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docx
-
资源ID:96842
资源大小:11.47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docx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 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海南 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指导目录主要是划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明确2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 权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县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作为依据。未 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使。二、指导目录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发 生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政府部门职责调整,引起执法事项实施依据和法定实 施主体变动等情形时,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 司法厅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三、各市县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市县实际情况以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承接能 力,在指导目录范围内梳理编制本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市县政 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和自治县, 若在指导目录范围外增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单行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需报省司法厅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请各市县政府于2022年12 月5日前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审批或备案。四、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厅反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2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审批、监 管、刑事司法的衔接与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合行 政执法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年度 考核。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公室)承担联席 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和综合指导等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 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综合行政执 法的组织实施。第三条 省联席办公室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 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开展专项监管 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省联席办公室推动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统筹开展全省综合行政 执法培训工作,实行分层分级分类培训,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和执法队伍等规 范建设;督促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执法培训、指导执法业 务、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履行职责;定期评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效,及时 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重要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 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自由 裁量权基准等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各自领域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 协调开展跨区域行政执法,并按省联席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除国 家部委和省政府专门要求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制定部门文件、开展专项 督查等形式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行政执法指标。第四条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和 本省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 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权,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及时 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 行政策指导、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 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不履行 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测、检验、 检疫、鉴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特定领域的业务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该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委托事项加强指导监督,并承担委托产生的 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管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 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时,应当出具线索移送函,并附有载明涉嫌 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发现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当场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即时移送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即时受理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 索,认真研判,依法开展核查,并将是否立案意见及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务 主管部门。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 记保存、查封扣押或者全过程录音录像等相应措施固定证据,并随涉嫌行政违法 问题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因业务主管部门未依法及时固定证 据,造成证据灭失无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 诉举报处理机制。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予以登记,依法及时 处理。业务主管部门经核查,认为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 当及时按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核查,认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属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日常监管事项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移 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行政审批服务部 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提供行政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等协 助请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依法提 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业机构提出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业务主 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协助。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疑难、复杂行政违法案件或者业务主管部门 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需要相互协作配合的,应当提前书面商请 对方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告知,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执法办案协作,在核实案件有关情况、跨区 域调查取证、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依法予以协助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正在办理有 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行政许可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调联动,推行 “综合查一次”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 事”集成,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协作,通过制定年度联合执法计 划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 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和违法行为高发、多发执法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 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执法的发起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参与部 门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联合执法 建议,协商确定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第十一条有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执法人员进驻省 联席办公室,代表本部门参与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旅游文化、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劳动保障等重点专业领域的同级业务主 管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协助联动,增 强执法效能。派驻执法人员的管理,由派出单位与驻在单位共同管理,派出单位负责执法 业务管理,驻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第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 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海南省行政执 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 送。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 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制度机制,加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安机关指定专门的综合行政执法联络员,负责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的执法协作,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探索乡镇、街道执法队伍 与公安派出所“联勤联动联合执法”模式,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省级综合行政执法平 台等信息平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享下列信息资源:(一)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自由裁 量权基准及其动态调整情况;(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行动方案和业务培训等 文件;(三)作出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四)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有关执法、监管和审批信息,包括依 职权设置的监控、监测设施、管理平台等获取的数据信息;(五)对投诉举报事项、涉嫌行政违法问题线索的受理、移送与处理情况, 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裁判等有关情况;(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尚未结案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移 送有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并予以配合;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办理。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按照统一 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本级联席会议协调,协调仍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七条省联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 评估通报,重点纠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压案不查等突出问题,促 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对方不执行协 作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对方书面提出履行建议;对拒不纠正的可 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相关情况抄报省联席办公室。因推诿、拖延、拒不依法履行职责,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O第十九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 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办法,细化线索移送、执法协 助、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具体措施。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