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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客观题及答案解析--刑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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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客观题及答案解析--刑法(1).docx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客观题及答案解析一刑法(1)1.(不定项选择题)甲和乙向丙借钱买冰毒。丙称正攒钱准备购买飞鹰牌摩托车。甲和乙商量偷辆摩托车折价卖给丙。二人在街上看到一辆崭新的飞鹰牌摩托车(市场价值2万元),准备偷时发现人多不便。乙对甲说人太多先不要偷,然后二人分开。一小时后,甲电话告诉乙,已经将那辆飞鹰牌摩托车偷到手。甲和乙会合后,一起将摩托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涉嫌盗窃罪B.乙不涉嫌盗窃罪C.丙涉嫌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政违法行为D.如该摩托车符合返还条件,返还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扣押。(1)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O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案例中被盗摩托车价值2万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2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但是共同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甲、乙就盗窃摩托车行为而言,有共同的预谋和准备,有共同的销售行为,虽然着手实施系甲一人所为,但是并不影响盗窃行为在整体上系甲、乙二人共同所为。因此,甲和乙均构成盗窃罪,A项正确,B项错误。(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丙攒钱购买飞鹰牌摩托车,应当知道其市场价值,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购买了甲、乙向其销售的摩托车,而且知道甲、乙系缺钱购买毒品,可推定其明知摩托车系犯罪所得。因此,C项错误。(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第1款规定,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因此,D项正确。2.(不定项选择题)宣某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安置了数台赌博机,伪装成游戏机,引诱丁某“玩游戏”。丁某输了5000元,指责宣某经营赌博机,要求退钱。宣某生气,报警称丁某在游戏厅盗窃其价值10万元的手表,并给好友方某500元,请其提供相应证言,方某遂向公安机关作证。公安机关立案,并对丁某予以刑事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丁某被刑事拘留且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羁押丁某的看守所应当直接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B.公安机关可以对该游戏机是否属于赌博机予以认定C.宣某涉嫌诬告陷害罪D.方某涉嫌伪证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值班律师制度、赌博机的认定、诬告陷害罪、伪证罪。(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如果丁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羁押丁某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丁某如果申请值班律师提供帮助,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因此,A项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因此,B项正确。(3)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宣某故意捏造丁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收买他人做伪证,致使丁某被刑事拘留,涉嫌诬告陷害罪。因此,C项正确。(4)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方某收受宣某金钱,故意在宣某诬告陷害丁某案件中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丁某,涉嫌伪证罪。因此,D项正确。3.(不定项选择题)卞一在自家地里偷种大麻500株,并在某网络论坛以版主身份发布有关大麻种植技术主题帖19个,回帖交流164次。其子卞二(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后第3日)趁卡一外出期间,将成熟大麻偷偷收割,请人加工产生大麻脂500克,之后高价聘请15周岁的周二将加工好的大麻脂秘密送至买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卞一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B.卞一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C.周二涉嫌运输毒品罪D.卞二涉嫌累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运输毒品罪、刑事责任年龄、累犯。(1)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7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5千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非法种植婴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违法行为。卞一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违法行为。因此,A项错误。(2)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第10条第4项规定,在网站上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种植大麻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卞一作为网络论坛版主,发布、交流100余条种植大麻信息,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B项正确。(3)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运输毒品的,构成运输毒品罪。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周二未年满16周岁,其运输毒品大麻脂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C项错误。(4)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6款规定,贩卖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贩卖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属于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卞二贩卖500克大麻脂,未达到2千克,因此,属于贩卖少量毒品,但利用未成年人运输大麻脂,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刑法第81条规定,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旧罪,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卞二在假释期满后第3日,再犯的贩卖毒品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D项正确。4.(不定项选择题)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房某驾驶的一厢式货车核载3人,实载23人。房某供述,其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从车主廖某处租赁该车;近期由于货运生意不好,房某请廖某在车厢内加装了20个可拆卸座位,用以拉客。廖某亦供述房某所言属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B.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C.廖某不涉嫌犯罪D.如房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暂予监外执行。(1)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房某驾驶的货车核载3人,实际上载23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廖某作为货车车主(即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房某违规超员载客,还加装座位提供帮助,对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A项、B项正确,C项错误。(2)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在交付看守所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无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因此,D项错误。5.(不定项选择题)长江某湿地公园经常有人偷捕鱼。一日,田小鱼在公园水中布下电网,正准备电鱼,忽然看到有人路过,即躲进草丛。正巧常在该公园偷猎的王小熊持气枪准备打鸟,看到草丛有动静,以为有鸟,对着草丛连开三枪。田小鱼被击中后大叫。王小熊吓得携抢迅速逃回,将气枪交给孙小圣帮助销毁。孙小圣将气枪拆解丢入江中。王小熊怕担责,与其叔王大熊商议后,王大熊向公安机关承认是自己开的枪。但公安机关未找到气枪。经鉴定,田小鱼构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田小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B.王小熊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C.孙小圣涉嫌伪证罪D.王大熊涉嫌包庇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政违法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1)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政违法行为。田小鱼违规使用电网捕鱼,且尚未启动电网,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未达到犯罪程度,涉嫌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政违法行为。因此,A项错误。(2)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王小熊常在该公园偷猎,知道经常有人捕鱼,应当预见开枪可能会伤人而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误将人当作鸟并将其击致重伤,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项正确。(3)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孙小圣帮助王小熊毁灭过失致人重伤的重要物证气枪,情节严重,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而非伪证罪。因此,C项错误。(4)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王大熊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帮助王小熊逃脱刑事责任,涉嫌包庇罪。因此,D项正确。6.某日晚上8时许,17周岁的胡某边看手机边走路,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越马路,缪某正常驾驶二轮摩托车因紧急躲避翻车,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头部撞地死亡,胡某被刚蹭为轻伤。事后,胡某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坦白事故情况,但认为自己无罪。经查,胡某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B.胡某仅涉嫌交通违法C.对胡某只能从轻处罚D.胡某不成立自首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处罚、自首。(1)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胡某虽然系行人,但是违反交通法规,致1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2)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17周岁,对其所犯罪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胡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C项错误。(3)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胡某虽然辩解认为自己无罪,但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D项错误。7 .(不定项选择题)侯男醉酒后到独居的前女友孙某住宅借钱100O元,孙某拿出4000元正数钱时,侯男一把抢过就跑。孙某追出门并大喊抓贼,侯男为脱身,转身将孙某掘倒在地,对其头部一阵拳打脚踢。赵某正巧路过,即上前制止。侯男转身殴打赵某,并称“叫人弄死你们”,赵某随即将侯男推倒,朝其腹部踩一脚。后经鉴定,侯男腹部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OA.侯男抢钱行为涉嫌抢夺罪8 .侯男抢钱行为涉嫌抢劫罪C.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不抢劫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1)刑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拾夺公私时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O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侯男将孙某4000元抢走,并对追赶的孙某当场使用暴力,抢夺转化为抢劫,且属于数额较大,涉嫌抢劫罪。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2)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8条规定,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对象、时间、意图条件。第1113条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防卫过当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本案中,侯男将孙某掘倒在地殴打其头部,从赵某的行为时机、手段等情节看,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行为手段上,赵某与侯男都是赤手空拳;从行为过程,赵某在侯男实施殴打并言语威胁的情况下,将侯男推倒,朝其腹部踩一脚,动作具有连续性,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是为防范侯男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综上,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8.(不定项选择题)陈某甲、陈某乙高考成绩分别为546分、303分。陈某乙之父陈某丙通过操作,互换了二人的成绩,使陈某乙代替陈某甲上了东山大学。田庄派出所所长任某受陈某丙所托,为陈某乙重新办理制发了除照片为陈某乙之外,其他信息均为陈某甲信息的户籍和身份证。陈某乙拿到新身份证后,使用该证冒名顶替陈某甲上大学并办理了护照、多次出入境。后该冒名顶替案经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任某接受了陈某丙送的3千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乙涉嫌冒名顶替罪B.陈某丙涉嫌冒名顶替罪C.任某涉嫌冒名顶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D.对任某所涉嫌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伪造身份证件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其他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冒名顶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居民身份证使用,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职责。(1)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构成冒名顶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A项、B项正确。(2)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构成冒名顶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任某受托为陈某乙办理制发了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均为陈某甲的户籍和身份证,涉嫌冒名顶替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任某滥用职权,为陈某乙制造假身份,使其冒名顶替陈某甲上大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85、386、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包括归第三者所有)的,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任某受贿数额为3000元,不构成受贿罪。因此,C项错误。(3)监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任某既涉嫌滥用职权罪,又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因此,D项错误。9.(单选题)赵某使用禁用工具猎夹,在一禁猎自然保护区内捕获一只小鹿(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400元价格卖给某餐厅老板付某。付某致电老食客郭某:“新来小鹿一只,加工成一桌菜后价格100o元,是否来品尝?”郭某即与崔某等人前去。途中,崔某购买白酒,对测体温的市场保安不满,将桌椅踹翻,损毁体温计,对讲机等财物价值2700余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涉嫌非法狩猪罪B.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郭某以食用为目的到餐厅品尝小鹿,涉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D.崔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1)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猎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或者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应予立案追诉。赵某在禁猎的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违反狩猎法规,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因此,A项正确。(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付某所购野生动物只有1只,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B项错误。(3)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小鹿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郭某为食用而购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C项错误。(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被损毁体温计、对讲机等财物价值2700余元,未达到立案标准,崔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崔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财物,达到立案标准,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D项错误。10.(单选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罗某明知某厂生产的3M医用口罩系假冒产品,仍然购买50万只,货值金额达250万元。罗某销售时谎称是防新冠病毒专用口罩,售出30万只,销售金额300万元,后被相关部门查获。经查。上述口罩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不能防范新冠病毒,但无购买人员因使用该口罩感染新冠肺炎。对罗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予以处罚B.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处罚C.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D.未售出20万只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伪劣严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1)刑法第145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罗某明知所销售的医用口罩属于假冒产品,且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不能防范新冠病毒,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0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罗某明知某工厂生产的标注3M医用口罩系假冒产品而大量购买,销售30万只,销售金额达300万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罗某明知该口罩不能防范新冠病毒,而谎称是防新冠病毒专用口罩,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300万元,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罗某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无购买人员因使用该口罩感染新冠肺炎,未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达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达300万元,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罗某所触犯的三个罪名中,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较重,应当对罗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因此,A项、B项错误,C项正确。(2)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罗某购买了货值金额达250万元的假冒劣质医用口罩后,其中20万只尚未售出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递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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