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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海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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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海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新海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电管理科为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单位,全矿机电设备均由机电管理科统一管理、调拨、使用。第二条建立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为领导,机电管理科为主管部门,机电管理科设备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各区(队)分级管理的机电设备管理网络体系。第三条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网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固定。设备网员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或技术熟练、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并在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备案;如使用单位设备网员发生变化时,须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备案。第四条设备网员的权责及义务(一)设备网员的权责设备网员有权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权制止一切损害设备的行为和擅自拆卸设备的现象;有权制止不爱护设备或造成设备埋压、损坏、丢失等行为,并及时向机电管理科设备组汇报。(二)设备网员的义务经常深入生产一线,熟悉设备实际使用情况,严格按新海煤矿设备管理子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及时办理设备领用、交接、维修进厂等各项手续;参与设备交接、验收现场会,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向机电管理科汇报本单位设备使用动态;按时填报各种设备使用、统计报表;督促本单位及时将闲置设备拆除、升井维修或送交指定地点。第五条机电管理科定期召开由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参加的设备管理会议,研究解决设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设备管理工作。第六条机电管理科在设备管理中,实行计算机管理,检查并督促各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做好设备账、卡、物、牌管理;加强设备日常使用监管,认真组织开展设备日常使用安全检查,查出问题限期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机电设备完好率和周转使用率。第七条全矿各使用设备单位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机电管理科设备组报送上月所管设备使用状态统计表,要求注明设备在用、备用、闲置、待拆除等状态及设备编号、名称、规格、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地点、生产厂家等相关参数。第八条设备组要加强设备使用动态管理,实行设备台账、计算机网络管理,不定期清查核对,做到设备状态清、数量明,账、卡、物、网四者与实际相符。第九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机电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包机制度、试验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检查检验制度、操作规程等,并认真执行。第十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设备“一机一档”工作,机电设备(特别是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均要有完整的档案记录。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机电工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做到持证上岗,确保“三知四会”(知道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故障);教育职工合理使用设备,做到“勤于保养、精于维修、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项技术培训活动。第十二条矿设备管理员应由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工人担任,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设备管理人员将进行淘汰或置换;各设备使用单位要积极支持设备管理员工作,对其正常工作进行恶意阻挠或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处理。第十三条设备或部件损坏后,修复所需的配件等,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提交配件计划,责任单位承担配件及维修费用,物管科督促到货并负责将配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划拨至维修单位。第二章新增设备管理第十四条新增设备计划提交及订货责任分工(一)机电管理科负责提交生产常用设备计划,负责向设备租赁公司申报租赁设备需求计划。(二)企管科负责提交办公设备计划、地面运输车辆计划、一通三防类设备计划(机电管理科负责部分除外)。(三)其它类设备、仪器仪表等计划由使用单位分口职能科室负责提交。(四)无采购计划或应急采购的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之后,将批准报告送至企管科、机电管理科,方可进行采购。第十五条新增设备流程(一)因生产需要新增设备时,由使用单位专业口职能科室统一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报机电管理科、企业管理科汇总,上矿经营计划会讨论是否购置,经矿经营计划会讨论确定需购置的设备,按第十四条责任分工提交设备计划。(二)试用“三新”设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技术规格书编制(一)需要招(议)标的设备,按照本规定具体分工要求,由设备需求单位负责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评分标准,技术规格书必须经分管专业副总初审签字,经矿长审核,否则不予上报。(二)规格书中必须明确新增设备数量、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及配置标准(包括个性要求)、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加盖矿公章后,按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走流程。(三)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复后的设备技术规格书,必须报机电管理科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存档。第十七条技术协议书签订新增设备的技术协议,由设备需求单位(技术规格书编制单位)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必须满足设备技术规格书要求,并在协议中明确设备数量、设备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具体配置要求、交货时间、验收方式等,技术协议必须经分管专业副总审核签字并加盖矿公章,报机电管理科一份存档,否则不予以验收。第十八条新增设备到货验收规定(一)设备到矿后,由矿物管科通知设备计划提交单位、机电管理科、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严格按照技术协议要求进行验收、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帐。使用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必须为技术协议签订人员或机电负责人,否则不予以验收。(二)生产常用设备主要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调试,其它设备由机电管理科指定相关单位负责调试。因设备验收不力,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验收时要认真检查设备实物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送货通知单、技术协议(规格书)要求相符;检查设备是否按照技术协议(规格书)规定的技术标准组装;检查、清点箱内设备附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好、包装箱有无损坏现象。(四)验收设备时,有装箱单的要严格按装箱单验收,无装箱单的要点清台数、成箱数及件数;不能现场开箱的要在验收单上注明不能现场开箱验收的原因,后期开箱前通知厂家参加验收。所有到货设备必须经矿物管科同意后方可验收、使用。(五)一通三防设备由通防科负责;车辆由企管科负责;仪器仪表、工具器由相关科室负责;租赁设备由机电管理科、徐庄服务站负责;生产性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生产单位验收。验收确定无问题后,技术规格书编制人(技术协议签字人)或到设备生产厂家验收人,与各设备计划提交单位(相关职能科室)人员一起在到货通知单上签字。签字单据一式两份,矿物管科一份,机电管理科一份。(六)矿物管科根据送货通知单上相关人员的签字办理收条,收条上必须有机电管理科设备组相关人员签字,加盖机电管理科公章后方可生效,否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七)设备验收中发现存在设备质量问题或产品“三证”不全或过期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证),来路不明(无计划)的,不予验收。否则,追究设备验收人员责任。第十九条随机资料管理(一)新增设备拆封、开箱验收时,机电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到场,严禁他人私自取走随机图纸资料、备件及专用工具等。随机图纸资料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移交矿档案室统一存档保管。(二)对暂未开箱、安装使用或暂时指定、存放在某地点的设备,未经机电管理科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箱或取走随机资料等。(三)设备使用单位需要领用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发放,相关资料在设备使用完毕后一周内必须完整归还。第二十条经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参与验收人员有权拒绝签字。由设备计划提交单位负责及时向矿物管科反映,积极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尽快解决。第二十一条新增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验收时生产厂家须提供煤矿安全标志证(MA)、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验收合格后,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上帐,并定期核对,同时加强入库设备安全防护,妥善保管。第三章设备的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二条对暂未开箱、使用或暂时指定存放在某地点的设备,未经机电管理科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箱、挪用。第二十三条严禁设备私自拆套、拆件使用。如生产急需非拆不可的,严格按附件1新海煤矿机电设备拆套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安装工程设备,必须坚持“专项计划、专门使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挪作它用。因生产急需使用的,须经机电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机电管理科有权拒发设备。第二十五条外单位(包括本矿经营承包和独立核算单位)需用设备的,必须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机电管理科拒发设备。外委施工单位自带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到机电管理科登记备案,注明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出厂编号(日期)、施工地点等基本信息,下井使用设备必须要提供煤矿安全标志证(MA)、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电管理科拒绝办理贴证等相关入井手续;对未经审核私自将设备带入井下施工的,一经查实,按照矿电气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第四章设备的领用与发放第二十六条设备需求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提前向机电管理科上报次月设备需求计划。第二十七条机电管理科根据设备需求计划,结合矿井生产计划,对各单位需领用设备进行核发。未列入设备需求计划或生产计划不满足设备领用要求,机电管理科有权拒发设备,因生产急需,经分管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签字同意后,机电管理科方可发放。因生产需要,所用设备(矿资产设备)需指定厂家的,由机电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鉴定,汇报矿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发放。第二十八条资产性设备的调拨、发放、交接、进厂等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用材料性设备时,使用单位设备网员必须认真填写机电设备领用单,经双方签字,并加盖设备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设备使用需求等相关情况。第三十条设备发放严格按照上报的设备需求计划进行准备,原则上对无计划的不予以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根据设备储备情况及修理周期,进行调剂。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易损、易坏零部件、材料,由设备使用单位自行提交配件、材料计划,物管科负责计划审批、保管、发放、考核,禁止拆套使用。第三十二条设备办理领用手续后,必须在2天内装车下井;设备领用打运到施工地点后,1周内安装使用,严禁影响设备正常周转。第三十三条各类设备入井时焊号要求必须清晰,并在使用过程确保设备铭牌的完整性。第五章设备出厂验收第三十四条机电设备出厂发放原则:防爆电气设备不贴防爆合格证不发放;领用手续不齐全不发放;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牢固、不清晰不发放;设备安全性能不完好不发放。第三十五条设备维修后,必须逐台进行调试,认真填写检修调试记录,确保维修设备性能完好。第三十六条设备验收规定(一)对于租赁设备出厂前,机电管理科组织徐庄服务站、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地面验收,并签字认可,使用单位参加人员必须为机电区(队)长。(二)对于矿自管设备出厂前,机电管理科组织机电修配中心、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地面验收,并签字认可,使用单位参加人员必须为机电区(队)长。第三十七条为确保设备维修质量,必须严把设备检修调试、出厂验收关,严禁设备带病入井。第三十八条矿内外委维修设备规定(一)维修单位要逐台建立设备维修台账(设备维修鉴定验收单),注明设备编号、拆除移交单位、进厂时间、修前鉴定(损坏)情况、维修内容、更换件明细、调试验收情况等基本信息,经设备维修负责人、机电修配中心质量监管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二)设备维修单位负责做好机电设备账、卡、物管理,待修设备、完好设备要分类存放,并设有明显标识,以便检修领用。(三)维修单位要加强机电工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检修人员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原理,掌握安全检修及操作技能,确保设备检修质量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四)维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机电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包机制度、试验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检查检验制度等,建立完善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到位。(五)设备的发放与领用、进厂等手续,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第六章设备出矿管理第三十九条设备出矿执行新海煤矿物资出矿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设备调拨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同意,调出单位和机电管理科等负责办理设备实物调拨手续,手续不全不予调拨。第四十一条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对出矿设备进行核实、登记,定期对需返矿的设备进行督促。第四十二条出矿单一式三份,机电管理科设备组、保卫科科值、门岗各一份,备注出矿车辆车型、牌照及出矿设备缘由、返矿时间等信息,并签字确认。第七章设备安装与拆除第四十三条根据矿领导安排或现场会议要求,井下安装工程施工完毕进行设备移交时,由安装单位、使用接收单位及机电管理科等相关部门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由交接双方共同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采、掘、开、修头面设备移交、拆除前应按照以上规定程序,由交接双方共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前发生的设备损坏或零部件丢失等问题,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移交后或拆除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等问题,由接收或拆除单位负责。综采设备除以上规定以外还包括如下规定:(一)设备各部件上下井要求统一编号管理。(二)设备拆除过程中,应将小件集中堆放、集中管理,统一装车,防止丢失,如销轴、衬套、盖板、压块、接头等。(三)设备装车上下井要求标清设备重量、上下井日期。(四)运输区在运送设备时发现装车不规范的,及时向调度所进行汇报,由调度所联系拆装工区或安装准备队进行落实整改。(五)设备入井、升井严格按照交接清单进行交接,并交接清单保存3个月。(六)设备拆除升井时,拆装工区每周对拆除升井的设备数量进行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调度所,由调度所组织追查。(七)工作面设备拆除升井后,由拆装工区负责办理设备进厂手续。(八)工作面安装时入井时,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领用手续。第四十五条设备交接双方设备网员及单位负责人必须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交接单一式三份,设备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机电管理科各留一份存档备查;现场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设备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采掘开头面设备拆除完毕后,要提前通知机电管理科进行现场验收,确保设备完整拆除,部件无丢失、埋压现象。第四十七条设备在拆除过程中,主、辅机各部件应完整齐全,不得损坏、丢失或埋压。井下拆除的设备应及时升井进厂,由徐庄服务站或机电修配中心等单位共同点收、登记。第四十八矿自管设备因拆除原因造成损坏或零部件丢失的,由维修车间负责提交配件计划,物管科督促到货,并负责将配件所发生的材料费用由责任单位划拨至维修单位。租赁设备因拆除原因造成损坏或零部件丢失的,按集团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徐矿集团生产(20XX)9号)执行。第四十九条严禁将设备主、辅部件挪作他用。第五十条综采工作面成套设备安装后需进行验收、移交,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由安装单位负责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接受单位有权拒收,设备仍由原移交单位负责直至交接完毕。对无故不接收设备的,给予强制性划拨。第五十一条设备移交前或移交后责任划分明确。第五十二条设备拆除完毕后,必须提前联系机电管理科进行现场验收。第五十三条拆除设备进厂要求(一)进、出厂设备要及时办理联系票及完善设备系统流程,联系票要在1天内按照要求进行返还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和相应维修车间,否则,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设备出厂时维修车间见票发放。(二)各单位要按照维修车间分工情况规范装车,严禁将进不同维修车间的设备混装入同一车辆内。(三)各设备拆除单位必须在车辆上写清升井单位名称和所进维修车间。拆除设备升井后,运输区根据车辆上标识的进厂要求,及时将设备送到各个维修车间。徐庄服务站或机电维修中心积极组织人员卸车,以免发生堵车、压车现象。第五十四条为了防止部分设备小件丢失,皮带机集控、无极绳视频装置跟随主机配套管理使用。第八章设备进厂与检修第五十五条设备升井后应在24小时内入厂移交,严禁在厂外长时存放、占道压车;雨、雪等恶劣天气期间升(入)井的设备,设备拆除(使用)单位要用防水雨布等及时进行有效遮盖,避免对设备性能造成损坏。第五十六条入厂检修的设备,送修单位设备网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进厂手续。存在问题的,由设备组牵头组织送修单位、维修车间进行现场鉴定,并共同签字、认可;当时不能现场鉴定的,由维修车间另行约定时间鉴定。第五十七条机电管理科根据矿井月度设备需求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各维修车间严格按照检修计划维修设备,严禁私自对计划外设备进行维修。特殊情况下,需经机电矿长同意,由机电管理科追加维修计划并通知维修单位,维修单位根据机电管理科下发的设备需求计划或联系书组织维修。第五十八条各维修车间建立维修台帐及设备进、出厂台帐,并实时更新,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各维修车间将前一天的各台账由单位安排人员进行汇总后,发至机电管理科设备组,要求台帐信息更新及时、准确。第五十九条设备进厂后,维修车间在设备解体当天将损坏情况反馈至机电管理科,机电管理科接到反馈后2天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对非常损坏的,严格处理。第六十条对入厂检修的设备,因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或使用不规范等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维修车间负责提交配件计划,物管科督促到货,并负责将配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划拨至维修单位。第六十一条各维修车间按照设备需求计划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第六十二条为了掌握设备维修情况,各维修车间及时将设备待修、完好等信息反馈到机电管理科设备组。第六十三条设备升井检修,对设备损坏的,维修车间需及时向机电管理科反馈损坏情况。第六十四条严禁私自涂改设备进厂单据。第六十五条设备拆除升井进厂后,设备网员3天内办理进厂手续并将设备联系票1天内返还机电管理科及修理车间。第六十六条电机车(除运输区使用的)升井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机电管理科组织运输区、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鉴定。第六十七条电机车因使用、维护不力造成设备或备件严重损坏、报废的,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赔偿。第九章设备备用第六十八条原则上各生产头面不得备用设备。因安全生产原因确需备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批准后,由机电管理科核发。各单位需建立备用设备台帐,现场实行挂牌管理,发生变化后,及时上报机电管理科,未上报的设备按照设备闲置处理。第六十九条对已更换的设备及零部件,施工单位必须于2日内将设备信息(设备编号、型号等)上报机电管理科,5日内装车、升井,进厂检修。否则,按设备闲置进行处罚。第七十条根据矿生产计划,井下设备需短期(3个月内)闲置、后期继续使用的,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和重新启用时间,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暂缓拆除。第七十一条对闲置设备在申请到期后未重新启用的,按照闲置设备处理。第十章设备装车打运第七十二条机电设备装车规范按照集团公司装车封车管理规范(暂行)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设备出厂前,装车单位与打运单位要检查设备装车情况(捆扎是否牢固,是否符合打运条件等)。第七十四条设备在打运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的,设备维修所需的配件,由维修车间负责提交配件计划,物管科督促到货,并负责将配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划拨至维修单位。第十一章设备库存管理第七十五条入库设备严格执行设备验收制度,损坏、缺件设备不准办理入库手续,外观不清洁的设备不准入库。第七十六条机电管理科设备组必须对入库设备及时登帐、造册,分类存放,无条件入库露天存放的设备必须做到上盖下垫,电气设备必须入库存放。库存设备须存放整齐,树立分类标牌,库内卫生必须保持清洁。第七十七条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清楚库存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状况等,并悬挂标识牌板。第七十八条设备的出库必须有机电管理科批准的领用单据(特殊情况须矿机电副矿长签字批准),设备员按照领用单据所列发放,不得错发,否则,追究设备发放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九条库存设备不准拆套使用,如生产急需,必须拆套的,按设备拆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章设备定期检修第八十条提升系统检修:(一)一主井、二主井检修为每天9:0013:00。(二)一副井、二副井检修为每天17:0021:00,砰石井检修为每天8:0012:00o(三)每月一主井、二主井出煤系统必须进行一次8小时的强制性检修。第八十一条主运皮带机及综采系统的检修时间为每天9:00-13:00;且每月应根据主井出煤系统强制性检修时间进行一次8小时月度检修,具体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由各维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检修计划,报机电管理科和调度所。第八十二条煤巷掘进系统每天检修时间与主运皮带机及综采系统检修时间同步,检修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岩巷掘进系统检修时间为每天8:0012:00,检修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与地面排砰系统和肝石井检修时间同步。第八十三条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具体检修时间根据机电管理科每月排定的新海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强检计划执行。第八十四条地面抽采泵站、快速装车线每月要利用出煤系统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具体检修内容由各维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八十五条每月对主通风机进行一次切换,切换前后后及时对备用风机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备用通风机处于完好状态。第八十六条其他车间、厂房,由责任单位自行制定检修计划,保证每月必须对责任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检修一次。第十三章机电事故统计分析第八十七条对于机电事故,必须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处理。第八十八条出现设备事故,要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制订防范措施、处理责任人。第八十九条对机电事故实行分级追查。(一)采掘移动设备影响生产8小时及以上的事故汇报上级部门;8小时以内的事故,由矿自行追查,其中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的设备事故,矿应将事故及追查处理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二)提升、供电、主通风机系统安全预警分级汇报,按关于矿井提升、供电、主通风机系统安全预警分级汇报的通知(徐矿集团发电(20XX)17号)执行。第九十条矿自行组织追查的机电事故,由当日矿值班人员主持,调度所、机电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造成安全影响的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调度所、机电管理科或安全监察科形成书面追查处理记录。第九十一条强化事故统计分析。矿井发生的各类机电事故,机电管理科、调度所应建立台账,并月度统计事故对生产的影响和机电事故率,机电管理科年度对全年发生的机电事故进行总结分析。第十二章设备运行管理第九十二条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必须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负责所用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以确保其安全运转。第九十三条各设备使用单位是所用设备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设备日常检修计划,积极做好设备预防性检修,并在现场建立主要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第九十四条为动态掌握、跟踪各类设备在井下使用地点、提高设备统计报表的准确性,严禁私自倒装设备或存放设备及部件。第九十五条为加强设备周转率,提高设备利用率,井下闲置或需拆除升井的设备积极组积人员装车升井。闲置设备造成影响设备周转使用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未按机电管理科业务联系书要求时间拆除上井的,机电管理科有权暂停责任单位设备领用发放,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负责。第九十六条在用、备用水泵要求水泵电缆头可靠防潮,并进行包裹保护以保证进水口无杂物。第九十七条严禁私自损坏、截断水泵自带的负荷电缆。第九十八条严禁私自截皮带。第十三章处罚第九十九条未按要求向机电管理科报送设备月度使用报表或报表数据不准确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条领用设备资料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或丢失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一条新设备到矿后,未经机电管理科允许,擅自开箱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机电管理科允许,擅自挪用设备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三条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后未按照规定入井、安装,影响设备正常周转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副职X元/次、责任单位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四条未上报设备需求计划领取设备的或上报设备需求计划多报少领、少报多领的,给予单位机电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五条私自涂改设备领用单据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六条私自涂改设备移交单据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七条私自涂改设备进厂单据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八条维修车间未根据发放票据要求进行发放或私自发放设备(部件)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零九条矿内自修或矿内外委维修的设备因维修质量出现问题,验收不合格的,对维修车间责任人300-X元/次经济处罚。设备验收合格后,井下使用2天内存在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对维修车间责任人300X元/次经济处11qiAjo第一百一十条设备拆除过程中,未将小件集中堆放、集中管理、统一装车,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装车上下井未按要求标清设备重量、上下井日期,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综采设备入井、升井交接清单缺少、丢失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矿自管设备因拆除原因造成损坏或零部件丢失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副职X元/次经济处罚,责任单位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规定将设备主、辅部件挪作他用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副职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设备安装单位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给予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X元/天;不按时参加设备移交现场会的,给予单位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对无故不接收移交设备的,并给予单位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设备交接手续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设备拆除完毕后,未提前联系机电管理科进行现场验收,给予机电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设备拆除升井出现设备混装现象的,给予单位负责任人或机电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八条设备拆除升井对车辆无标识的、标识不清楚或错误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入厂检修的设备,因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或使用不规范等造成设备损坏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机电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对因使用、维护不力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报废的,按照原值进行处罚,同时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条各维修车间无特殊原因未按照设备需求计划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的,给予维修车间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单位分管副职或单位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一条各维修车间未按要求及时将设备待修、完好等信息反馈到机电管理科设备组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设备升井检修,对设备损坏的,未按时反馈或反馈不实的,给予维修车间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属矿内外委维修设备的,另给予监管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设备拆除升井进厂后,设备网员未及时办理进厂手续的,给予设备网员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电机车因日常检修、保养不到位或操作不当,造成电机车故障的,给予使用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对因使用、维护不力等造成设备或备件严重损坏、报废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运输区在无鉴定结果时私自维修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如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导致电机损坏的,给予责任人300X元经济处罚,并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一)烧毁18.5kW以下电机,给予单位经济处罚X元/台;(二)烧毁18.5kW75kW(含18.5kW)电机,给予单位经济处罚X元/台,(三)烧毁75kW250kW(含75kW)电机,给予单位经济处罚X元/台;(四)烧毁25OkW以上(含25OkW)电机,给予单位经济处罚5000元/台。第一百二十六条对闲置设备在申请到期后未重新启用的,对负有责任的审批签字人员进行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七条机电设备装车不规范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设备在打运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设备打运过程中局部损坏,影响设备性能或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隐患的,对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分管副职或单位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皮带机因维护、操作不规范造成皮带断带、撕裂等情况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各X元/次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按照所损坏的皮带原值进行处罚。第一百三十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私自存放设备及部件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三十一条闲置设备未按机电管理科业务联系书要求时间拆除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X元/次、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副职X元/次经济处罚;未按第二次业务联系书规定时间升井的进行加倍处罚。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对在用、备用水泵进行防护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私自损坏、截断水泵自带负荷电缆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私自截皮带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责任单位按照所截皮带原值进行处罚。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故意损坏机电设备铭牌或设备标志牌缺失、参数填写错误的,以及未焊号下井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设备定期检修落实不到位的,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一)对于设备漏检、检修不到位的,给予机电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各X元/次经济处罚O因漏检造成机电设备事故的,按机电设备事故追查处理。(二)未按规定上报机电设备强制性检修计划的,给予单位分管机电副职、技术负责人各X元经济处罚。(三)现场各项检修记录不全或检修记录未规范放置的,罚责任人X元。(四)检修记录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单位X元经济处罚、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机电副职各X元经济处罚;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跟班班队长、检修记录人各X元经济处罚。(五)供电系统检修和保护试验记录不上报或未及时上报的,给予单位分管机电副职X元经济处罚。(六)检修后一个小班内设备出现故障,经鉴定为检修责任的,给予现场跟班班队长、分管机电副职各X元经济处罚,给予检修人员、巡查人员各X元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X元经济处罚。因事故影响生产的,按矿调度管理规定处理;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七)因人为原因,造成检修未能按计划正常进行的,给予单位负责人X元、责任单位X元经济处罚。(八)机电设备出现带病运转,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X元、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机电副职各X元经济处罚。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设备存在各种问题,未按机电管理科业务联系书或四定表要求落实整改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再次联系仍未整改的将加倍处罚,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或机电负责人X元/次经济处罚。第一百三十八条井下设备出现人为损坏、拆散等现象,损坏设备修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材料费承担,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扣分处理(12分/次),月度内出现两次的,经济处罚加倍,依次类推。第一百三十九条井下皮带机运行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副职X元/次经济处罚O(一)皮带机在运行时皮带发生跑偏、淤货较多等现象,造成皮带磨损严重的。(二)托根转动不灵活、不转、损坏、或缺少,机架变形、造成皮带机运行阻力大的。(三)皮带机皮带接头锈蚀、损坏和清扫器不完好,皮带毛边不及时处理,托馄挂毛的。(四)在顶板淋水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使皮带经常处在潮湿状态下工作。(五)皮带机张紧段未按照要求防护,未及时清理绞车上和卷筒内杂物。(六)严禁洒水洒到皮带机、刮板机等电机、齿箱上以及卷筒内。(七)皮带机工具箱严禁放置其他无关材料,更不得将工具箱用成“垃圾箱”“杂物箱”。(八)皮带机尾安全防护装置的清理窗口必须安装行程开关,并具备联锁功能。(九)皮带机转载点挡煤装置安装不规范,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第一百四十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责任人X元/次经济处罚:(一)井下风动工具和液动工具和设备,在停用、拆除升井时风管(液压管)接头及各类设备加(注)油孔未进行有效封堵。(二)喷浆机等设备在停用或升井前,未及时将机体清理干净。(三)电气设备拆除升井前,未将电缆、设备分开拆除。(四)机电设备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加(注)油。(五)刮板机链条吊斜严重、螺栓缺失。(六)液压系统及润滑系统未做防污处理以及管口、油孔等提前包扎封堵工作。(七)皮带机H架未进行编号管理。(八)所有的待用、备用设备未执行必须挂牌管理。第十四章其它第一百四十一条设备经济处罚手续由机电管理科开据,交由企管科执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矿原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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