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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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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docx

    江苏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 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 48号)精 神,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做好DRG付费经办管理工作,提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依据国家 医疗保障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 办管理规程(试行)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医保发 (2022) 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是深化医保支 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 利用、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得以充分保障、医保基金平稳高效 运行。第二条开展DRG付费支付方式改革的设区市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疾病 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方案等政策,推进DRG付 费落实,做好协议管理、数据采集,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清 算管理,建立与DRG付费相适应的支付体系及激励约束机 制、稽查审核机制,完善DRG付费信息系统建设,强化数据 监测分析,开展绩效评价,健全医保协商谈判机制等,为参 保人员购买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第三条DRG付费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中短期住院服务(包括日间手术等),是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算医保费用的方式。第四条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国家、省级经办管理规程, 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地区的DRG付费经办管理规程,并 对DRG付费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五条DRG付费实行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应与纳入 DRG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DRG付费医疗保障服务补 充协议,或在现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增加与DRG付费管 理有关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 服务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 病案首页、医保结算清单填写准确性、完整性等数据质量要 求;定点医疗机构病案编码人员配备及的相关管理职责内容; DRG付费结算适用范围、费用审核、结算方法及流程;对定 点医疗机构应用DRG付费绩效管理机制的规定;对定点医 疗机构DRG付费内部组织、业务管理机制的建设要求;医 疗机构的医疗和收费行为边界;医保经办机构数据审核、费 用拨付流程,争议的协商、决策机制等。第七条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 第735号)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要求,在协议中对定点医疗机构在 DRG付费中发生的高靠分组、推诿患者、分解住院、服务不 足等违约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并提出具体处理办法。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八条数据采集是制定DRG付费分组方案、测算支付 标准、结算、审核、稽核等工作的基础。按照DRG付费要 求,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贯标应用工作, 统一使用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 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明确本统筹区数据采集对象、 范围和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补充采集的数据;指导医疗机构 按要求上传数据,加强数据治理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填写、 采集、传输、储存、使用等有关管理办法;对采集的数据进 行校验、审查和评价,开展医保结算清单、医保费用明细表 等的质量控制工作;按规定做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数据标 准更新,开展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动态维护、编码映射和有 关接口改造等工作。第九条全面使用医保结算清单。以结算清单中的主诊 断和手术操作编码作为DRG入组依据,指导督促各定点医 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填写医保结算清单,准确反映住院 期间诊疗信息以及医疗收费明细,使用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 作编码应当为国家医保统一的版本,并及时、准确上传至医保 信息系统,提高结算清单准确率和完整率。第十条建立数据核验机制,对采集数据进行完整性、规 范性检查。对问题数据要及时反馈,允许医疗机构在限定时 间内核对修正并重新上传。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障 基金总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进DRG付费按区域 总额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人口分布和流动、疾病谱变化、可持续 发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根据当年基金 收入、上年医疗费用金额、医保基金支出、各类医疗机构收 治病人数、参保人数及增长预期、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及缴费 水平等指标确定本年度DRG付费总额预算,并在充分考虑 总预算的前提下,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金。第十三条DRG付费实行单独预算管理,应分别编制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DRG付费预算总额。每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当年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并 确定年度DRG付费区域总额预算。第五章支付标准第十四条科学确定权重、费率和系数等核心要素,建立 完善支付标准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优 化调整。第十五条 权重确定。权重反映每一个DRG病组的资源 消耗相对于所有病例的资源消耗程度,可用平均医疗费用表 示资源消耗程度。(-)确定总权重。总权重为各病组权重与例数的加权 之和,某DRG病组权重可用该DRG病组的次均费用与所有 病例次均费用的比值表示。(二)调整权重。原则上在总权重不变的前提下,可根 据地方实践经验和数据积累、协商谈判结果或通过调整资源 消耗结构,进行病组权重调整优化。因药品、耗材集中采购 或者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国谈药使用等,当年不调整相 应病组的权重,下一年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依据前三 年数据,可按1:2:7的比重,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算调 整。第十六条费率确定。费率代表每一权重的费用值,即年 度住院总预算与总权重的比值。应进行全量费用计算,实行 全病组付费。对临床路径基本统一、入组标准明确、治疗难 度较低的DRG病组,率先实行同城同病同价,推进医疗资 源合理分布,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第十七条系数确定。结合当地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历史 医疗费用、医院等级分布、诊疗服务能力、重点学科发展、 弱势学科扶持、医疗技术发展等因素,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 坚持科学合理、谈判协商等原则,合理设定医院成本系数、 疑难重症调节系数、专科调节系数等,基础病组不纳入医疗 机构等级系数调整范围,逐步实现支付标准计算更加科学精 准。第十八条 支付标准。各DRG病组依据费率乘以各病组 权重乘以系数获得相应的付费标准,根据DRG付费运行实 际情况,适时进行权重、费率的动态调整。第十九条 基金与 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可按既有方式结算,也可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探索个人定额支付等其他方式,医保补足DRG病组 支付标准与个人支付的差额部分。第六章审核结算第二十条加强事前、事中管理力度,对医疗机构申报的 DRG付费相关费用,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结算、支 付,并重点对费用合理性、频繁转院、低标准入院、分解住 院、挂名住院、超医保支付范围、高套分组等情形进行审核, 发现有异常的情形,按规定作相应处理,确保医保基金合理 使用。第二十一条DRG付费采取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经办机 构对医疗机构结算包括月度结算及年度清算。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日常结算按月进行,预付金拨付、 风险金留取按照各设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可将定点 医疗机构申报的月度结算费用按5%预留,作为当年度医保 服务质量保证金。定点医疗机构须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将与患者结算费用 的医保结算清单信息上传至经办机构DRG业务系统。经办 机构每月采集上月结算清单和结算数据,经初步审核和对账 后,按照当年付费方案进行付费,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月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经办机构组织所辖县(市、区)经办机构及时与定点医 疗机构开展对账工作,统一开展年终清算,形成年终清算方 案。年终清算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十二条对危急症抢救、天数过长、费用过高或者运 用新医疗技术等住院病例,可采取特例单议机制结算。拟按特例单议机制结算的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或 设置规则按规定比例从DRG结算系统直接抓取,经办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符合特例单议的病例,合理费用可申请按项 目付费结算。第七章稽核检查第二十三条建立DRG付费相关的稽核机制。加强事后 管理力度。重点稽核申报数据不实、高靠分组、推诿患者、 分解住院、服务不足等情况,对因此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进行 追回等处理。稽核工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二十四条加强医保智能审核,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均 衡指数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积极完善基于管理区域、 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医保护士、参保人、病种、 病案填写等多维度的监管指标体系,重点对医保结算清单质 量和日常诊疗行为、付费标准的合理性,以及次均费用、总 费用、就医人次、CMl增长和病种变化情况等与DRG运行 密切相关的指标,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医保支付全口径、全流 程的监管规则库。第二十五条 加强运行监测。加强对门诊就诊人次、次均 费用、人次人头比、百门诊人次住院等情况监测分析,全口 径掌握患者住院费用构成,加大对住院费用向自费分解、向 门诊转移的监督检查,防范医疗机构将住院医疗费用向门诊、 向患者转移,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十六条稽核方式及方法(一)日常稽核。建设和完善DRG付费下的智能审核 体系,借助DRG付费医疗管理工具,分析数据、追踪问题线 索,通过稽核手段锁定疑似病例,提交人工核查,通过书面 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违规、违约行为依照相应程序进 行处理。(二)专项稽核。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的医疗机构数量、 结算病例数量等实际情况,以日常稽核与运行监测分析等发 现问题为切入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稽核计划,聘请临床 和病案编码专家对抽取的DRG付费结算病历进行核查。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实现多方监督良 性互动。第八章信息系统建设第二十八条加快实施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支付方式 管理子系统DRG功能模块,完成DRG付费子系统落地应 用,实现DRG付费业务所需的数据采集和质量控制、分组 方案管理、分组服务、权重和费率测算、审核结算管理、基 金稽核与医疗服务考核评价等功能,为DRG付费管理提供 数据和平台支撑,通过对医保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以 及智能审核,提高支付审核效率,实现对医保基金的运行趋 势、风险监测、辅助决策及精准稽核,提高医保治理能力。第二十九条做好信息系统技术支撑,实现对医疗机构 相关数据的快速归集,满足DRG分组及付费管理需要。第三十条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 台要求,落实国家及本地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规范,特别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相关政策规范,加强 系统运维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第九章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省、市联合开展DRG绩效评价工作,制定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控制和 管理质量以及任务完成等作为核心指标,加强对医保基金使 用效率效果评价考核。第三十二条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年终清 算、医疗机构系数调整、周转金拨付等工作关联应用。根据 评价结果,全额统筹分配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适当拉开拨付比例。实行奖优罚劣,引导医疗机构提质增效。第三十三条定期开展DRG运行监测分析。开展相关病 种DRG支付方式改革前后住院人次、次均费用、费用构成 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并对医疗服务能力、服务效率、质量安 全等通过医院、科室、医生、病组、时间等不同维度进行对 比分析,促进医疗机构强化事前监督,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 为。在医保基金支出、审核监管指标、收治病种结构、病种 费用结构、个人负担率等方面,分析DRG付费对医保基金、 医疗机构、参保人带来的影响。相关监测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 正,引导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第十章协商谈判和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坚持科学规范、多方参与、平等协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DRG付费谈判协商机制和争议 处理机制。第三十五条加强组织管理,可成立由医疗保障部门牵 头,卫生健康、财政和医疗机构等相关代表参加的集体谈判 协商、争议处理小组。建立DRG付费争议处理机制,解决医 疗机构提出极值病例支付等DRG支付领域的争议问题,推 进DRG付费工作。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DRG付费中出现的 各类纠纷,均应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江苏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lP)医疗保障经 办管理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 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 48号)要 求,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做好DIP经办管理工作,提高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按照国家医疗 保障局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 行)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DRG/DIP支付方式改 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医保发(2022) 54号),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DIP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大数据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相结合,引导医疗卫生 资源合理配置,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保障参保人员基本 医疗需求,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第二条开展DIP改革的设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预算管理、病种赋值、月度预 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做好协议管理、审核结算、考核 评价、稽核检查、协商谈判及争议处理等经办管理工作。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 制,激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DIP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 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序推进与定 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结算。第三条DlP主要适用于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 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包 括日间手术等)。第四条 开展DIP经办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 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二)按照全国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加强数据治理, 为DIP业务开展提供支撑;(三)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 总额;(四)定期测算和调整统筹地区病种DIP病种分组目录 及分值和医疗机构系数;(五)开展审核及月度预结算,也可按月结算;(六)开展年度清算,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各定点医 疗机构DIP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实施;(七)强化DIP全流程监测,加强考核评价。第五条 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国家、省级经办管理规程, 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地区的DlP经办管理规程,并对DlP 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第二章协议管理第六条DIP实行协议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 过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单独签订 DIP医疗服务协议,或在现有医疗服务协议基础上,增加与 DIP管理相关的条款内容。第七条 协议内容包括DIP数据质控、费用审核、医保 稽核、绩效考核、申报结算、费用拨付及争议处理等内容。 根据DIP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协议内容和管理流程,规范DIP 经办管理程序,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责任。第八条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 令第735号)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IP中发 生的高套分值、编码低套、降低入院标准、分解住院、挂名 住院、诊断升级、主诊断不合理、诊断与操作不符等违约行 为进行重点检查和处理。第三章数据采集第九条数据采集是DIP病种划分、测算支付标准、结 算、审核、稽核等工作的基础。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 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贯标应用工作,统一使用 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 等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第十条全面使用医保结算清单。以结算清单中的主诊断 和手术操作编码作为DIP病种分组依据,指导督促各定点医 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填写医保结算清单,准确反映住院 期间诊疗信息以及医疗收费明细,使用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 作编码应当为国家医保统一的版本,并及时、准确上传至医保 信息系统,提高结算清单准确率和完整率。第十一条建立数据核验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验、 审查和评价,开展医保结算清单、医保费用明细表等的质量 控制工作,实现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管理。 对问题数据应及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核查并进行重新采集 上传。在对历史数据进行采集时,如数据采集源无法改善优 化,数据应用前应进行数据治理。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障 基金总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进DlP按区域总额 管理。第十三条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 则,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人口分布和流动、疾病谱变化、可 持续发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根据当年 基金收入、上年医疗费用金额、医保基金支出、各类医疗机 构收治病人数、参保人数及增长预期、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及 缴费水平等指标确定本年度DIP总额预算,并在充分考虑总 额预算的前提下,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金。第十四条DlP实行单独预算管理,应分别编制职工医保 和居民医保DIP预算总额。每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 当年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并确定年度DlP区域总额预算。第十五条根据地方实际设立统筹地区年度按病种分值 付费调节金,用于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费用年度清算时合理 超支分担及其它合理补偿。第十六条年度内因相关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生 事件、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等特殊情形发生需要调整DlP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总额或区域 调节金支出总额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章病种分值确定第十七条以国家医疗保障局DIP目录库为标准,根据统 筹地区前三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历史数据,结合“疾病诊断” 与“治疗方式”匹配要求,制定核心病种与综合病种目录, 确定病种分值,形成本地DIP目录库。对于实际病例数较少、病种分值测算结果不稳定的,要 对该类病种做好记录和分析。如确需增加部分病种,可对目 录库进行扩展,予以标识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并统一向国家 医疗保障局备案。第十八条DlP病种划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优化调整 幅度控制在现有病种的5%以内。国家和省有统一安排的,按 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执行。第十九条计算病种的分值和点值。将区域内住院平均 医疗费用或基准病种的次均医疗费用作为基准,计算各病种 的分值。基准病种通常是本地普遍开展、临床路径明确、并 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相对稳定的某一病种。 在总额预算下,根据年度医保支出、医保支付比例及各定点 医疗机构病例的总分值,计算点值。第二十条 建立辅助目录分值调整机制。经办机构以国 家医疗保障局DIP技术规范为指导,在主目录基础上,建立 反映疾病严重程度与违规行为监管个性特征的辅助目录,与 主目录关联,对其中对应分级目录的支付费用进行正负校正。 校正分值原则上进行年度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 建立偏差病例校准机制。对与实际医疗费 用严重偏离的病种分值进行校准,使其符合实际。病例医疗 总费用在该病种上一年度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次均医疗总 费用的0.5倍以下或2倍以上时,可视为费用偏差病例,需 重新计算分值。第二十二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动态调整机制。 结合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功能定位、历史医疗费用、 医院等级分布、诊疗服务能力、重点学科发展、弱势学科扶 持等因素,设定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区分不同级别、不 同管理服务水平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值并动态调整。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坚持科学合理、谈判协商等原则, 合理设定医院成本系数、疑难重症调节系数、专科调节系数 等,基础病种不纳入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调整范围,逐步实现 分值计算更加科学精准。第二十三条因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或者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调整、国谈药使用等,当年不调整相应病组的权重,下 一年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依据前三年数据,可按1:2:7 的比重,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算调整。第二十四条结合实际设置DlP基层病种,实行DlP基 层病种同城同病同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提高医疗资源的 整体利用率,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第六章审核结算第二十五条DlP采取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经办机构对医 疗机构结算包括月度预结算及年度清算。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月 度申报结算工作,并重点对费用合理性、频繁转院、低标准 入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超医保支付范围、高套分值等 情形进行审核,发现有异常的情形,按规定作相应处理。第二十七条 开展月度预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月 度结算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按月予以预结算,暂未拨付的部 分纳入年度清算处理。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可将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月度预 结算费用按5%预留,作为当年度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开展病例评审,组织 专家对实施DlP的偏差病例、特殊病例等按比例抽检。病例 评审结果与年度清算挂钩。第三十条开展年度清算。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收入、DIP 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总额,并结合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绩效 评估等因素,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工作。年 度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计算统筹地区年度分值总和及分值点值;(二)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医保统筹基金年度预清 算支付总额。各地可根据分值点值及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值 总和,综合考虑年度考核、病例评审等因素确定。(三)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扣减后的医保基金 支付金额、DIP年度预清算支付金额、协议管理情况、区域 调节金等因素,计算结余留用或超额补偿金额,确定各定点 医疗机构的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四)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清算医保统筹基金 实际支付金额。经办机构组织所辖县(市、区)经办机构及 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对账工作,根据该定点医疗机构DIP 年度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清算支付总额和月度预付金额之间 的差额,拨付或追偿医保统筹基金。第三十一条建立特殊病例评议机制。对危急症抢救、天 数过长、费用过高或者运用新医疗技术等住院病例,定点医 疗机构可提出按特殊病例结算的申请。拟按特例单议机制结 算的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或设置规则按规定比例从 DIP结算系统直接抓取,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经专家特 例单议评审,扣除不合理费用后折算为病种分值予以支付或 按项目付费。第七章稽核检查第三十二条 建立与DIP相适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制 度,对DlP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 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建立线 上与线下相结合、费用审核与监督管理相联动的全方位监管 模式,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十三条加强医保智能审核,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均 衡指数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积极完善基于管理区域、 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医保护士、参保人、病种、 病案填写等多维度的监管指标体系,重点对医保结算清单质 量和日常诊疗行为、付费标准的合理性,以及次均费用、总 费用、就医人次、CMl增长和病种变化情况等与DIP运行密 切相关的指标,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医保支付全口径、全流程 的监管规则库。第三十四条 加强运行监测。对门诊就诊人次、次均费用、 人次人头比、百门诊人次住院等情况开展监测分析,全口径 掌握患者住院费用构成,加大对住院费用向自费分解、向门 诊转移的监督检查,防范医疗机构将住院医疗费用向门诊、 向患者转移,增加患者负担。第三十五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稽核方式包含日常 稽核与专项稽核。日常稽核主要根据数据监测发现的疑点问 题进行稽查审核并核实病种申报规范性,重点查处高套分值、 诊断与操作不符等违规行为;针对多发或重大违规线索,可 组织医疗、病案等领域专家开展专项稽核。第三十六条 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挥舆论监 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实现多方监督良性 互动。第八章信息系统建设第三十七条加快实施国家局下发的支付方式管理子系 统DIP功能模块应用,加强数据治理,为DIP业务提供支撑, 实现DIP业务相关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DIP病种分组及分 值赋值、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计算与生成、定点医疗机 构数据处理及分值计算、审核结算管理、监控预警等功能。第三十八条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并根 据DIP业务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做好医保信息系统 的数据接口改造,并及时更新和开展动态维护。第三十九条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 平台要求,落实国家及本地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规范,特别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相关政策规范,加强 系统运维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第九章绩效评价第四十条省、市联合开展DIP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控制和管 理质量以及任务完成等作为核心指标,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 效率效果评价考核。第四十一条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年终清 算、医疗机构系数调整、周转金拨付等工作关联应用。根据 评价结果,全额统筹分配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适当拉开拨付比例。实行奖优罚劣,引导医疗机构提质增效。第四十二条定期开展DIP运行监测分析,在医保基金 支出、审核监管指标、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服务效率、收治 病种结构、病种费用结构、个人负担率等方面,分析DlP对 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参保人带来的影响。相关监测分析结 果向社会公布,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引导医疗机构公 平、有序竞争。第十章协商谈判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三条 成立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卫生健康、财政 和医疗机构等相关代表参加的核心要素集体谈判协商、争议 处理机制。协商谈判要充分考虑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利益和 发展,各级别、各类型定点医疗机构都可派代表参加协商谈 判。第四十四条坚持科学规范、多方参与、平等协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DIP病种目录、分值及系数三个 核心要素谈判协商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集体协商,推动 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新格局。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DIP付费中出 现的各类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解决。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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