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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篇司法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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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篇司法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docx

    3篇司法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司法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的职能职责要求,梳理出“一把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监督机制。具体如下:一、“一把手”权力清单(一)决策权方面1.谋划部署主动权。谋划本系统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司法行政业务等工作,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对本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具有指导权、审定权。2 .选人用人主导权。对局机关、二层机构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推荐)权、动议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以及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等具有主导权。3 .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科室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4 .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文件、纪要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实施方案等。5 .重要会议主导权。决定重要会议(局党组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6 .干部日常管理权。对局机关、二层机构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违规惩处,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7 .机构编制审核权。对局机关、二层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8 .工程项目审批权。对本单位各类工程项目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具有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招投标条件设置具有审核权。对本单位各种资金使用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9 .行政权力事项审批权。对本系统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审核权、审批权、确认权。10 .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局机关、二层机构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11 .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12 .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的重要权力。(二)执行权方面1.组织传达学习权。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2 .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3 .组织开展实施权。组织、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4 .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进度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三)监督权方面1.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5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 .落实集体决策的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局党组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7 .个人事项报告的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二、“一把手”负面清单(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不得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私自临时增加议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三、监督机制为确保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一)信息公开机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在政府公开网站发布,接受民主监督。(二)述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三)党内监督机制。利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制度机制开展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四)督查指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通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司法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XX区推行“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为确保“一把手”权力不越位不缺位,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立足于规范班子“一把手”权力边界,梳理出XX街道“一把手”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如下。一、权力清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坚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行使手中的权力,重点用好管住以下方面的权力。(一)决策权方面1 .工作分工安排权。对本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的决定权。2 .人事决定主导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建议权,对街道管理的干部的酝酿动议权、审核把关权,对本街道事业单位招聘初设条件的审核权。3 .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街道干部具有教育、管理、监督权。4 .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街道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具有向相关部门建议权。5 .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本街道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权、审批权。6 .重要文稿签发权。对重要文稿的审定和签发权力。7 .重要会议主导权。主持召开重要会议的决定权,对重要会议议题的审定权力,对重点工作报告和重大决策的指导权、审定权。8 .应急指挥处置权。对本街道突发事件具有指挥处置权。9 .谋划部署主动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谋划本街道重点项目、制定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建议和指导权。10 .考核评价权。对本街道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建议权、评价权,对副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审核权。(二)执行权方面IL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街道组织传达学习O12 .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本街道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13 .组织开展实施权。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14 .执行反馈报告权。对于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上反馈报告的决定权。(三)监督权方面15 .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街道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落实,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16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思路,落实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17 .落实集体决策监督权。召集、主持召开党工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对“三重一大”事项指导、表决并作末位表态的权力。18 .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科级干部以及重点岗位负责人的个人事项报告、函询回复等情况进行监督。二、负面清单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严禁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严禁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职责不力;严禁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或通过实际影响力,干预正常工作,谋取私利。(一)严禁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主动发挥“头雁”作用。(二)严禁以权谋私。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三)严禁独断专行。不得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作先行表态或作引导性、倾向性发言;未经集体决策研究,不得以现场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未经会前充分酝酿,不得在书记专题会议及党工委会会议中私自临时增加表决类议题。(四)严禁“五个直接分管”1 .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工委会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 .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 .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事项。4 .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5 .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严禁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五)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插手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审批监管等重大事项。(六)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行为。三、监督机制(一)公开机制。以街道党工委正式文件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二)述述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三)重大决策记录机制。涉及权力清单事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运行,集体讨论事项必须将每个班子成员的发言与态度记录在案,实行全程留痕,使“一把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四)重大事项直报制度。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履职用权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一把手”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区委、区纪委监委报告。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五)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司法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规范和约束局党组书记和局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持续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XX市XX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X市XX局“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现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布,希望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一、“一把手”权力清单(一)决策权方面(1)谋划部署主动权。对本单位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及XX业务工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本单位具体贯彻措施。(2)选人用人主导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建议权,对科级以下干部的酝酿动议权、审核把关权,对本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和职级晋升的审核权。(3)工作分工安排权。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的决定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科室负责人开展本职工作等事权。(4)重要文稿签发权。对经费请示、各项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等重要文稿的审定和签发权力。(5)重要会议主导权。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讲话精神等;组织传达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等。主持召开理论中心组(扩大)会议及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决定权和对重要会议议题的审定权。(6)干部日常管理权。对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年度考核、学习培训、值班安排进行管理监督。(7)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单位职能职责的调整,经集体研究,具有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建议的决定权。(8)工程项目审批权。对本单位各类工程项目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具有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招投标条件设置具有审核权。对本单位各种资金使用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9)应急指挥处置权。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和重大信访事项、规模性聚集上访、个体过激行为、重大舆情等具有指挥处置权。(10)统筹协调主导权。对于涉林、信访领域等重大事项,作为牵头单位,具有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其他单位的主导权。(11)集体决策监督权。召集、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对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权。(12)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确且容易诱发腐败的重要权力。(二)执行权方面(1)组织传达学习权。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3)组织开展实施权。组织、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XX事业发展规划为引领,对XX事项开展实施的决定权。(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进度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三)监督权方面(I)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落实党建第一责任人,监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工作,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思路,落实日常督促监管责任,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落实集体决策的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4)个人事项报告的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二、“一把手”负面清单(1)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带头示范。(2)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3)严禁违反集体决策程序。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不得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私自临时增加议题,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提前作倾向性发言,必须坚持末位发言表态。(4)严禁隐瞒个人应报告事项。实事求是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5)严禁“五个直接分管”。一是“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是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三是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事项。四是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五是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严禁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三、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一)贯彻执行权(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2)参与班子集体领导和决策。(3)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一把手”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一)组织开展实施权(1)掌握熟悉所分管部门的各项业务,经常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2)独立处理分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一般问题,遇到重大事项及时汇报“一把手”,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交班子会研究解决。3 .监督管理权。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和职工进行教育、监督、管理。4 .文件签发权。负责审核分管范围内本单位发出的各类材料和文件;负责督促办理“一把手”签阅后的分管范围内的各类文件。(三)监督管理权对分管科(室)、二层单位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管理。(四)文件签发权1 .负责审核分管范围内单位发出的各类材料和文件。2 .负责督促办理“一把手”签阅后的分管范围内的各类文件。四、领导班子成员负面清单(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三)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五、监督机制为确保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一)信息公开机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二)述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三)督查指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和监察部门监督。(四)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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