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2022年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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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2022年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眉县2022年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首善街道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兼 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 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 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 36号)、中纪委办 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 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 8号)及陕西省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 3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 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眉县2022年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实施 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方案(具体征收范围、面积以勘测定 界图为准)。第三条县政府成立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地点在县城 福星大厦四楼,主要负责首善街道棚改项目的规划设计、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制定、项目实施、资金筹措与拨付支付、环境保 障等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征收,和谐推进原则。2 .坚持依法核实房屋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对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不予补偿原则。3 .坚持房屋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 人)原则。第五条房屋征收与实施单位眉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眉县房屋征收保障中心为 房屋征收单位,具体工作由首善街道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评估机构选择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构报名,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1个评估机 构;若协商不成,由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被征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后由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向被征收人 公示;如无异议,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与评估机构签订 委托合同,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第三章集体土地上独院住户身份的界定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独院住户分为村民和非村民。第八条 村民、非村民的身份界定,由该村委会、首善街 办、包抓单位依次审核,首善街道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张 榜公布。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认定为村民:(1)在本村有户籍登记;(2)对本村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参加村组集体经济分配。以上认定以公告发布之日的户口登记情况为准。国家公职 人员或国家供养人员,包括离退休、退养人员以及其他均属于 非村民。第四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第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中纪委 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 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 8号)要求,参照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第十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改造区域内所有房屋的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两种 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被征收 人一次性补偿;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实物安置,互找差价” 的方式予以安置。第十一条房屋类别的界定依据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等因素,分为住宅房屋、集 体土地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 用房。L住宅房屋是指集体土地上的独院住宅、国有土地上的独 院住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2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是指村民及集体利用临街房屋 进行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及租赁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 的房屋性质及面积,由评估机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满足条件的,不能界定为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1)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2)有连续三年的纳税凭证;(3)正常进行合法经营。3 .集体土地上的办公用房,是指集体土地上用于办公的房屋。4 .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 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或办公的房屋。第十二条 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的用途为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 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认定。第十三条对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实行 货币补偿。共有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按产权调换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 室内外装修,不予补偿;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 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补偿。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 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第十六条 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的建造 成本比例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第十七条 县城建成区内,村民或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城 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房屋建筑, 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确认,以公告发布之日 的现状建筑物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 (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附属房面积以实测实量面积为 准;无房产证但有规划手续的房屋,依据房产测量规范 实际测量后确定,面积计算按照国家测量规范执行。对实际 测量面积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方聘请有测量资质的专业机 构重新测定。第十九条 征收产权不明晰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若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需提请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解决。第二十条 有房屋出租情况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租赁 事宜。第二十一条 办理证据或产权收益保全以及有租赁纠纷需 协调的,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第五章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偿安置依据房屋类型及赔付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办法1 .征收村(居)民房屋补偿标准(1)集体土地上独院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 内居民住宅、独院住宅由评估机构对其不动产登记证(或庄基 证)记载面积或现场测量的补偿面积进行核定后,对征收房屋 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独院住宅房屋,无不动产 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但能够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 批手续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95%进行补偿。2 .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补偿标准3 1)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只支付搬迁费,居住人自行 安置。按时限要求签约拆迁的,每户奖励IOoo元。4 2)公有房屋被原管理单位出让给居住人的,根据居住人 提供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件予以核对确认,按照被征迁居民房 屋予以补偿。5 .征收行政事业、集体企业单位房屋补偿标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征收行政事业、集体企业单位房 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评估机 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一律无偿 收回;集体企业单位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界定核算后,给予一 次性货币补偿。6 .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被认定为商业经营 性房屋的,由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按照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 金额。7 .征收范围内的其他附着物、建筑物对征收范围内的其他附着物、建筑物一律由评估机构进行 界定核算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腾空的房屋、钥 匙及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等相关证件交 项目包抓单位,并由包抓单位将收回的相关证件交房屋征收单 位。房屋征收单位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向被征收人 一次性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及协议中涉及的费用。 被征收人在领取房屋补偿款等费用时对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纠纷 必须向征收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如果产权发生纠纷,由被征收 人自行解决。第二十四条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类。实物安 置均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主房按照“实物安置,互找差价”的 方式,附房及其他补助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机构 与被征收人签订实物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 之日起,使用房屋产权有关证件与第三方交易行为一律视为无 效,所有与房屋产权有关的法律文件一律作废。协议签订后7 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 相关证件全部交包抓单位。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先后顺序领取 选房卡,确定安置房屋的位置、单元、楼层、户型。包抓单位 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的情况与被征 收人互找差价,将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的差价款、搬迁补助 款、过渡费及协议中涉及的其它费用结算给被征收人;逾期不 回迁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由包抓单位重新核算相关费 用,互找差价。1 .异地安置被征收村民、独院居民和单元楼住户,选择异地安置的, 对其主房按Ll予以置换,每户置换住房面积不超过180后。(1)原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超出异地安置房面积的部分, 超出面积和附房、附属物均以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2)所选异地安置房面积超出征收房屋主房面积的部分, 按照安置房一房一价原则补偿差价;(3)同一院落居住人口较多的,从其院落征收房屋主房面 积中扣除同院已安置的面积,再根据扣除后剩余旧房面积大小, 按照面积上靠原则,享受市场优惠价购买安置房;(4)异地安置房源具体以眉县房屋征收保障中心提供的房 源信息为准;(5)被征收房屋如有商业用房,选择异地安置的,由评估 机构进行界定核算后,对商业用房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 .回迁安置被征收村民、独院居民和单元楼住户,选择回迁安置的, 对其主房按1予以置换,每户置换住房面积不超过180 m2; 集体土地上集体和私人商业用房,根据原商业用房的建筑结构, 按照调换系数(砖混结构为1、砖木结构为0.9、土木结构为0.8) 进行回迁安置,面积差额部分按照置换前后商业评估价互找差价。(1)原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超出回迁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超出面积和附房、附属物以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2)所选回迁安置房面积超出征收房屋主房面积的部分, 按照回迁安置房一房一价原则补偿差价;(3)同一院落居住人口较多的,从其院落征收房屋主房面 积中扣除同院已安置的面积,再根据扣除后剩余旧房面积大小, 按照面积上靠原则,享受市场优惠价购买安置房;(4)回迁安置房源为就地安置,具体以回迁安置房源信息 为准;(5)为了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补偿费用和本村村民以后 的经济来源,该项目区域内居住的本村村民享受人均7 Itf的商 业用房。安置的商业用房,由村、组根据被征收对象的意愿管 理和分配。第二十五条安置房定义、户型及其他1 .异地安置房和回迁安置房统称安置房。2 .国有土地上商业、独院和住宅房屋选择异地安置或回迁 安置的,如无房产证则按照原主房面积的95%予以置换。3 .安置房屋户型有两室或三室,具体以提供的安置房源信 息为准。4 .安置房标准为商品毛坯房交房标准,符合国家商品房相 关规范规定。5 .所选安置房需要被征收人自行缴纳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 及不动产证工本费。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如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一月内正 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 县城 仅有一处房产且无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保障房相 关政策。第二十七条包抓单位在评估、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后, 对腾空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被征收人 凭验收合格证在包抓单位领取选房卡。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或委 托他人拆除已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如私自拆除发生的安 全事故责任自负。第六章 土地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八条 各类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说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 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 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 8号)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相应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上 记载面积为准;无上述证件或证件记载不明确的,以现场丈量 为准,现场丈量中共用部分不计算面积。如对丈量测算结论有 异议,由提出异议方申请,评估机构重新测定。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办法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律无偿收回。第七章搬迁补助、政策补贴、奖励及优惠政策等第三十条临时过渡安置费征收补偿时,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核定的征收房屋(主房) 补偿安置实际面积(院内其他地上附着物部分不计算在内)向 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7元f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实行货币 补偿的,过渡时间为6个月;实行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 过渡,过渡时间为24个月,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安 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商业用房及经营性用房搬迁奖励补偿征收商业用房及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后 一月内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补偿,商业用房标准为30 %m2,经营性用房标准为10元/肝。第三十二条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面积给予10元)2 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发放。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特殊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家庭,结合计划 生育相关政策给予计划生育政策特殊补贴。独生子女户家庭、 双女户家庭,凭相关证件按独生子女户家庭2000元/户,双女 户家庭1500元/户标准发放。第三十四条征收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并将旧房交包抓单位的,每 户奖励20000元;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并将旧房交 包抓单位的,每户奖励IOoOO元;30个工作日后不予奖励。第三十五条其他补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时限内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 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给 征收部门,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额外享受一次 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费:(一)军(警)烈士家属;(二)低保户;(三)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的三级及 以上残疾人)。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的一次性补助。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 征收安置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征收需要,保证按期完成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行使个人权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征收安置工作 的顺利进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按合同约定)。第三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涉及房屋的 面积、用途、房屋评估价格等方面存在争议的,自收到评估报 告7个工作日内,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可分别向县房屋 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首善街办书面反映,由包抓单位会 同相关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及时调处答复。在公布的征收期限 内调处不成的,县房屋征收保障中心可对被征迁房屋作勘查记 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征收,待争议或纠 纷解决后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 协议,由县房屋征收保障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责令其搬迁。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 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时限内又不腾出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司 法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法院、公安局、信访局、首善街 办、城投公司、供电分公司、华通天然气公司、电信公司、移 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能,为房 屋征收提供服务保障,支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九章其他第四十一条 在房屋拆除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无故阻挠、 影响工程施工进度;若因被征收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缓的, 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环卫、市政、天 然气等单位涉及的相关设施,由各责任单位自行迁移。第四十三条 征收安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需印鉴齐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电力、自来水及天然气 等配套设施开户费用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权属赔付给权属 所有人,并收回相关证件。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 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十六条 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对围攻、辱骂、殴打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正常进行,影响房屋征 收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规和文件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保障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县城区其他片区房屋征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第五十条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