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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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x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上的广泛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钢筋与混凝土技术、模板脚手架技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钢结构技术、机电安装工程技术、绿色施工技术、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信息化技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公布的采用多项新技术应用且水平突出的建设工程。第四条示范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承建的省内外工程,以及省外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第六条省住建厅负责示范工程的审定和公布。具体评审工作委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承办。第二章条件与要求第七条示范工程申报条件:(一)建筑面积在3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30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二)新技术示范内容应为三年内开工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三)工程设计合理、施工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四)申报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中的新技术7大项(含)以上,其他类别工程项目应采用4大项(含)以上。第八条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示范工程申报资料实行电子版申报,一次性评审。省内企业向注册地的市(地)住建部门提交应用成果申报资料。市(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并出具推荐函,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评审单位。国家部委管理的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央企、省外企业可直接向评审单位提交电子版应用成果申报资料。第九条示范工程申报资料:(一)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二)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五)工程质量证明;(六)工期及效益证明;(七)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三章评审与公布第十条成立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协会、行业企业有关领导、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第十一条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从省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出。被评审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该项工程的专家组成员。第十二条示范工程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分标准:得分N85分的,可推荐优秀示范工程;85分得分260分的,可推荐示范工程;得分60分的,不予推荐。第十三条示范工程的评审程序:(一)初步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审组审查。(二)评审组审查。评审组对每项新技术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意见书,并将评审结果及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成员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汇报并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同意有效票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通过工程,否则为不通过工程,并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集体签字后,报省住建厅。第十四条省住建厅对通过审核的示范工程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建厅审定、公布。第四章管理与应用第十五条省住建厅建立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系统,推进新技术申报、评审、成果无纸数字化管理,示范工程作为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第十六条各级住建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组织“示范”观摩,不断提高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并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激励。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示范工程管理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年度示范工程应用计划,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提升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和效益管理水平。第十八条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评审纪律、廉洁纪律、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省级示范工程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工作人员调离评审工作岗位,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第十九条对已通过评审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住建厅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黑建建(2005)54号)同时废止。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促进我省建筑产业升级,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我厅修订了黑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1994年,原建设部首次印发关于建筑业1994年、1995年和“九五”期间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通知,并先后于1998年、2005年、2010年进行过3次修订。2017年10月,住建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我省原办法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我省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修订完善原办法,推广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增强建筑业科技创新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抓手。二、文件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上的广泛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设置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与要求、评审与公布、管理与应用。与原办法对比,有以下变化。一是在总则中,按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全面修订更新内容,与2010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一将“混凝土技术”和“钢筋及预应力技术”合并为“钢筋与混凝土技术”。一一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一一将“防水技术”扩充为“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技术。一一升级更新绿色建筑、建筑防灾减灾、建筑节能、建筑信息化等相关内容。一一适用范围以建筑工程应用为主,每项技术具有一定适用性、成熟性与可推广性。在总则中,明确申报范围,除省内企业承建的工程,还涵盖非本省企业在本省承建的工程。明确申报时间,每年评审一次,第二季度组织申报。二是在条件与要求中,提高申报条件,明确提出示范工程应为建筑面积在3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造价达30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中的新技术7大项(含)以上,其他类别工程项目应采用4大项(含)以上;明确新技术示范内容应为三年内开工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明确申报程序实行电子版申报,一次性评审。三是在评审与公布中,明确评审程序,分为评审专家初步审查、评审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明确工法通过审核后由省住建厅审定、公布。四是在管理与应用中,明确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企业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工作举措。明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惩戒措施,以及对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四、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包含10个大项107项技术。特点上,既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又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同时,还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以来,在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现代工程技术提供有力支撑。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做好2017版的应用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提升工程技术水平。组织开展学习交流,结合本地实际,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二是对标10项新技术,加快推进创新体系建设。要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吸收转化,激发创新动力,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