计次数和摇号基数序号数量由系统自动核算,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个人账号查询。因身份证件信息改变等原因导致系统自动核算累计参加摇号次数有误的,可前往服务窗口申请校正。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单位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摇号时间或者地点确需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第三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自建系统自行组织竞价活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或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报价和缴款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三十二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竞买人在提出指标申请后,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第三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或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第三十四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指标管理机构或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需要对竞买人出价规则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五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成交价款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后,除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外,将不予退还。指标管理机构或竞价机构应当按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第三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按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八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第三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将其纳入次月配置。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配置。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有达到报废标准(包含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国家或省、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淘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使用新能源车指标办理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第四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节能车更新指标或者已取得节能车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或者放弃更新指标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通过指标办理登记的中型客车,日后可参照小客车相关规定产生更新指标,指标类型应与该车辆原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第六章其他指标管理第四十五条中央驻穗或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全国各地政府驻穗办事机构纳入计划管理的小客车需要办理登记的,凭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四十六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四十七条单位需要办理专用校车,或者消防、工程救险车辆登记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直接核发其他指标。单位需要办理救护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四十八条单位需要办理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登记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直接核发其他指标。第四十九条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五十条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其中,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指企业与其注册成立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者不能获得更新指标。本办法实施前通过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二手小客车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一)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二)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三)书面承诺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上述第(三)项规定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今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根据本办法取得的其他指标,与原车辆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24个月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本办法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二条个人因离婚办理本市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转让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第五十三条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变更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第五十四条按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单位和个人,因成功竞拍本市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小客车,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可以凭本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办理转让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增量指标有效编码对应车辆类型应与竞拍小客车车辆类型一致。按照本办法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五十五条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以及本办法实施前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办理登记的车辆,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类型应与该车辆原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章指标使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购买车辆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之后,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以下业务:(一)车辆转让登记;(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五)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本办法实施前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改变使用性质。公安交警部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注册、转让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指标证明文件。第六十条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12个月,自公布次日起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指标使用后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以竞价方式取得指标的竞价成交款不予退还。第六十一条指标不得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第六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原增量指标类型适用的小客车办理登记。单位和个人将名下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普通车更新为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办理登记。第六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六十七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承诺和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配置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违规信息。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九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第七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二)单位是指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三)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四)税款是指单位实际缴纳(不含车辆购置税、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减除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后的税收总额。具体缴纳税款的数额以税务机关确认为准。(五)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六)待交易二手小客车是指二手车企业收购本市登记小客车后,在本办法实施前使用周转指标将其转让登记至名下静态停放待交易售出的车辆。(七)专用客车、专用校车指分别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专用客车”“专用校车”分类规定的小客车。(八)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教练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指分别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出租客运”“公交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使用性质规定的小客车。(九)本办法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之前”“之后”“起”“以下”均包含本数。指标有效期、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盗抢车其他指标申领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七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口。附件2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就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调控办法)说明如下: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广州市自2012年7月起实施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现行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经评估,调控政策基本实现了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车辆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为公共交通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的预期目的,应继续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优化完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调控办法。二、调控政策实施情况调控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12月),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累计配置各类指标约462.6万个,其中增量指标158.9万个、更新指标180.6万个、周转指标0.7万个、其他指标122.3万个(含新能源车指标约102.6万个)o中小客车保有量由2012年6月底的169.4万辆增长至2023年12月底的320.8万辆,年均增长约13.2万辆,年均增长率由调控前的18.6%下降至调控后的5.7%,中小客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期间,广州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开展缓解交通拥堵和“公交都市”创建系列工作,调控政策基本实现了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战略赢得时间和空间的预期目的。同时,调控政策严控燃油车增量指标,并给予节能车指标和新能源车指标政策倾斜,引导市民优先选购节能环保车型,有效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和车辆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近年来,广州市空气质量持续变好,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2023年ITl月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仅89.5%,且臭氧浓度仍不达标。2 .是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需要。调控政策控制燃油车增量,并给予节能车和新能源车政策倾斜,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3 .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市交通运行管理的需要。目前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设施等供需矛盾加剧,适当调控小客车保有量增长,有利于引导公共交通出行,助力交通可持续发展。(二)可行性实践证明,调控政策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成效显著。调控政策已实施十一年,已形成完善的政策实施工作机制和技术支持体系,具备科学的服务信息系统和便捷透明的公众服务渠道,有效保障日常业务顺利开展。本次修订结合广州市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做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完善,文件的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四、法律政策依据与相关文件(一)国家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1号)。(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三)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1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2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四)相关规范性文件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2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通过阶梯摇号方式配置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通告(穗交运规字(2019)12号);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2号)。(五)其他文件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4号)。五、文件主要内容调控办法明确对全市范围内的小客车实施指标调控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办理车辆登记业务。为规范管理,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三种类型。单位和个人新增小客车需要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申请增量指标,根据新增小客车车辆类型和使用范围,增量指标又细分为节能车增量指标、普通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其中,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实施总量控制,每年额度为12万个,与现行办法一致,并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配置;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无总量和资格限制,可直接申领。调控办法共七十一条,分为九个章节,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类指标的申请、审核、配置、使用要求以及部门职责分工。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标分类、节能车、新能源车及普通车的界定、增量指标额度和配置方式、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指标申请”,明确指标取得的方式、申请渠道、增量指标申请程序、指标信息变更途径。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明确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增量指标的资格和数量、个体工商户申请要求、指标申请归集要求、资格审核部门分工、审核结果公布和复核机制、有效编码保留期。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明确增量指标配置方式、个人阶梯摇号规则、增量指标配置计划、摇号竞价时间、摇号竞价规则、未能成功配置指标处理方式。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明确更新指标取得方式、不产生更新指标的情形、放弃节能车更新指标要求、更新指标审核规则。第六章“其他指标管理”,明确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情形、其他指标日后可产生更新指标的要求、其他指标审核要求。第七章“指标使用管理”,明确指标获取途径、指标使用规定、执行法律文书规定、指标有效期规定、指标禁止性规定、指标适用登记范围、放弃指标规定。第八章“监督管理”,明确部门履职要求、投诉举报途径、违规行为处理。第九章“附则”,明确定编车辆管理规定、非本市籍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办法中相关用语含义、办法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六、主要修订内容说明调控办法保持现行办法的政策思路和基本框架,结合国家和省政策情况以及广州实际,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统筹兼顾促进汽车消费、缓解交通拥堵、推进节能减排等情况,按照“总体不变,局部优化、减排优先”原则,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取消对中型客车的调控,缩小指标调控的车型范围为释放中型客车的购买需求,促进中型客车消费,减少出行对道路资源的过度占用,参照其他调控城市均未对中型客车进行调控的做法,取消对中型客车的指标调控管理(中型客车指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座至19座的载客汽车)。(二)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政策,取消周转指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有关文件要求,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流转,广州市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经实施待销售二手车免指标单独签注管理措施,二手车经销企业无需使用中小客车指标,即可办理待销售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周转指标措施已无延续必要,调控办法删除现行办法中有关周转指标的内容。(三)提高增量指标摇号配置额度,并向节能车指标倾斜保持每年12万个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不变,摇号配置额度由7.2万个提高至8万,竞价配置额度由4.8万个降低至4万个。同时,为促进车辆节能减排,引导市民购买节能环保车型,增加节能车增量指标配置度,由每年L2万个增加至每年4万个,节能车摇号指标、普通车摇号指标、普通车竞价指标的配置比例由1:5:4调整为1:1:Io(四)放宽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单位申请方面,将纳税额统计范围由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三种税收扩大到除车辆购置税、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代扣代缴税款以外的全部税收总额。个人申请方面,取消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居住证和申报居住登记条件,且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的,同时取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五)增加个人增量指标摇号阶梯,提高“久摇不中”群体摇号中签率2020年1月始实施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通过阶梯摇号方式配置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通告(穗交运规字(2019)12号)也于2024年6月30口有效期满,将有关措施合并进调控办法,体现政策的延续和统一。同时,为更好地兼顾摇号的公平和效率,参照北京市做法,将每摇号24次(即2年)增加1个摇号阶梯调整为每摇号12次(即1年)增加1个摇号阶梯,最多8个摇号阶梯。(六)延长更新指标申领期限和因车辆被盗抢申领其他指标的期限车辆转让或报废后的原车辆号牌号码保留期已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参照其做法,将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并同步将因车辆被盗抢申领其他指标的期限延长。(七)新增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夫妻之间变更登记申领其他指标的规定一是为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发展,支持用于道路旅客运输的营运车辆“大改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新增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可申领其他指标的规定;二是为便利夫妻之间车辆过户,结合市民意见建议,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新增夫妻之间车辆过户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规定。附件3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一、文件修订背景是怎么样的?广州市自2012年7月起实施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现行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经评估,调控政策基本实现了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车辆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为公共交通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的预期目的,应继续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优化完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调控办法)。二、调控政策实施情况如何?调控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12月),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累计配置各类指标约462.6万个,其中增量指标158.9万个、更新指标180.6万个、周转指标0.7万个、其他指标122.3万个(含新能源车指标约102.6万个)O中小客车保有量由2012年6月底的169.4万辆增长至2023年12月底的320.8万辆,年均增长约13.2万辆,年均增长率由调控前的18.6%下降至调控后的5.7%,中小客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期间,广州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开展缓解交通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