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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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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docx

    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陆生里予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本条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陆生S予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程建设,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杜绝灭绝性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智慧管护监测系统,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杳和动态监测,建设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基因保存库、救护繁育场所等;加强与其他省、市和有关科研教学机构的合作,联合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监管执法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组织并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栖息地质量等基础性科学研究,提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技支撑能力。第八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每年4月为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22日至28日为吉林省爱鸟周。第九条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第十条对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并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一)设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物种和级别;(二)发布安全公告,设立陆生野生动物出入安全警示牌等;(三)采取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保护措施。国有林业企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件可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方式,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建设、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加强对东北虎、东北豹、丹顶鹤、梅花鹿、中华秋沙鸭、大鸨等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明确承担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并公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设立收容救护档案,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药品、防护装备、救护车辆及其他救护工具和设备等。禁止以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在放生活动频繁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线电话或者其他咨询渠道。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陆生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破坏当地生态平衡,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十五条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与人冲突应急预案,提升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能力。根据全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禁猎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第十六条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二)加强疫病防控,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三)履行饲养、管护、救治义务,不得虐待陆生野生动物;(四)出售、利用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对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伤人和逃逸,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六)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发现市场内违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应当劝阻、制止其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线上交易行为的检查监控,发现平台内违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向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原料控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或别称招揽顾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人员,满足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管理体制,建立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支持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且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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