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吊、履带吊技术交底.docx
一、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梁、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作业前要进行交底。二、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4、各连接件无松动;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三、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方可开始作业。四、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五、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进行调整。六、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索具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七、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八、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九、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十、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十一、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十二、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量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十三、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十四、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十五、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十六、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十七、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十八、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十九、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C时,不得高速行驶。二十、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二十一、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牌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