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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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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中铁H"一法2020)171号关于修订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加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公司对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铁十济法2014)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实施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行为。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两级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要定期向公司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扰乱经济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本企业商业秘密。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足合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公司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分管领导分管的合同管理体制。企业发展部(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和综合业务工作。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经济部是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公司经营开发部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物资设备管理)、项目部物机部是买卖、承揽、租赁、运输类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公司工程经济部、项目部工经部是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项目部工程部是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施工用水用电合同、临时用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工程拆迁安置承包协议、试验检测合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买卖合同、电子电器买卖合同等合同的主责部门;安全质量管理部是安全配合协议等合同的主责部门;公司办公室、项目部办公室是汽车租赁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是宣传广告、宣传视频制作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海外项目参照以上部门合同职责分工管理。第十条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和检查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考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四)组织编写重要合同示范文本;(五)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合同出具法律合规意见书;(六)负责公司合同风险管控工作;(七)负责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编制、分析及报表工作,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八)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九)负责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十)参与调解处理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十一)负责协调处理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十二)定期监督检查及考核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制度和合同纠纷预警制度;(十三)组织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十四)应当由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级单位有关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职责范围内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三)牵头组织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合同评审;(四)参与本项目部(分公司)其它合同的评审;(五)牵头组织项目合同风险源的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六)协助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或外聘律师开展工作,参与本项目部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负责证据材料的收集;(七)负责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并建立各类合同管理台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合同专项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相关职能部门是合同专项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合同专项管理机构职责:(一)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确定合同管理人员;(二)负责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文本,负责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业务洽谈、合同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等工作;(三)负责监督控制合同的履行,随时掌握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四)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评审提出意见及督办落实;(五)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六)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合同综合管理机构通报合同管理情况。(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合同专项管理机构职责:(一)牵头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评审;(二)负责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文本,负责合同洽谈、审查、订立、交底、履行过程风险控制等工作;(三)参与制定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项目合同风险源的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四)参与本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其它合同的评审;(五)负责合同实施工作及合同封闭工作;(六)履行法律纠纷案件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本单位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并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八)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与合同管理知识,经过岗位培训。第十六条项目法律合规专员要全面深入合同管理,全过程主动参与并审查所在单位各类经济合同招投标情况、资信授权情况、合同审批签订、交底履行、风险评估、终止封账等各项工作。定期对履约状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及管理缺陷,应及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建议。对于重大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漏洞,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同时报送公司企业发展部(法律合规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公司及上级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八条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九条各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单位的行政公章。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订立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委托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无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办理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各单位合同承办部门统一负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合规性的初步审查。如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不完备的,应要求合同相对人在授权委托书中依法依规补齐缺少的内容。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授权委托书管理台帐,将有关信息记录存档。第二十一条严禁项目部(分公司)擅自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二十二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详细了解、调查、掌握合同相对人的下列情况:(一)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办理准入;(二)施工内容与施工资质是否相符;(三)资信及履约能力,对于资信采取形式审查和公证审查相结合的制度,首次进场的施工队伍必须将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已经公证的施工队伍再次施工时资信资料可以不予公证;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凡授权必公证原则,采用一授权一公证;(四)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五)合同标的的真实性;(六)其他应掌握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签订合同须采用公司公布的统一合同文本,若因特殊情况须使用非统一文本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分公司)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报请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第二十四条合同必须经过评审后才能正式签字、盖章。第二十五条公司设合同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法律合规工作事务的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组员由经营开发部、工程经济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党委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企业发展部(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合同评审工作领导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总法律顾问任主任。全面负责合同评审管理工作。公司合同评审工作领导组职责:(一)负责公司合同评审领导工作;(二)负责制定公司合同评审方面的制度办法;(三)组织审核公司的重大、复杂合同的评审。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成立合同评审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任组员。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合同评审小组职责:(一)对拟签合同进行评审,分析评估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适宜性、合法合规性;(二)掌握合同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三)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落实整改意见。第二十八条合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权限进行。(一)合同评审必须经过分管成本领导审核;(二)500万以上的合同需经主要领导审批;(三)重要节点工程、地铁工程、隧道工程、房建主体、地基加固工程等重要专业分包合同,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四)补充合同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且补充合同在主合同基础上不能超过两份,超过部分报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分管成本管理的领导审批。补充合同公司单独建账管理,报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备案。补充合同评审时需将主合同作为附件一并上传;(五)合同外补偿事项须经公司纪委介入,并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且将结果报集团公司纪委和成本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合同评审以专题会议或网上会签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或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拟订立合同的文本;(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评审记录,参加评审部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明确意见为同意或不同意,评审部门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写明评审意见及建议修改内容或完善措施并督办落实整改情况。在评审PPP(BOT、BT、TOT)及EPC和境外项目合同时,要审核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国家、上级单位和企业投融资及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重点审核是否对投融资合作方、业主等合同相对方及相关情况。提供尽职调查、资信评估等相关资料。(三)承办部门按照合同评审意见与对方协商形成正式签约文本。评审意见未落实的,完善情况说明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意见审批。(四)合同必须经过分管领导或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签订。公司各部门参与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1.工程经济部:(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2)分包、工程量清单及单价(总价)、结算方式、设计变更索赔、计量等相关内容。(3)转包、再分包违约责任。2.(企业发展部)法律合规部:(1)合同的合法、合规性。(2)规范合同文本。(3)完整性即合同内容能涵盖合同法律关系下的所有内容,未有遗漏。(4)准确性即语言表述准确无误,没有存在异议的用语。(5)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现、评估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和救济措施。(6)争议解决方式。3.财务管理部:(1)审查履约、农民工、质量保证金条款规定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分包队伍是否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等。(2)代发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条款是否明确。(3)付款条款是否明确,结算手续结算程序是否齐全明确,月、季竣工收支额度及比例,质保金、税费的收支手续及时间是否明确,增值税发票、税率等是否符合要求。(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等相关条款内容。(5)付款、增值税发票、税务、民工工资发放等违约责任。4.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1)对合同中涉及工程质量的条款进行审查,通过相关条款规定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乎标准。(2)对合同中涉及施工安全的条款进行审查,有无特别说明和要求,确保施工安全。(3)对涉及项目中分包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事宜进行审查。(4)安全质量等违约责任。5.工程技术管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技术交底与设计文件、工程检验、工程变更设计、工程量的确认与计量、工程竣工及竣工文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专业把关;对合同中涉及的材料、机械、周转料对其质量、规格、价格、供货方式、期限、结算方式、验收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核;工期延误、停工、偷工减料等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在合同评审中,按照归口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对合同中的技术性及经济商务内容的适宜性负责;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对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承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三十一条合同评审中应保证给予审查部门合理的审查期间,一般合同为3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合同为5个工作日。审查部门应当在不迟于上述期限内提供审查意见。合同评审完成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订立正式合同,并及时上报备案。第三十二条订立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合同谈判到订立合同阶段,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或外聘律师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应就有关问题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法律合规意见。第三十三条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评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查,避免合同评审流于形式。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订立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第三十六条合同除包括应当依法具备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包括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要求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第三十七条在谈判、洽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对谈判、洽商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因拖延造成损失。第三十八条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条款时,应根据公司企业发展部(法律合规部)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指导确认的管辖机构进行约定。第三十九条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合同在签字后应当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第四十条订立合同时,原则上应当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同时亦加盖骑缝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每页上签字。第四十一条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包含有关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当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第四十二条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交、寄给对方签字盖章。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严禁合同相对人携带合同到公司办理用印手续。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统一管理制度。由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因经营开发的需要,须携带合同专用章到外地用印的,应当持经营开发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的印章使用审批表原件,到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办理手续,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用印时,由获得授权的代理人在内的两名用印单位工作人员见证密封启封,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用印完毕,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在授权代理人在内的用印单位两名工作人员见证的情况下密封,并由见证人签署姓名、用印日期和时间。然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含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送回,确保合同专用章的安全。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同监印的,由用印单位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代为履行监印职责。用印范围不得超出分管领导批准的范围。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员应携带合同评审表、合同意见审批表、合同用印审批表、合同双方签批完备的合同到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用印手续。补充合同用印时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携带主合同以备查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将签约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的合同原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合同相对人证照资料、公证书、合同评审表、合同用印审批表、意见审批表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案;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并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四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不得履行合同。第四十六条签约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后3日内下发交底通知,同时准备好相关交底资料;合同订立后7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形成书面的经济合同交底。经济合同交底的内容应当包括:交底各方、交底时间及地点;合同名称、当事人、主要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合同存在的风险、管辖机构;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违约责任;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经济合同交底应当由交底参加人员签字。经济合同交底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由合同执行部门保存。合同执行部门为合同履行的主责部门。第四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分发合同应做好合同分发记录表,注明分发日期、合同接收人、合同去向等情况,分发记录上应有分发人和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第四十八条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全周期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风险的,应制定相应措施,针对处理措施,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第四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填写合同履行信息表,作为合同基础资料由合同执行部门保存。第五十条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项目主要领导、公司项目分管领导和合同主责部门,同时报备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部门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项目主要领导、公司项目分管领导和合同主责部门,同时报备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合同主责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第五十一条合同终止:合同履行结束,应及时进行合同封闭,签订封账协议。封账协议作为合同基础资料由合同执行部门保存。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十二条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进行变更。当我方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生效的具体方式等,按要求及时进行评审和审批后,双方在变更(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当我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拟定变更(补充)协议,按要求及时进行评审和审批后,订立书面变更(补充)协议或完善有关手续。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出现合同约定应当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五十五条我方依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拟定合同解除通知书(包括解除的理由、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的承担等内容),按要求及时进行评审和审批后,送达对方签收;我方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必要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我方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并送达签收。第五十六条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转移债务时,我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对方,并送达签收。第五十七条当对方拒绝签收我方送达的有关文件时,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证送达的方式。第五十八条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终止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二)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被解除;(三)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清偿;(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负责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办部门或执行部门应当将实施过程中所有的书面资料全部整理存档。第六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按照原合同的评审权限和程序评审后签署。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六十三条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或仲裁的,按照公司法律合规工作要求及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办法执行。第六十四条股份公司内部单位发生的纠纷由股份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发生的纠纷由集团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司内部单位发生的纠纷由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第七章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合同基础资料的生成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一)合同正式订立前产生的有关资料;(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二)合同履行完毕后产生的有关资料;(四)合同纠纷发生后收集整理的有关资料。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应分类管理合同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书、从业资格要求的有关证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类合同、补充合同(协议);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监理的各种批示批复、开工指令、工程签证、变更指令、检查验收文件、质量评比通报、信函、数据电文等;会议纪要、备忘录;测量记录、试验检验报告、施工质量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各类报告、申请、报表、验工计价、气象记录及图表、业主及监理的书面答复等;反映工程实施情况的照片、录像资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文件等;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记录)、合同登记表、合同用印审批表、合同意见审批表、合同交底记录表、合同履行信息表、合同分发记录表、财务结算凭证、封账协议等。第六十八条合同基础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各相关部门应当作好其他资料的保管和移交及报表上报工作。包括合同执行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和移交工作,必须建立合同基础资料台帐和档案,确保完好无缺。第六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待项目结束时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务必保证合同基础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七十条合同基础资料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合同基础资料生成后,原件必须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如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基础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泄露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第七十一条合同基础资料应当在合同终止后或纠纷处理完毕后30日内,系统整理,统一编号,装订后归档。合同基础资料应当按规定分类分别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台帐中所登记的合同信息与合同内容、编号保持一致,实行“一合同一登记”原则。各类合同管理台帐应明确反映合同履行、封闭的基本情况。合同档案目录顺序为:合同评审表、合同意见落实表、合同用印审批表、合同交底记录表、合同分发记录表,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信函、电报、图表、视听资料及其有关文书,合同批准文件,公证、见证文件,合同履行信息表、封账协议等。第七十二条各单位所签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编号为:单位名称(合同类型简称)字(签约年份)一一同一类型合同的序号。例如,济莱一分部2020年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类第6份合同的编号为:济莱一(建设)字(2020)006o第八章合同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七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综合管理机构与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七十四条合同监督检查与考核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合同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可以会同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调查和评估,查找风险源、制定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整改。第七十五条合同监督检查与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一)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二)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三)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五)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六)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七)对在订立、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疏忽大意、过失等行为造成已生效合同多次修改或在各系统检查中发现已生效合同存在问题的情况;(八)对于在订立、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第七十六条在合同监督检查与考核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考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考核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合同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执行:(一)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于在订立、履行和管理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七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第七十九条公司企业发展部(法律合规部)每季度根据各单位日常合同综合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按照考核结果要求落实整改。第九章奖惩第八十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奖惩制度,通过奖励或惩罚,维护合同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合规性,激发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第八十一条合同检查意见与考核通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第八十二条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制度给予违规处罚。(一)签订合同未经审批径行采用非公司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每份合同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济处罚各500元。(二)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合同评审,擅自签订合同的,每份合同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济处罚各100O元;合同评审发起不及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评审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济处罚各500元;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审核属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合同条款内容,因合同评审过程中不严格、不严谨、玩忽职守导致合同条款不完善,存在风险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每份合同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参评责任人员经济处罚500元;合同评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每份合同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济处罚各500元。(三)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及部门章签订合同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印章保管人经济处罚各2000元。(四)未按公司要求、期限上报备案合同(含评审、审批资料等)和台账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济处罚各100O元。(五)合同已实际履行或履行完毕后办理补签手续或补用印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2000元,承办部门责任人经济处罚1500元。(六)对在订立、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疏忽大意、过失等行为造成已生效合同发生两次及以上修改或在各系统检查中发现已生效合同存在问题发生两次及以上修改的,每份合同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经济处罚各500元。第八十三条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依照有关制度给予奖励。第十章附则第八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企业发展部(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铁十济法(2014)185号)同时废止。附件:L合同评审表;2 .合同登记表;3 .合同履行信息表;4 .合同管理统计表;5 .合同管理台帐;6 .合同印章使用审批表;7 .合同意见审批表。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评审表申请部门(盖章)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合同名称合同类型合同拟签订时间合同当事人合同基本内容评审意见汇总(具体意见可另附页)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主要领导审批意见注:1.本表作为合同档案,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登记表承办部门经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合同名称合同拟签订时间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人权限合同预期目标合同基本内容合同评审部门意见法律合规意见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法定代表人审批意见合同编号合同档案号登记时间备注注:L合同基本内容以上部分由承办部门填写。2.本表作为合同档案,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信息表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合同执行部门经办人及电话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生效终止时间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中有无纠纷,争议焦点,管辖机构合同实际履行完毕时间合同终止情况填表时间备注注:本表作为合同档案,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统计时段填报人及电话现有法律顾问人数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人数通过司法考试人数法律合规事务种类当期发生数量涉及标的额(万元)审核把关率主要工作案例简介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参与企业重要决策活动/合同起草、谈判、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其他小计/法律纠纷内部纠纷/外部纠纷/授权管理/工商登记/一法制宣传教育法制讲座/法制知识竞赛/编写普法书籍/其他/总计/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台账序号合同编号同称合名合同类型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的额(万元)合同份数签约承办部门联系人及方式对方当事人是否签字盖章用印曲间备注-33-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印签使用审批表印章名称时间用印单位经办人印章用途单位(部门)审批领导审批备注注:本表作为合同档案,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经办人合同名称合同编号项目部承办部门落实评审意见情况项目经理意见公司主责部门意见法律合规部门意见总法律顾问意见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法定代表人审批意见签章时间经办人备注注:本表作为合同档案,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抄送:中铁十局一公司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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