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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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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为本市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市长期居住并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方式灵活就业,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缴存自愿、协议约定、使用平等、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专户(以下简称“管理专户”),用于记载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第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在退出缴存前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统一管理。第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核算,分户管理,资金运作和增值收益分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合作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和资金结算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业务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户籍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大陆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发放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合作银行承办网点申请办理。第十二条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或将在其他单位设立的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其他城市中心已有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的,不得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期间,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同城转移。第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第十六条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账户进行停缴封存。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停缴封存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个人账户。第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的冻结、解冻、信息变更、账户合并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章缴存第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用分档定额方式,由本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定期公布下一缴存年度的分档定额标准。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自主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划转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未按时足额缴存,造成断缴的,缴存的连续性将重新计算。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缴存职工计息的相关规定,进行计息。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停缴封存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出缴存。第二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将原缴存的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转入管理专户的,自转入之月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缴存额核算的缴存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度计算),作为核定还款能力的收入。第三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本市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进行推送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和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第三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账户管理、缴存、提取和使用过程中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将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继续缴存,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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