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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全民刑法相关法律(犯罪部分)应知应会知识考试题库与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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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全民刑法相关法律(犯罪部分)应知应会知识考试题库与答案解析.docx

    2024年全民刑法相关法律(犯罪部分)应知应会知识考试题库与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12岁,过年期间因与小伙伴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甲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B:小王与小李大学期间自由恋爱,今年两人均满20周岁,于是两人打算经双方父母同意后,今年毕业就结婚C:小李今年10岁,过年收到3000元红包,其母认为小李尚幼,这3000元归监护人所有D:小方今年19岁,认为其父母有义务为其支付他上大学的所有费用直到其独立工作为止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需要结合选项分析。A项正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2岁,因此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B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该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受红包属于纯获利益行为,未成年人有权自己实施,因此,3000元应归小李所有。D项错误,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成年子女,父母无法律义务再继续抚养、教育。故正确答案为A。2.如果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那么保姆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B:故意杀人罪C:非法拘禁D: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知识。A项正确,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题干中保姆基于劳务合同,有义务监护好年龄极小的幼儿,明知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会造成危害后果,仍然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B项错误,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要有死亡结果,而幼儿只是将眼睛刺瞎。C项错误,题干中保姆并没有非法拘禁幼儿,选项属于明显的干扰选项。D项错误,过失致人死亡,要有死亡的结果,而幼儿并未死亡。故正确答案为A。1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犯罪。()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故表述错误。4 .王某盗窃李某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一条,关于犯罪客体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B:本案的犯罪客体是金项链C: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D: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正确,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B项错误,本案的犯罪客体是李某私人财物的所有权,而金项链是本案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C项正确,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D项正确,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犯罪客体是李某的私人财物所有权,属于财产权。所以,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5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A:十二B:十八c:十四D:十六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J即已满十六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段。故正确答案为C。6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是()。A: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间接故意正确答案:D解析:A项错误,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题意不符。B项错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与题意不符。C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与题意不符。D项正确,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故正确答案为D。7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处罚,正确的是()。A:如果属于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如果属于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J故正确答案为C。8 .甲打完棒球回家刚好遇见小偷乙从自己家里出来,乙背着甲的高档相机,手里还提着甲的电脑包。甲上前拦截时遭到乙奋力抵抗,打斗中甲用棒球棒将乙打晕,夺回了自己的财产。甲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事后防卫C:自救行为D:故意伤害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正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看见小偷偷了自己的东西上前拦截,打斗中用棒球棒将乙打晕,止匕时,本人的财产还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甲将乙打晕也未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项错误,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情形下所进行的防卫。甲看见小偷偷了自己的东西上前拦截,打斗中用棒球棒将乙打晕,止匕时,本人的财产还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C项错误,自救行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没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一般而言,自救行为发生在侵害行为完成后。甲看见小偷偷了自己的东西上前拦截,打斗中用棒球棒将乙打晕,此时,本人的财产还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D项错误,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正确答案为A。9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一般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B:五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C: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D: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主要罪行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常识。A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由于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一般共犯不包括过失犯罪。B:D项错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C项正确,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故正确答案为C。10 .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情形是:A:甲在小巷内拦住乙欲行抢劫,却被乙制服B:甲偷到手机后因价格尚未谈妥,未出手便被抓获C:甲尾随深夜回家的空姐,欲行不轨,被小区保安吓退D:甲磨刀欲杀害有宅基地纠纷的邻居乙,看到乙的幼子后心软将刀扔掉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常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A项错误,该项中甲实施了“拦住”行为,表明甲已着手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已开始,不构成犯罪预备;甲的行为被乙制服(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B项错误,该项中甲已将手机偷到手,构成盗窃既遂。C项正确,该项中“甲尾随”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保安吓退)而停止,构成犯罪预备。D项错误,该项中“甲磨刀”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而甲看到乙幼子后自动放弃犯罪将刀扔掉,属于犯罪中止。故正确答案为C。11 .甲与乙有仇怨,一日两人在市场相遇,甲故意拦住乙,百般辱骂,乙挥舞拳头欲打甲,甲拿起旁边卖肉摊上的一把刀将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故意杀人C:紧急避险D:防卫过当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并不是为了其他合法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因而并不属于正当防卫。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故意挑衅对方而后将其杀害,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样的甲并不是为合法利益,而是个人报复,因而不属于紧急避险。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J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所以更不可能是防卫过当。故正确答案为B。12 .李某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该柜的钥匙。后来李某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未遂B:犯罪终止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正确答案:C解析:A项错误,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符合题意。B项错误,犯罪终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被犯罪人全部实施完毕,不符合题意。C项正确,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D项错误,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等。故正确答案为C。13 .刘某与黄某一直以来都关系不和,某日在菜市场相遇后,黄某向刘某挑衅,并用膝盖顶其裆部,刘某疼痛弯腰后,遭黄某继续殴打,刘某便拔出水果刀朝黄某腹部刺了一刀,致使黄某重伤。此案例中刘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致使黄某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题意不符。B项正确,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更容易造成对不法侵害人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时甚至会剥夺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因此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亦需要掌握必要的限度。刘某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符合题意。C项错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与题意不符。D项错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刘某致使黄某重伤,刘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与题意不符。故正确答案为B。14 .李某去赵某家偷东西的路上,遭遇了车祸,后被送去医院,其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李某去赵某家偷东西的路上遭遇车祸,尚未着手实行盗窃犯罪,因此属于犯罪预备。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C项错误,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D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正确答案为A。15 .下列情形,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的是()。A:甲在公司仓库偷东西,正好遇见乙也来盗窃,二人相视一笑,各自行动,盗窃成功后先后离开B:甲、乙看到丙停车在路边吸烟,便起了抢劫之心,甲负责引开丙并将丙打伤,乙负责开车逃跑C:甲欲杀丙,故意将丙的药物偷换掉,将有毒的药物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注射后丙死亡D:甲、乙相约去丙家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偷东西,乙偷盗成功后看丙颇有姿色便对丙实施了强奸。甲、乙对盗窃和强奸行为都成立共同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J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第二,主观上要求必须有共同的故意;第三,必须有共同的行为,注意,此处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做同样的事情,只要是针对同一个目标双方有意思联络(共谋)或者二人共同协作,均成立共犯。A项错误,甲、乙两人虽然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是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即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甲、乙合谋抢劫,所以主观上二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都是朝着抢劫汽车这个共同的目标做了分工协作,因此成立共同犯罪。C项错误,虽然是甲与乙的共同行为导致了丙死亡结果的出现,但是此处乙主观上并不知情,属于被他人利用的情形。此处甲属于间接正犯,甲乙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D项错误,甲、乙只对盗窃成立共犯,对强奸不成立共犯。首先,甲、乙之间对于盗窃行为既存在主观上共同的故意,而且二人也为了达成同一目标进行了分工协作,故盗窃行为属于共犯。其次,对丙实施强奸的行为是乙临时起意一人实施,且与甲不存在共谋的故意,故由乙单独承担强奸罪的法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16 .李某蓄意杀害张某,为此准备了一把刀,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常识。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J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本题中,李某为了杀害张某而准备刀,是犯罪预备。故正确答案为A。17 .张某已有3个女儿,一直盼着生个儿子,但新生的第四个孩子又是女儿,且患有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在带着女儿去城里看病的路上,张某临时起意趁夜把女儿丢在野地里,几天后被人发现时孩子早已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A:杀人罪B:伤害罪C:遗弃罪D:虐待罪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正确,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遗弃的目的是为了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处于他人无法救助的境地而致使其死亡,那么就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题干中张某把刚出生的婴儿半夜扔在野地,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其死亡,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C项错误,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D项错误,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A。1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A:七十B:七十五C:八十D:八十五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正确答案为B。19 .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J故表述错误。20 .甲与乙矛盾极深,一日两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甲提出决斗,乙同意应战,两人决斗中,甲将乙捅伤,乙奋力反抗,致甲重伤,乙的行为属于()。A:过失犯罪B:故意犯罪C:防卫过当D:正当防卫正确答案:B解析: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题干中,双方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起因是打架斗殴,将对方打致重伤,是故意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021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B: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不予处罚C: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D: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错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B项错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JC项错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JD项正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J故正确答案为Do22 .方某蓄意盗窃厂房附近堆放的焦煤,骗蒋某自己买了一堆煤炭,向蒋某借拖拉机去帮助拉回,蒋某深信不疑,答应帮助。于是方某、蒋某共同装车,将焦煤拉回。蒋某的行为属于()。A:从犯B:帮助犯C:窝赃犯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D23 .甲某意图杀死乙某,当其得知乙当晚在某仓库值班时,遂即放火致使仓库烧毁,结果,当晚由于丙某顶替乙某值班而被烧死。下列判断符合甲某对丙某死亡所持心理态度的是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正确答案:A解析:A项正确,刑法第14条第1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题干,甲某在放火之前,明知仓库里边可能有其他人,但是他为了杀害乙某,对其他人的死亡放任,因此甲某对丙某的死亡是间接故意。B项、C项错误,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J甲某已经预见到放火可能造成其他人的死亡,因而甲某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甲某预见到了但并没有觉得能够避免,而是放任结果发生,因此甲某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项错误,刑法第16条第1款:”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甲某对丙某的死亡态度是故意的,因此不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A。24 .甲举报乙逃税,乙怀恨在心,意图杀害甲,某日乙乘甲家无人潜入其家中将剧毒致命药物放入甲家饮水机内,但饮水机已坏,甲回家后即将该饮水机卖给了废品回收站。乙的行为()。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B: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C: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D:未造成损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J乙已经实施了实行行为,甲没有喝水,将饮水机卖掉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故正确答案为B。25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A:不负刑事责任B:应当负刑事责任C:应当从轻处罚D:应当减轻处罚正确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26 .季某贩卖假药,某日驾驶载有假药的汽车路过检查站时,遇有执法人员检查,季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在执法人员朱某检查车厢时突然加速,朱某抓住车门不放,被拖行百余米,经抢救无效死亡。季某对朱某死亡所持的主观状态为()。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正确答案:B解析:故意是罪过的一种,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志。本题中,季某对执法人员的死亡结果并不反对,因而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排除C:D选项。季某对执法人员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其主观目的不是使执法人员死亡,而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排除A选项。故正确答案为B。27 .28岁林某收了一名15岁的“小弟”黄某,林某带领黄某吸毒,林某告诉黄某贩毒赚钱,后黄某贩毒被抓,警方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将林某抓获。以下对林某定罪量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林某是教唆犯B: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C:对林某应该从重处罚D:林某是主犯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本题A:C项正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教唆黄某贩卖毒品,教唆他人犯罪,属于教唆犯,黄某未满十八周岁,对林某应从重处罚。B项正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黄某15周岁,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某教唆黄某犯罪,亦成立教唆之罪,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错误,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林某是教唆犯罪,黄某是实施犯罪行为,并未体现林某的主要作用,不属于主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o28.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况中的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A:甲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将毒药投入王某的茶杯,致使王某死亡B:乙在不满14周岁时故意放火烧毁村里多栋相邻的房屋,导致多人伤亡C:丙于1995年4月1日出生,在2011年4月1日实施抢劫,抢走500元财物D:丁于1992年7月1日出生,在2012年7月1日实施盗窃,盗取学校价值1万元的实验设备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A项,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由于所犯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乙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在这个年龄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故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据题意可知,丙在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了抢劫。生日当天的丙,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项,据题意可知,丁在20周岁当天实施了盗窃。由于丁已满16周岁,故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29 .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A:张某饮酒过量神志不清,暴打妻子致其重伤B:刘某见胡同里有一人强暴妇女,于是拿起砖头将其打晕,事后鉴定为重伤C:李某,15岁。盗窃珠宝店价值20余万元饰物D:王某精神病发作将其父砍死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A项正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错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C项错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J而盗窃不属于这八种重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D项错误,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王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30 .某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原因引起的,不属于犯罪。A: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B:意外事故C:客观D:不能控制的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J故正确答案为A。31 .大学生甲与舍友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积怨已久,一日乙外出上课,甲在宿舍饮水机内投毒欲将乙毒死,不料乙有事未归,另一室友丙被毒身亡。甲对丙死亡的主观心态是: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常识。A项错误、B项正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甲在宿舍饮水机内投毒欲将乙毒死,结果另一室友丙被毒身亡,甲某在该案中对投毒杀乙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对丙的死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甲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人饮水中毒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CD项错误,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J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己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甲的主观态度不是过失,而是故意。故正确答案为B。32 .某日具有二十多年驾龄的司机王某驾驶着满载旅客的旅游大巴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在一拐弯处凭借自己丰富的驾驶经验而没有减速超车,结果与一辆小车相撞,造成小车司机死亡。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抱有的心理态度是()。A:疏忽大意的过失B: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间接故意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错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王某主观上预见了,但自信可以避免,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B项错误,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王某并不希望小车司机死亡,不是直接故意。C项正确,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王某在高速公路拐弯处已经预见到拐弯处不减速慢行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自以为经验丰富可以避免的心态坚持没有减速,造成小车司机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D项错误,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王某并不希望小车司机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C。33 .果农胡某为防止苹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导致戴某偷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胡某对戴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A:疏忽大意的过失B:过于自信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错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本题未体现“疏忽大意”。B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本题未体现“轻信能够避免"。C项错误,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案例中,胡某没有“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D项正确,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案例中,胡某明知自己私拉电网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依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D。34 .对于甲来说,下列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是()。A:乙绑架甲时,被甲打成重伤B:乙抢劫甲,甲反抗用水果刀将乙刺死C:乙诽谤甲,甲将其打伤D:乙飞车抢夺甲钱包,甲将其拉下摩托车,导致乙重伤正确答案:C解析: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乙诽谤甲,该不法行为不具有侵害紧迫性,故不属于正当防卫。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35 .张某下班途中被一歹徒尾随,歹徒将其皮包抢去后,持刀逼住张某的喉部要其交出银行卡密码,张某不从,歹徒持刀便刺,张某情急中夺过匕首,将歹徒刺伤。张某()。A:构成伤害罪B:属于正当防卫c:属于防卫过当D:应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此歹徒的行为构成伤害罪。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D项错误,本案中,张某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36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A:实行的目的不同B:实行的程度不同C:针对行为不同D:针对的打击对象是否为不法侵害者正确答案:D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二者实施时针对的对象有原则区别:正当防卫针对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故正确答案为D。37 .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A:正确B:错误正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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