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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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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化深港金融合作,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和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金融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税收(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三)申请扶持时依法依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三条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扩展至宝中及大铲湾片区,空间范围包括前湾、桂湾、宝中及大铲湾片区。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依托前湾、桂湾片区,面向南山区科技创新业,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依托宝中及大铲湾片区,面向宝安区先进制造业,打造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第二章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和做好“五篇大文章”第四条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O万元奖励;(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以外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一级分支机构(仅限1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四)对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五)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五条鼓励法人持牌金融机构增资,对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增加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第六条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团队扶持。金融控股公司同时符合前海合作区其它关于经营团队扶持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实际控制1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总部金融机构的,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上年度合计利润总额的1.2%(按规定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利润为负的除外),给予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团队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实际控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总部金融机构每增加1家,每年最高扶持限额增加250万元。上述扶持直接发放给经营团队员工,单个员工个人不超过150万元,单家金融控股公司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3000万元,累计扶持不超过三年。对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证券类控股公司,参照上述规定给予扶持。第七条支持科创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前海企业,采用后补贴方式,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八条支持创新融资服务方式,对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20+8”产业集群的前海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融资的,可按发行费用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第九条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对推出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和科创企业责任保险产品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200万元。此项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第十条支持科创企业上市融资,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营业务属于“20+8”产业集群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对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奖励。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数字金融发展奖励:(一)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前海合作区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三)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1%以上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前海合作区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绿色金融发展奖励:(一)对于参与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此项奖励总额每年3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二)对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1%、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者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服务,践行普惠金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保理公司100万元的奖励;(二)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保理公司50万元的奖励;(三)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IoOo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保理公司20万元的奖励。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IooO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O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者工商显示无股权关系但实际是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第十五条对前海跨国企业财资中心试点企业,每年按照从境外归集至前海合作区银行资金规模的0.05%给予归集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每年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利息收入金额(不含税)的3%和利息支出金额(不含税)的6%以及利润总额的9%给予奖励。第十六条鼓励规范开展统计工作,对在前海合作区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予以控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控制总额,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奖励可用于经营团队扶持或企业经营发展。第二章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和深港金融基础设施创新发展第十七条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由港澳及外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下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筹备扶持,用于奖励筹备团队:(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筹备扶持;(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筹备扶持。上述奖励可由新设机构筹备组申请,在新设立机构完成工商注册后予以发放。第十八条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参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按照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第十九条对前海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运营机构每年按照上年度服务保单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十条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第二十一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企业实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10万元/家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培育企业实现北交所上市的,按30万元/家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培育企业实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按50万元/家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度培育绩效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二)对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及产品创新试点,单个创新试点补贴300万元。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按照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一区块链建设等规定推进区块链创新试点建设,按照实际成本支出5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三)分层次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培育奖励,培育企业成功获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省市单项冠军的,按10万元/家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支持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建设,对注册在前海并获得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开办奖励。第二十三条支持前海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征信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对以平台对接方式开展跨境征信报告查询的征信机构,按照每一客户跨境征信报告查询成本的70%给予支持,同一客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对开展跨境征信业务的其他征信机构,其将获取的跨境征信报告提供至前海金融机构,服务前海港资企业,也适用上述支持政策。以上征信报告查询成本包括获取查册报告、中小企业商业信贷报告及其他香港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报告的成本。同一查询客户查询次数不重复计算。本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第二十四条支持深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发展。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一)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二)对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或者作为主管部门登记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经中央驻深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或者作为主管部门登记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仅奖励一次。第二十五条开展前海合作区深港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第四章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和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建设第二十六条对新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之一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一)属于下列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L5倍予以扶持:1 .享受前海管理局总部扶持的金融企业;2 .持牌金融机构;3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二)属于下列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入驻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L5倍予以扶持;符合第一项扶持条件的,可按第一项标准予以扶持:1.在前海合作区成立产品并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2.融资租赁公司。第二十七条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之一给予经营团队扶持:(一)对上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持牌金融机构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扶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经营团队扶持;(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风投创投机构(含私募证券机构),按照其管理前海合作区注册基金上年度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经营团队扶持,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风投创投机构为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团队扶持可由该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管理企业申报;本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8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8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三)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且新入驻宝中及大铲湾片区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上年度租赁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按照其当年新增项目投放金额的05%°给予经营团队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本条规定使用的项目或租赁物不得重复用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特色业务奖励申请。第二十八条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风投创投机构(含私募证券机构)以及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宝中及大铲湾片区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照2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员工住房补贴。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200万元的机构可申报1人,上年度利润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申报人数增加1人,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机构缴纳社保员工总数的30%o第一节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建设第二十九条按照以下标准对风投创投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并在前海合作区成立产品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二)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试点基金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三)对前海合作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含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e)出资的试点基金的,按照每个试点基金50万元给予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对新注册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五)对新注册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照基金实收注册资本的5%。给予其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基金,按照基金实收注册资本的5%。给予该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六)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管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条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且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开立港股通账户并投资港股的,按照港股通证券交易额的1%。给予管理企业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H一条对新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在地经营满2年且每年产生的证券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的,按照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管理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第三十二条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年度平均管理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奖励。本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1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本项规定的奖励与落户奖励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申请。第三十三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投资奖励:(一)投资深圳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1%、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一家被投资企业获得多家创投机构投资的,则对多家管理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本条所称风投创投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o(二)对前海合作区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投资香港科技企业,且该被投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 .曾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2 .曾入选参与香港数码港或香港科学园培育计划,或者是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在园企业。第三十四条支持前海合作区优质基础设施项目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形式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对项目所属权益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第三十五条对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IPurposeAcquisitionCompany,简称SPAC),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十六条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一)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对S基金管理企业,按照S基金实收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1%、最高5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二)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参与前海合作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者受让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已投项目股权,对S基金实际承接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份额或者股权转让5000万元以上的,对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每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yGo第三十七条对新设立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实际规模累计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0.05%给予母基金管理企业出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母基金管理企业与被投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能为关联企业。第三十八条对新注册或者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经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第二节支持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建设第三十九条在前海合作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3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且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实收资本增加10亿元(含)以上,按增加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100O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O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第四十条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宝中及大铲湾片区且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购买500万以上的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售后回租除外)且贷款期限3年及以上的,对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对购买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建造500万以上的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IwJ补贴100万兀。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1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第四十一条为前海合作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且通过贷款保证保险新发放的贷款项目结清的,对银行机构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第四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另有规定除外,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业务奖励:(一)对开展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二)对开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租赁业务(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项目除外),上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不低于40亿元的,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对面向深圳地区国家高新技术、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养老机构、省级(含)以上实验室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月上年度该类租赁存量业务余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该项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本条规定使用的项目或租赁物不得重复用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团队扶持申请。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第四十四条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同类性质政策扶持仅能选取一项申请,不得追溯、退还或者重复申请与享受。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扶持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第四十五条申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奖励政策的,不受第二条第一项的约束。第四十六条金融业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一)申请,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当在受理期间提交申请材料,并承诺未重复申请前海合作区及南山区、宝安区同类性质政策扶持,对存在重复申请情况的,前海管理局不予受理。(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没有提交不重复申请同类性质政策扶持承诺,以及重复申请区级同类性质政策扶持的,不予通过;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奖励给经营团队或者管理团队的,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团队个人,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税。第四十七条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提供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四十八条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有关规定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得扶持奖励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协议,并按约定履行承诺。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金融企业,违反产业监管协议中关于物业持有、在地经营时限等核心条款约定的,自前海管理局发出违约提示函之日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按本办法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第四十九条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2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前海规(2023)2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办法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前海规(2023)2号文。已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前海规(2023)2号文第十条。附录名词解释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机构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且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三、本办法所称机构包含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持牌金融机构包括:1.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者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2 .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3 .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上述第1点所列机构的分行(分公司),以及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包括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及其他一级分支机构;4 .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5 .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二)地方金融组织包括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要求且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机构、金融行业组织、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四、本办法所称“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指2022年9月2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2021年1月1日之后金融机构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或金融行业组织完成登记的,视为新注册。2021年1月1日后设立的WFoEPFM、QFLP企业,新成立首只产品、设立首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的,视为新注册。五、本办法所称“新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是指2021年11月21日后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机构。已入驻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在2021年11月21日以后成立首只产品、设立首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设立首家境外投资主体的,可视为新入驻。六、本办法所称“矿产设备”是指用于矿产的探矿、选矿、采矿、综采(综合机械化采煤)、冶炼、通用机电及辅助运输设备。七、本办法所称“经营团队扶持”,扶持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核心团队成员名单及分配方案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金融机构需在申请扶持时将名单及分配方案报前海管理局备案,并在获得扶持后60个自然日内将资金发放证明报前海管理局。八、本办法所称“核心团队成员”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机构全职工作。与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1年以上派遣合同;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九、本办法所称“员工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与企业签订全职劳动合同并处于有效期,且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未购买或正在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任何形式的购房补贴,未正在享受租房补贴。金融城员工住房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名单及分配方案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金融机构需在申请扶持时将名单报前海管理局备案,并在获得扶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证明报前海管理局。十、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十一、港资机构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2 .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含1年);3 .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4 .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本项规定的香港投资者。澳资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机构执行。十二、风投创投机构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简称管理企业)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风投创投机构登记备案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其所管理的契约型基金视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十三、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 .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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