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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运输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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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运输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x

    痛助运输每供管理制A第一章运输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简称无轨运输)管理,提高无轨运输效率,保证无轨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成立无轨运输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副总经理负责无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负责无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明确无轨运输主管职能部门,明确无轨运输主管副科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无轨运输的日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立健全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第五条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矿用防爆电动无轨胶轮人员运输车操作保养手册、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无轨胶轮车操作保养手册、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等标准要求。二、无轨运输车辆(一)车辆管理第六条必须使用国家规定合格的防爆无轨胶轮车辆(简称车辆),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淘汰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第七条使用车辆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应当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车辆用防爆柴油机应具有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车辆用蓄电池应具有冷却水超温、电池电量、水箱水位、电气系统、动力系统、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发动机排气口温度不得超过77t,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TC,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七,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蓄电池电量不得低于30%o第八条采购(或租赁)新车辆,设备主管部门检查车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防爆合格证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所有车辆达到国三排放标准。超出使用年限车辆,或者在使用年限内经大修后仍不能达到安全性能指标要求车辆,应当及时报废(或退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第九条安装分公司临时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对车辆完好状况和安全性能状况负责。第十条建立车辆综合管理台帐,对车辆进行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车辆选型、采购(租赁)、使用、维修、保养、报废(退租)等全寿命过程资料。(二)出入井管理第H一条建立车辆出入井检查制度。入井车辆必须配备2瓶便携式灭火器、2个故障警示牌、2个阻车器,以及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定位卡。初次入井车辆,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检验报告,电气部件检查防爆性能并贴合格证。严禁非防爆、无煤安标志、不完好车辆入井。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车辆出入井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车辆名称、编号、承载物名称,出入井时间等。入井车辆要检查登记,出井车辆要登记销号。副井上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当班车辆入井、出井信息状况。第十三条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轮胎、液温、液位、外观、电池以及防爆性等关键部件工作性能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必须对车辆配备灭火器、阻车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必须对车辆承载物捆绑牢固以及是否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入井车辆经检查合格,司机、检车员签名确认登记后,方可入井。蓄电池无轨胶轮车电池电量低于30%严禁入井作业。第十四条车辆进罐后应当停在罐笼重心位置,熄火、制动,并用阻车器固定。除随车司机允许留在车内驾驶室内外,其它人员不得随车上下井,且绞车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三)检修管理第十五条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运行里程情况,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建立车辆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使用车辆按照检修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车辆日、周(旬)、月、季以及半年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非煤矿用的皮带、胶管等配件。第十六条车辆应在地面维修车间进行检修保养。检修人员应具备车辆检修资质和专业技能,人员数量必须满足车辆检修要求。第十七条检修人员每天必须对入井使用车辆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气动系统、冷却系统、保护系统等进行一次全面点检检查,并做好检修记录。第十八条应当在地面设置双向坡道车辆制动测试平台,平台坡度不小于14。,坡道斜长不小于矿最长车辆1.5倍。使用车辆每天进行一次空载制动试验,每周进行一次L5倍额定载荷静止制动试验,试验平台现场必须安装摄像头。第十九条每周对使用车辆进行一次尾气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入井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要求,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严禁下井。第二十条使用车辆每年必须年检,每两年应当进行大修保养。年检和大修车辆各项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经国家授权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三、无轨运输线路(一)巷道碉室第二十一条无轨运输巷道、碉室、路面设计应当符合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要求,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从道喳面起L6m高度内,留有宽Im以上人行道。第二十二条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明确行人侧和行车侧,并在巷道底板用黄线隔开。行人侧有水沟时,应当铺设水沟盖板。第二十三条单车单向行驶巷道,必须明确行进方向,严禁逆行。单车双向行驶巷道,每隔300m设置一个错车碉室(包括调车碉室)。双车双向行驶巷道,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两车错车间距不宜低于05m,间距不够时应当设置固定错车绕道、碉室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四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倾角不宜大于6。,斜长大于100Om时,中间应设置不小于50m长水平缓冲段。第二十五条车辆(含运输设备)顶部及两侧至巷道壁,或巷道管道、电缆、风筒、排水沟、设备等之间间距不得少于0.5%间距不够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六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碉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车辆使用要求。运输采煤工作面设备巷道、碉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安装分公司大型搬家车辆运输要求。第二十七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畅通、无障碍物;底板应平整、硬化,无积水、淤泥、底鼓现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或采煤工作面设备运输巷道底板硬化厚度不小于02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第二十八条无轨运输巷道应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o(二)安全设施第二十九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线路必须设置醒目的巷道拐弯、交叉、变坡等标识。第三十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或车辆经常进入巷道的两侧必须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各岔道、弯道、坡道及碉室口,视线受阻区段,作业点附近,应设置限速、慢速、鸣笛等标识。巷道内有皮带机、风筒等障碍物处还应设置限高、限宽等标识。第三十一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主要运输斜巷必须设置防车辆失速缓冲装置,原则上每隔50m设置减速设施,大于6。斜巷必须采取防滑措施,且连续长度不宜超过100m。副井进、出口及主要运输斜巷变坡点处应当设置减速带。第三十二条井下无轨运输主要标志标识见附表,各二级公司统一制作、统一悬挂。牌板为正方形(0.4*0.4m)或长方形(06*0.4m),采用铝合金制作,红色为禁止类标识,黄色为警示类标识,蓝色为指标类标识。(三)通信信号第三十三条井下应设置供车辆调度使用的移动无线通信系统,随车司机配备移动无线通信装置。井底车场调度室、车辆换装、存放等碉室、车场及人员乘降点应装设固定调度电话。第三十四条井下应设置无轨运输车辆位置监测监控系统,在主要无轨运输巷道交叉口设置信号灯,实现运输信号的自动开放与闭锁。第三十五条单车单向行驶巷道、单车双向行驶巷道,应当设置安全可靠行车信号闭锁监控装置。采掘巷道应当明确最大允许进入车辆数量,并进行可靠行车信号闭锁。四、车辆运行管理(一)车辆司机第三十六条车辆司机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井下驾驶7人座以上车辆司机应持有Bl及以上驾驶证,驾驶8t及以上材料车、大型搬家车辆司机应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驾驶其它车辆司机应持有Cl及以上驾驶证。第三十七条车辆司机经煤矿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作业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初次上岗车辆司机还应通过矿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实操考试,并在有三年相应经验司机带领下实习3个月,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第三十八条车辆司机应熟练掌握车辆驾驶技能水平,熟悉了解车辆基本结构原理,无轨运输管理要求、车辆操作规程和井下运输线路,掌握井下运输作业安全风险点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具备煤矿井下基本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第三十九条车辆司机上岗前应当确认准驾车辆及车型,并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下井运行。(二)车辆行驶第四十条车辆启动前,司机应当认真检查车辆及其周边环境,并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车辆启动时,司机应当鸣笛提醒周边作业人员,确认作业人员躲避至安全地点后,方能挂挡、慢速启动运行。第四十一条车辆运行期间,司机应当专心操作,文明驾驶,密切关注车辆运行及其行进方向巷道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不得随意驾驶,严禁突然加减速、飙车、超车。第四十二条车辆运行至巷道岔道、弯道、坡道和碉室口,以及巷道受阻、视线不清区段,司机应当减速、鸣笛。车辆通过作业区域时,应当待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车辆通过风门时,严格执行风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第四十三条车辆运行中,不得在主要运输巷道内随意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运行,确需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信号灯。车辆不得在倾斜巷道内停车,确需临时停车时,应当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第四十四条车辆原则上不得倒车运行,确需临时倒车时,司机应当提前查明车后巷道状况,并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准挂倒挡、慢速运行。同时密切关注车辆前后巷道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第四十五条车辆运行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当立即靠边停车、制动,开启信号灯,进行临时检查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故障车辆,应当用阻车器把车掩好,并在车辆前后方30m处放置警示牌,报告矿调度进行处置。牵引故障车辆时应当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六条车辆运行速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o(二)车辆运行至巷道岔道、弯道、坡道和碉室口,巷道受阻、视线不清和人员作业区域,牵引故障车辆等,速度不超过5kmho(三)车辆斜巷运行时速度不超过15kmh,严禁车辆下坡空挡滑行。第四十七条车辆相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同向行驶车辆正常运行时,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二)相向行驶车辆相距约50m时,应减速、鸣笛、变换灯光,互向对面车辆发送避让信号。(三)相向行驶车辆相距约30m时,让行车辆必须靠边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四)会车避让应遵循“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原则。(五)原则上不得在斜巷路段会车,确需会车时应制定专项措施。第四十八条人车相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兼作行人的无轨运输巷道,人车分道行进,人车相距20m时,人员应主动避让,车辆应减速、鸣笛、慢速通过行人。(二)人行道宽度不足I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第四十九条车辆运行结束后,应当停放在固定存放位置,熄火并扳起手制动手柄到有效位置,实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同时检查油、水、气管路,确认正常后方可离开。五、车辆运输第五十条车辆应当遵循分类运输原则,运输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明确乘坐人数,严禁超员运输。运送物料车辆严禁载人,严禁非法改装乘人,严禁人、物混装。第五十一条根据井下生产现场实际设置固定乘车地点,集中运送上下井作业人员,有条件矿井可开通乘人公交车。第五十二条固定乘车地点应当有充足照明和人员等候空间,实行挂牌管理。乘车人员应在固定乘车地点上下车,严禁人车在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第五十三条乘车人员上车后应及时坐好,人体及随身携带小型工器具、材料不得露出车外。司机对乘车人员进行清点检查并关门确认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并开车运行。第五十四条运人车辆行进中和尚未停稳时,乘坐人员不得在车内站立或强行上下车。车辆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摇晃矿灯向驾驶员发出停车信号。运人车辆到站后,司机停车、实施手刹制动,下车确认并开后门,乘坐人员按顺序下车,严禁乘坐人员私自开后门下车。第五十五条运输松散物料车辆应当采取防抛洒措施,运输易滚动滑落物料车辆应当固定牢固。运输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特殊物料应当使用专车、专送,并编制专项技术措施。第五十六条运输物料车辆的承载物原则上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确需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七条运输物料车辆在井下装、卸物料时,车辆必须实施手刹制动,但不得关闭信号灯。第五十八条应当制定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车辆事故(刹车失灵、转向失灵、灯光熄灭、传动轴断裂、轮胎爆裂等),以及遇到矿井灾害事故(水害、火灾、瓦斯超限、顶板冒落等)的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严格落实。第二章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规定一、运行管理规定(一)每天跟班人员应负责对胶轮车运输线路进行巡视检查,确保线路运输无障碍。(二)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水沟的间距不小于500mm;车辆双向行驶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会车间距不小于500mm;或设置必要的调车碉室。(三)巷道高度应满足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等间距不小于300mmo(四)车辆行驶至交叉口、转弯处时,应减速鸣笛;车辆在弯道和坡度上应低速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应保持50m以上安全行驶距离。(五)井下胶轮车行驶应限速:运物时不得超过40kmh,运人时不得超过25kmho(六)井下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七)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人体及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严禁露出车外;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人员不得私自开启车门,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八)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并自带防止自溜的木楔。二、检修、检测管理规定(一)车辆每周全面检测一次尾气排放,由通风队组织检测;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不得超过规定。(二)车辆每2年时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大修,有车辆大修记录,无轨胶轮车无失爆。(三)大修后的车辆,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车辆检测部门来矿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整体检测检验,并出具书面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四)车辆应每年进行年检,各项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五)在刹车试验平台上,无轨胶轮车以额定载荷,一定速度进行刹车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日测试一次,且有记录。(六)无轨胶轮车检修工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七)检修工应熟知胶轮车的工作性能、结构原理、各个部位的功能作用及故障处理的方法、维修工艺和质量标准。(八)维修车辆时,对所使用的工具、备件要事先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九)维修保养车辆时,必须在车辆停止运行的条件下,并且在维修车间进行。(十)严格按照各种车辆的保养制度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严禁车辆带病运转。(十一)建立每辆车的维护保养记录。第三章无轨胶轮车运行和使用管理规定一、车辆编号(一)车辆分类管理,各种车辆按型号分类,全部按划分好的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防爆材料车车牌编号格式为“YH-GXXX”,防爆客运车车牌编号格式为“YH-RXXX”,防爆指挥车车牌编号格式为“YH-ZXXX”,特殊工种车车牌编号格式为aYH-TXXXvo(二)车牌编号含义:第一部分,“YH”表示银宏公司;第二部分,“G”表示胶轮材料车,“R”表示客运人,“'表示特殊工种车,表示指挥车,“XXX”表示同类同年投运车辆次序编号。二、巷道管理规定(一)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行驶或行人的安全需要,巷道一侧从自底面(道渣面)起L6m高度内需留有宽InI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宽度不得小于05m。净宽小于3.5m的运输巷道需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躲避碉室或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有关规定。(二)巷道高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最高点(包括运送设备的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05m。(三)单车单向行驶道,运行车辆应按一定方向行驶,严禁逆行。单车双向行驶道,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辆特性在巷道合适位置设置绕行道或会车碉室。双车道行驶,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巷帮距离都不得小于O.5mo(四)无轨运输用倾斜巷道:主要运输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斜长不得超过30m。(五)无轨运输用倾斜巷道大于100OnI时,中间宜设不小于50m长的水平缓冲段。(六)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无裸露水沟和影响车辆运行障碍物。巷道内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七)井下运输巷道底板应平整,无积水淤泥,不应有底鼓现象。主要运输大巷和盘区主要运输巷道路面需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应小于25Omnl,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八)运输巷道内应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井下空气中的Co浓度不得超过24PPn1,NO2浓度不得超过2.5ppmo具体工作由通风队负责,胶轮车队须按照通风队的要求合理安排巷道运行车辆的数量。对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的空气,通风队应每月检测一次,空气质量必须满足MT220-90文件要求。(九)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m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施工现场物料必须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车辆运行。三、运输管理规定(一)具有自卸功能的运输车辆运行时,应采取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运输线路上的巷道岔道口必须满足车辆拐弯半径要求。(二)驾驶员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驾驶室。驾驶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车辆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带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车辆在井下装卸、货时,必须制动锁车,但前后灯不得关闭。(三)错车时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错车和停车。需要在坡道小的地段临时停车时,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四)运输车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设置报警值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五)运输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驾驶员要严格按信号行车。车辆起步前必须鸣笛示警,提醒周围人员,确认周围人员躲避至安全地点后方能启动。(六)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密切注意车辆各系统的工作状况,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用阻车器把车掩好,车辆前后方放置警示牌)停车检查,并向井下调度汇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时,应采取措施将故障车辆牵引至检修碉室检修。(七)车辆在专用运输巷道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在其他巷道内运输时,胶轮车司机要密切注意巷道行人发出的信号或灯光,发现行人摆动矿灯时,要立刻减速慢行。车辆与人同向行驶时,人车相距20m时,车辆应提前减速,待人员躲到安全地点后,方能慢速通过;车辆与人相向行驶距离20m时,车辆应减速后停车,让人通过至安全距离后方能启动运行。(八)车辆同向行驶时,严禁超车,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m;车辆相向行驶相距50m时,应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鸣笛、变换灯光),并减速慢行。(九)车辆倒车运行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倒车前,司机须下车观察清楚周围环境,查看倒车轨迹是否有杂物或行人,确认无人(杂物)后方可用最低速档倒车。发现行人时,要停止倒车,待行人通过后再继续倒车。(十)井下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挤撞管道、电缆、风门、皮带架,严禁用无轨胶轮车顶开风门,不得强行从障碍物上通过。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并积极处理。(十一)司机严禁在车辆末停稳时离开驾驶室,暂时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做好驻车制动,并打开灯光。(十二)交窑时间,副井口除乘人车外,其余车辆不得运行。四、材料及设备运输(一)井下无轨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准客货混装;拉运氧气、乙烘等危险物品时(氧气、乙怏必须分装分运),必须将物品捆绑固定,并在车辆前后挂安全警示牌,谨慎慢速行驶,运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二)车辆运送松散物料和设备时,应采取必要的紧固措施,必须按规定选择安全可靠的捆绑用具,绑扎要牢固,防止出现滑脱。(三)严禁超长、超高和超宽运输。如需运送超长的支护长材、管道附件和超高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四)车辆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火工品时,必须加设接地线,编制安全措施,规定具体运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规定运输时间内运送路线上不应有任何车辆和作业人员。(五)入井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井下严禁车辆突然加速行驶,严禁飙车。特殊情况,另行规定如下:1 .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O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到安全地点后再慢行通过。2 .运送大件(含特殊件)、牵引故障车辆、重载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h,转弯、下坡时车速不超过5kmho3 .空车、轻载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4 .运人时车速不超过25kmho5 .倒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o6 .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车速不超过5kmho经过风门时,必须按过风门有关规定执行。(六)无轨胶轮车外表面应涂贴反光材料标记,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的侧壁及路面上必须设置相应的灯光或反光警示标志。(七)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人员躲避碉室、车辆躲避碉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坡道口、岔道口应设行车指示标志。(八)主要运输斜巷为防止刹车失灵,必须设置缓冲装置,辅助运输大巷坡度不超过7°,并设置防滑带;若坡度大于7。,应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九)在巷道交叉处、视线受阻区段,单车双向行驶巷道出入口及会让碉室,双向行驶巷道中的调车碉室,车辆存放、检修及换装等专用碉室出入口处应设置信号灯。信号灯宜安装在巷道上部灯光显示不受影响地方。第四章无轨胶轮车验收管理规定一、新进车辆、大修车辆使用前,胶轮车队必须安排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要对车辆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做专项检查,要对制动系统、发动机、牵引部位等关键地方进行特殊检查,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需要退厂的要及时更换,严禁车辆带病投运。二、新进矿车辆,机电工程管理部要认真检查车辆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测试报告、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车辆的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贴防爆证下井使用。第五章无轨胶轮车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规定每班车辆入井使用前,驾驶员都要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巡查,严禁车辆带病入井作业。一、检查内容应包括:车辆外观完好,仪器、仪表显示准确,油温、油位正常;电气系统工作正常,蓄电池及其接线柱、照明、信号(喇叭)满足生产要求;安全保护装置稳定可靠;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放;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随车配备的灭火器、瓦斯检测报警仪齐全、完好等;蓄电池无轨胶轮车电量是否充足且大于30虬二、乘人车要经常进行冲洗,确保入井前车容整洁。三、车辆入库前由维修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共同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前后灯、刹车灯、仪器仪表等指示要完好,外观无变形,车辆应清洁无积尘、无杂物,电气系统及制动系统等完好。四、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灭火器2个、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五、入井车辆须随车配带防止车辆滑行的阻车器2个(用于掩车的防滑木楔),以及故障警示牌2个。六、地面需设置无轨胶轮车刹车测试平台,测试台坡度为14。,坡道斜长为矿井使用最长车辆的L5倍。测试车辆在L5倍额定载荷情况下,在坡道上实施制动,车辆保持静止状态不产生位移为合格。入井使用的无轨胶轮车需每天测试一次,并做好测试记录。第六章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规定一、每天跟班人员应负责对胶轮车运输线路进行巡视检查,确保线路运输无障碍。二、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水沟的间距不小于500mm;车辆双向行驶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会车间距不小于500mm;或设置必要的调车碉室。三、巷道高度应满足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等间距不小于500mmo四、车辆行驶至交叉口、转弯处时,应减速鸣笛;车辆在弯道和坡度上应低速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应保持50m以上安全行驶距离。五、井下胶轮车行驶应限速:所有运料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乘人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o六、井下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七、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人体及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严禁露出车外;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人员不得私自开启车门,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八、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并自带防止自溜的阻车器。九、蓄电池防爆无轨胶轮车行车前检查电池剩余电量,电量低于30%时,严禁下井,并应及时补充电量。第七章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管理规定一、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需加强检修、维护和保养,胶轮车队是车辆检修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需配备具有无轨胶轮车检修技能的合格检修人员,人员数量要满足在用车辆检修、维护和保养要求。二、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实行日常巡查、每周检查、月度检修、半年中修和年度大检修。(一)日查项目有:车体外观、灯光系统、蓄电池及其接线柱、仪表盘、发动机、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液压升降系统、底盘(含离合器)、轮胎及胎压、润滑系统、电路系统、散热器、车厢环扣、燃油、警示装置、喇叭等。(二)周检项目除日查内容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轮胎、制动器、灯泡、悬架等。(三)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车辆月检项目除周检内容外,主要是对发动机、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等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包括发动机机油、制动片、传动带、滤清器等材料配件的更换,液压阀件、马达的清洗维护等。相关部门每周应对车辆柴油机尾气排放进行一次检测,一氧化碳应满足MT220的规定。(四)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车辆每半年需进行一次中修。每两年对车辆及防爆柴油机进行进行一次大修。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三、井下无轨胶轮车应在地面胶轮车维修车间进行检修作业。升井困难的胶轮车应安排在井下设备检修碉室进行,不得在运输巷道内检修车辆,并严格按照检修制度执行。4 .每天对刹车系统测试一次,并做好记录。5 .地面维修车间安全设施齐全,维修工具齐全,照明充足,材料备件堆放整齐,卫生干净整洁,各种制度牌板齐全。6 .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车队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车辆管理台帐;车队人员及其持证台帐;有车辆性能检测报告;有完整的设备运行、检修、维护保养及事故记录;有各种安全技术措施;要有完善的井下胶轮车运输线路图。第八章无轨胶轮车运输道路睑收管理规定一、井下运输道路由矿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按设计与矿建工程统一施工、验收。二、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运输线路图运行,严禁进入未验收的不合格路段。三、井下运输道路主要运输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四、巷道高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最高点(包括运送设备的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05mO五、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行驶或行人的安全需要,巷道一侧从自底面(道渣面)起L6m高度内需留有宽InI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宽度不得小于0.5m。净宽小于3.5m的运输巷道需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躲避碉室或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有关规定。六、单车单向行驶道,运行车辆应按一定方向行驶,严禁逆行。单车双向行驶道,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合适位置设置绕行道或会车碉室。双车道行驶,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巷帮距离都不得小于O.5mo七、无轨运输用倾斜巷道大于100OnI时,中间宜设不小于50m长的水平缓冲段。八、主要运输大巷和盘区主要运输巷道路面需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应小于25Omnb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顺槽巷道运输巷道底板应平整,无积水淤泥,无底鼓现象。第九章无轨胶轮车运输道路检查管理规定一、无轨胶轮车运输道路检查工作由胶轮车队每月四次安排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运输道路合格、安全。二、无轨胶轮车运输道路检查应有记录,存在问题要及时反馈处理,存在问题未处理完毕之前,胶轮车不得进入。三、无轨胶轮车运输道路日常检查工作由胶轮车司机每天运送物料时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井下调度,由井下调度汇报胶轮车队联系落实处理。影响安全时,胶轮车不得进入。第十章无轨胶轮车运输道路运行、维护管理规定一、施工单位须确保责任范围内道路通行宽度不得小于3000mm,材料码放不得妨碍车辆安全运行,否则,须立即整改,并给予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罚款。二、跨越行车路线的过桥、管路、电缆和脚手架等须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高度(2500mm),否则,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处罚款。三、凡损坏运输标志的按原价十倍的价格进行处罚。四、如遇到巷道安全距离过窄或路面淤泥过深、在道路侧面悬挂电缆、风水管、摆放材料、设备等因素影响车辆正常运行,送料司机可上报矿调度,经矿调度同意后,就地作为卸料地点,责任由影响方承担。五、在运输线路上造成障碍、路面损坏、油脂污染或其它影响交通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无计划占道。否则,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六、因巷道变形或底鼓造成运输线路不合格,由工程技术部安排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未处理完毕前,胶轮车不得进入。第十一章无轨胶轮车大、中修管理规定一、无轨胶轮车大修工作由机电部负责牵头进行。二、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车辆每半年需进行一次中修。每两年对车辆及防爆柴油机进行进行一次大修。三、无轨胶轮车大修工作应进行修前鉴定、修后验收。鉴定、验收工作由机电部负责联系物管部、企管部、财务部、纪检部等相关单位参加。无轨胶轮车中修工作由胶轮车队根据胶轮车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开展。四、无轨胶轮车大、中修的检修计划由调度所胶轮车队每年统一编制,上报。五、检修过的胶轮车要及时进行检测,由机电部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年检或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第十二章无轨胶轮车年审管理规定一、无轨胶轮车年审工作由机电部统一负责联系、合同签订等相关业务工作。二、年审工作由机电部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得由无资质单位或胶轮车队自主开展。三、年检或大修后的车辆、蓄电池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四、年审工作由胶轮车队现场配合检测工作,必须确保所有车辆全部年审,不得遗漏。第十三章无轨胶轮车报废管理规定一、无轨胶轮车报废工作由机电部负责牵头进行。二、无轨胶轮车报废工作流程应按照设备报废流程办理。三、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一)凡是达到集团公司设备使用报废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并且提足折旧,可以申请报废。设备报废后不准继续使用。(二)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经有资质部门检测,大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要求。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大修后虽可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因灾害、事故、生产任务变更、本单位不适用其它单位也不需要,及其它原因应当淘汰的设备。四、凡属报废设备,未提足折旧的,应一次性提清。五、要有完备的技术档案,无档案或档案主要内容不全,不予报废,无实物的设备不予报废。六、设备报废程序:(一)设备报废工作一般在每年十月进行。(二)设备使用单位在每年九月份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普查,初步确定报废对象。(三)初步确定报废设备对象后,在九月底前报机电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上报西部公司和集团公司。七、集团公司组成鉴定小组,现场对拟报废设备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提交研究讨论。讨论同意报废的设备,由集团公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八、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报废后,凭集团公司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设备方可报废消帐。九、报废设备的处置:设备的报废处置,由集团公司负责,基层单位无权私自处置批准报废的设备。十、由于特殊原因,设备虽已批复报废,但未处置,使用单位建立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章辅助运输安全事故汇报管理规定为了能让员工有效的应对突发事故,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特制订以下事故汇报流程:一、在遇突发事故时,责任人立即向当班班长汇报,当班班长要询问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简要情况。二、当班班长在了解到以上情况后,立即向当班的跟班队长汇报,当班的跟班队长必须立即到现场了解事故具体的情况。三、跟班队长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井下调度说明情况,由调度记录具体情况并向当班值班领导汇报,跟班队长在汇报的同时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升井送往相关医院就医治疗。四、值班领导向公司领导和矿调度所汇报具体情况。五、矿调度所和公司领导了解具体情况后,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处理。第十五章辅助运输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规范矿井辅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高管理人员及各各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及时查处、消除辅助运输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一、调度所副所长(分管胶轮车),具体负责胶轮车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一)胶轮车不完好入井。(二)特殊工种及管理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三)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安排作业。(四)班前会工作安排不细致,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技术员具体负责胶轮车队的技术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一)设备年审工作未及时联系落实。(二)人员培训工作未及时联系落实。(三)图纸措施不具备针对性,不细致。(四)班前会工作安排不细致,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三、胶轮车队(副)队长,在分管副所长的领导下,对全班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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