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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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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附件1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处罚标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撤销;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 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 吊销办学许可证。(二)裁量标准L【轻微】(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不满5人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2 .【一般】(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5人以上,不满10人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 罚款。3 .【较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一年;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 所得两倍罚款。4 .【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30人以上,不满5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三年;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5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收学生50人以上的。(2)处罚标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 费用,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 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 颁发证书资格。(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颁发证书不满50个的。(2)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2 .【较重】(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颁发证书50个以上,不满100个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一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一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00 个以上,不满150个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三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三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50 个以上的。(2)处罚标准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 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 取利益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 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裁量标准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违反社会用字规范行为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城 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 其限期改正。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 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 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 限期拆除或者销毁。(二)裁量标准1 .【一般】违反社会用字规范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六、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 故的处罚(一)法律依据校乍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 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 事学校管理事务。”(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未导致学生伤亡的。(2)处罚标准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学校通报批评。2 .【严重】(1)违法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2)处罚标准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二部分民办学校七、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造成不满50名学生无法在校正常学习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未改正的; 造成50名以上学生无法在校正常学习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 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 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的。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 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 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 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 次、类型和举办者的。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二)裁量标准LL般】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地址或 者设立分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不满50名学生无法 在校正常学习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 人员。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未改正的;造成50名以上学生无法在 校正常学习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九、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仃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存在违反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行 为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 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 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 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 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 格、颁发证书资格。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 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违反规定颁发证书不满50个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 .【较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书50 个以上,不满100个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一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一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书100 个以上,不满150个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三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4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三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证150 个以上的。(2)处罚标准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 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 社会影响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的。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 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 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 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 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 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 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 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 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 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 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 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 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 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 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 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 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 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十二、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 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 证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 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 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 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伪造、变造、买卖、出 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民办学校出租、出借办 学许可证,招收学生不满5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 人员。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民办学校伪造、变造、 买卖办学许可证的;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50人 以上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 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行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 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 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 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 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抽逃资金占出资金额不满5%的;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满五千 元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抽逃资金占出资金额5% 以上、不满10%的;或挪用办学经费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 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 人员。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恶意终止办学;或抽逃 资金占出资金额10%以上的;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一万元以上,且 尚未构成犯罪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十五、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 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二)裁量标准1 .【轻微】(1)违法情形当年度违规招生不满5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 罚款。2 .【一般】(1)违法情形违规招生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二倍 罚款。3 .【较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生100人以上,不满20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 罚款。4 .【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招生200人以上,不满300人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四倍 罚款。5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规办学招收学生人数300人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五倍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对民办学校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 的费用的处罚(一)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 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 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 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 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办 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金额在不满5千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2 .【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民办教仃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办 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金额在5千元以上,不 满1万元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 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办 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 尚未构成犯罪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 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十七、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 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一)法律依据民办教仃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 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 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 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 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 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违反民办教仃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学 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2 .【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学 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 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侵占学 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恶劣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 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 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 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 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 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 职责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造 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 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 及时采取措施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 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 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 重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 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 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 采取措施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 重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恶 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对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 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2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裁量标准1 .【一般】(1)违法情形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2 .【严重】(1)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 得。3 .【特别严重】(1)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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