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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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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凡在市市域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城区(宜城街道、丁蜀镇)、圮亭街道、芳桥街道、新庄街道、新街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项目,不区分建设项目性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项目,不区分建设项目性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三、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按照全市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征收。具体程序如下: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征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核算缴费金额。2 .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根据窗口核定的收费金额,全额汇入市财政局专户。3 .缴费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根据财务系统查询的缴费信息开具缴款发票,缴款发票作为建设单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下放至开发区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按照本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征收汇入市财政局专户。对于遗留房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意见时,按照本意见规定审核收缴。四、减免政策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9号)文件规定,以下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2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3 .2025年12月31日前,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凡属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审批表,并附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经所属园区(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免征手续。五、规范管理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规定申请免征的,应严格审核,逐笔登记造册。每月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汇总表和免征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备案。2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应密切配合,建立许可、收费、监管联动互通机制,协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3 .市审计局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审计监督。4 .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征收情况,按季度全额结算至各园区(镇、街道)。5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照新的规定执行。自本意见发文起,原市级及各园区(镇、街道)自行制定的各类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文件等不再执行。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审批表附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审批表聃青单位(章)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面积项目地址拟免征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申请免征原因:申请免征依据:园区(镇、街道)意见:盖章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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