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docx
财务管理规定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税务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特殊情况不开发票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借用发票的,应当在借用簿上签字,并缴纳开票金额10%的税款留成;特殊情况下,不缴纳税款留成的,须经合伙人王德顺、陈召强律师共同书面签字。第三章费用承担第十二条事务所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分配原则。管理费用于事务所员工旅游、聚会、培训等公共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用标准为3000元/人/年,每年年检前一次性向事务所缴纳。实习律师和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免缴。第十三条事务所实行个人费用个人承担、公共费用合伙人分担的费用承担原则。个人费用包括各自办公区域的租金、物业费等办公费用,以及律协会费、执业保险费等与个人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公共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家具、租金、物业费、电费、饮用水、前台电话,事务所年检,网站、微信公共号建设及维护费用,内勤工资,招待费用,以及为事务所运转所需要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事务所公共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后,再由执行主任王德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的,还应当经陈召强签署同意。第十五条律师个人用于抵扣的各项发票,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律师个人签名,由分管合伙人李义旭签字后入账,发票的具体要求由分管合伙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确定。第十六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用于公共支出。第十七条合伙人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由管理委员会向全所通报。第十八条专职律师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第十九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其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二十条事务所案件按业务来源分为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案源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个人案源直接来源于律师个人,收益归律师个人享有。公共案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事务所通过网络、移动互联网、电话或其他推广获得,主要是一些传统业务,般以前台接待登记簿记载的来源为依据进行区分;以事务所名义统一竞标产生的案源;律师自愿将业务资源交到案管中心产生的窠源;其他非由律师个人获取的案源。第二十-条律师承办公共案源的,在交纳业务收入、领取函件时,应当登记案件来源。第二十二条基本分配原则:事务所向案源要效益,不从律师身上赚钱,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原则。律师有义务承办公共案源,有权利获得相应报酬。第二十三条个人案源由收案律师优先选择是否代理,如不代理,可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第二十四条每个律师都是案源开拓者,每个律师也都要承办案件。事务所鼓励案件开拓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开据案源,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承办案件。鼓励按照专业方向承接案件,鼓励将非本人专长的业务提交案管中心转交专业律师代理。第二十五条授薪律师由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发放工资,并承担注册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房租水电费用,授薪律师应当按照事务所或委聘律师的要求完成工作。事务所聘请的授薪律师,事务所按照承办案件的工作时间和难易程度给予每件案件500-2000元办案奖金。授薪律师提供或者承办公共案源,并经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同意的,收益分成比例比其他律师降低10个百分点,该降低部分归事务所或委聘律师享有。第二十六条如无特别指明,本规定所述的收益分成比例仅适用于非授薪律师。第五章公共案源分配第二十七条律师个入投入到公共案源的案件,按以下比例分配。1收费金额3000元及以下的案件,收案律师20%,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20%;收费金额3000元一5万元的案件,收案律师30%,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15机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收案律师40%,承办律师45%,事务所留成15%。以上金额和比例不实行超额累进算法。2收案后仍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协调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收案律师增加5个百分点,承办律师减少5个百分点;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开庭等实质性办案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由承办律师将应得分成的40%分配给收案律师。第二十八条事务所直接获得的公共案源,按以下比例分配。1每年承办10件含以下的,承办律师50%,事务所留成50机每年承办11-20件含,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45%;每年承办20件含以上的,承办律师65%,事务所留成35%。承接案件时,承办律师暂按50%计取提成,年度汇算后统一调整比例。承担件数仅在当年计算,不结算次年。(3)公共顾问单位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费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40%,该顾问单位的个案,如果属于顾问律师承办专业范围并由其承办,顾问律师75%,事务所留成25%,如果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律师20%,承办律师65%,事务所15%。每个公共顾问单位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律师共同担任顾问,收益由其协商分配。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10%留成,由案源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各自按照比例承提,市内交通、通讯、文印费统一由承办律师承担。第三十条分配制度的随意化,将可能导致事务所案源分配管理机制失灵,无法顺利运转,有必要加以限制。律师不得擅自协商调整上述分配比例,如有需要调整,或者对分配比例持有异议的,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经50%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裁决是终局的。第三十一条案管中心根据业务类型、专业方向等因素将案件分配到各专业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到承办律师。团队负责人有权在各律师收益的2%的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团队律师应当配合,该团队统筹可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务学习经费、团队间活动经费等。第三十二条律师必须承接事务所分配的案件,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累计3次或以上拒绝承接的,或者承接以后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务所将建议其转所。第六章其他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3/4含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