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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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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方案.docx

    关于加强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方案为统筹抓好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改革聚合效应,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引领,以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建设科学安全和规范有序管理。(二)工作目标建立“县主导、乡镇主责、村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多规合一”和“房地一体”的农房建设管理措施,统筹农村建房技术指导、风貌管控、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的基础上,到2025年,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农房建设通用图集采用率要达90%以上,确保全县农村居民建房水平、乡村建筑风貌显著提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三)明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农房建设规划选址、建设审批、图集推广、风貌管控、质量安全等过程管理,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或者城乡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县住建部门的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和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编制和推广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工匠培训管理。二、主要内容(一)突出规划管理1.加强村庄规划,优化空间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对村域范围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安排,统筹道路等各类设施布局,以规划引领新农村建设;要合理统筹划定集中建房点,引导农民有序进行集中建房;农村居民点建设选址,要远离地震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符合“三避让”和“三线”的原则,包括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河流水系等环境敏感地。2.加强设计管控,体现地方特色。村庄风貌要考虑村庄总体布局、公共空间组织、农房单体设计、院墙围护、庭院栽植、环境景观建设等多层次的风貌设计,系统反映村庄整体风貌特征;村庄设计要优化村落空间布局,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彰显村庄特色风貌;农房设计要风貌协调,融于自然生态环境,且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质量安全,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二)严格审批程序1.严格审批管理,规范建房行为。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要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2,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便民高效。村民建房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经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机构联合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审批代办“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要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管理。3.盘活闲置宅基地利用,强化新增宅基地的控制。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支持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激活行动,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力争两年内形成1至2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要加强“大数据”运用,建立城乡综合管理系统。加快综合监管平台和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建设,应用卫星图片、航拍图片分析数据对比,无人机查勘、现场核查和资料建档等方式,争取实现县域全覆盖的数据采集及违法建筑监测比对考核管理系统。(三)加强建设管理1.强化风貌管控,确保质量安全。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确保每个乡镇有图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住建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抗震设防、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农房建设承建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鼓励村委会或建筑工匠组建建筑劳务企业承接农房建设项目。规范建房人与承建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明确农房设计、安全施工、质量保证期限及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2 .加强过程管理,落实管控要求。建立乡镇农房建设巡查制度,对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复文件进行建设的,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质量安全的指导、巡查,在各个关键节点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3 .加强指导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农房竣工后,建房人及时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机构及人员实地进行查验,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且符合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的农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建房人可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统筹督促指导。建立农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督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二)规划引领,加大要素保障。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鼓励和吸引规划编制单位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三)强化管理,夯实基层力量。加强农房建设与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理顺机构职能职责,确保依法行政,有计划分步骤推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I。各乡镇要配备至少1名专业人员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工作;乡镇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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