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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案例分析题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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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案例分析题论述题).docx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一)孙某在高原县参加马拉松比赛途中,看到跑道旁边拉拉队员纷纷伸手与运动员击掌,便伸手摸拉拉队员林某胸部。林某指责孙某是“流氓”,孙某大骂林某是“臭姨子”,引来众人围观。孙某警告林某老实点,不然就揍她,同时握紧双拳,恶狠狠地盯着林某。此时,正在旁边执勤的便衣民警周某看到这一幕,从挎包中取出伸缩警棍击打孙某,并说自己是警察。孙某逃走。逃跑路上,一挑担卖水果的挡住路,孙某一把推开水果篮,致使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散落一地,被人踩坏。孙某逃到县商业街东口,由于形迹可疑,被便衣民警单某、齐某拦住,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孙某继续逃窜。单某、齐某在商业街西口追上孙某,单某将孙某把倒在地,宣布传唤孙某。由于正值上班高峰期,引来上百人起哄围堵,单某、齐某难以将孙某带离现场,商业街及周边道路交通瘫疾。单某立即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现场情况,县公安局派防暴大队队长朱某带领数十名民警、辅警前往现场,同时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信息、:县商业街东口刚刚发生突发事件,有关方面正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请广大市民不要前往该处聚集,现场人员配合处置工作。朱某带人到现场后,立即组织警力分隔人群,留出通道,组织民警将孙某带离现场。有围观人员用手机录像,朱某指令民警将手机夺来,删除处置现场视频后返还。孙某被传唤至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对孙某询问,得知孙某在马拉松活动中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后,即联系比赛现场执勤民警,通知受害人林某前来作证。县公安局在询问过程中,孙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摸林某的胸部,是与其击掌时不慎划到。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孙某遂承认自己是故意摸林某胸部。询问即将结束之际,县公安局通知孙某家属其涉嫌违法行为以及目前处所。县公安局拟对孙某罚款2000元、拘留20日,告知孙某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孙某提出调解,林某要求孙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经调解孙某赔偿林某1万元并当场履行,县公安局对孙某涉嫌违法行为调解结案。孙某离开县公安局后,挑担卖水果的小贩来报案。问题一:孙某涉嫌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请说明理由。解析要点:1.猥亵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构成猥亵行为。孙某违背林某意志,趁其不备突然伸手摸其胸部,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猥亵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 .侮辱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侮辱行为。孙某在公共场合骂林某是臭姨子,贬低其人格,引来众人围观,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侮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 .威胁人身安全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的规定,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孙某通过口头语言、肢体语言、眼神威胁要揍林某,涉嫌威胁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4 .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或者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孙某将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损坏,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问题二: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指出正确的做法。解析要点:1.传唤不符合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发现孙某形迹可疑,可以当场盘查,但不应当直接传唤。2 .民警威胁取证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属于通过威胁的方式收集证据。3 .未告知孙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的规定,在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县公安局拟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4年前,吕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吕某到天安市北安县注册成立金科公司,进行投资和融资信息咨询服务。某日,公司业务部经理彭某建议吕某搞“P2P”融资服务,吕某同意,并指派彭某负责这块业务。彭某召集公司业务员钟某等人,要求上街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对潜在客户承诺投资年化收益率12%T5%,告诉潜在客户金科公司有背景,正在办理金融业证照,公司将对业务员按吸揽资金的年化收益2%发奖金。金科公司“P2P”业务开展以来,共向500余人吸收投资款1亿余元,其中钟某吸揽资金达2000万元。后金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支付后期投资人本息。投资人魏某通过钟某介绍,投资了50万元给金科公司,找钟某索要本息。钟某明知自己不能帮助魏某追回本息,却以帮助魏某追回本金为由,收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魏某不时打钟某电话要钱,钟某干脆将魏某的手机号拉黑屏蔽。自从金科公司开展“P2P”业务后,吕某感到有风险,遂与其任北安县公安局政委的表哥陈某加强走动,时不时给陈某价值不菲的财物,陈某均欣然接受,共计100多万元。后有投资人到北安县公安局举报金科公司。北安县公安局受案后通知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某求助陈某,陈某安排吕某躲在陈某家中。在陈某干预下,北安县公安局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天安市公安局收到关于金科公司犯罪的举报后,指定南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安县公安局立即对吕某及其妻子奎某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决定拘留吕某、彭某、钟某。南安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抓捕行动,为避免意外,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有关抓捕行动信息,派民警于当日晚10时前往北安县将吕某拘留,送往南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然后组织抓捕彭某、钟某。因彭某、钟某尚未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吕某家属。钟某次日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晚上11时刚出家门,即被南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主动坦白了罪行。同时,彭某亦被拘留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将吕某从办案中心提出,连同彭某、钟某一并送往南安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通知三人家属。吕某父母委托律师赵某为辩护人,赵某立即持有关手续前往南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吕某。南安县看守所民警告知赵某,办案民警未通知可以会见律师,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南安县看守所安排赵某会见了吕某。7日后,南安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问题一:吕某、钟某、陈某涉嫌哪些犯罪行为,有何量罚情节?解析要点:(一)吕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科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收存款达1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吕某作为金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彭某关于超出经营范围非法揽储的建议,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吕某为让北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某关照其非法利益,共向陈某行贿100多万元的财物,其涉嫌行贿罪。3 .对累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钟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科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收存款达1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钟某作为金科公司的业务员,明知公司并没有吸储资质,却积极揽储,揽储金额达2000万元,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钟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投资人魏某追回投资,却隐瞒真相,骗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涉嫌诈骗罪。3 .对自首从宽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陈某:1 .窝藏罪。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陈某明知吕某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民警通知接受调查,却安排其躲藏在自己家中,涉嫌窝藏罪。2 .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陈某收受吕某100余万元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吕某谋取非法利益,涉嫌受贿罪。问题二:南安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做法有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解析要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南安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案存在以下错误:1 .南安县公安局派民警前往北安县吕某家中对吕某执行拘留,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协助执行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2 .南安县公安局拘留吕某后,将其送往办案中心,24小时以后才送看守所羁押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3 .南安县公安局拘留吕某后,未在24小时以内开展讯问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4 .南安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吕某家属吕某被拘留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5 .南安县看守所未及时安排赵某会见犯罪嫌疑人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6 .南安县公安局冻结吕某妻子银行账户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吕某妻子奎某非犯罪嫌疑人,不能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7南安县公安局为吕某办理取保候审措施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的规定,对累犯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吕某系累犯,不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每题作答字数不少于400字)(一)案例L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在太平市东城区三号胡同巡逻时,发现唐某有吸毒的嫌疑。韩某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唐某以打破玻璃瓶试图自残的方式抗拒韩某及萧某的盘查。唐某在韩某、萧某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手持碎玻璃片将韩某、萧某的手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案例2:绿洲市市民沈某进入住宅楼一层电梯厅,准备乘电梯回家。突然一只白色小狗窜过来对他狂吠。旁边的犬主魏某面无表情、无动于衷地看着小狗对沈某狂吠,吓得沈某一直等到魏某带着狗离开才敢上电梯。接到沈某报警的绿洲市公安局民警敲开了魏某的家门并出示传唤证,告知魏某涉嫌治安违法,要求魏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指着民警的鼻子大声喊:“凭什么说我们家狗咬人了?你们警察闲得慌,没正事快滚回去,别把着我家门!”案例3: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安远县郊区村民方某的妻子廖某站在其家庭责任田入口处,阻挠电力公司施工车进人架设电线杆。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公安民警告知廖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遭拒绝后强行将廖某塞人警车并准备带走。方某阻挠公安民警强行带走廖某,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民警轻微伤,踢坏警车左尾灯,踹瘪警车左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请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论述妨害公务罪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并分析上述3个案例中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解析要点:(一)定义和构成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亦构成本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思、O(3)犯罪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行为方法或手段上,表现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行为后果上,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2.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主体。(2)行为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3)行为客观方面,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为方法或者手段上,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在行为后果上,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二)案例中行为定性1.案例1中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唐某为自然人,其为抗拒盘问检查,手持碎玻璃片将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的手部划伤,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不但妨碍了警方正常执法,还损害了民警和辅警的身体健康权,涉嫌妨害公务罪。2 .案例2中魏某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魏某系自然人,通过吵闹、谩骂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传唤,行为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了吵闹、谩骂的手段,未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客体为公安民警依法进行的传唤活动,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魏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3 .案例3中方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方某妻子廖某阻挠电力公司施工车在其责任田施工,不构成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公安民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廖某的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传唤廖某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虽然方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其阻挠民警的行为没有针对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方某的行为针对的不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二)案例L李某经常纠集王某、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兰江市东河县东河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的团伙(以下简称李某团伙)。李某团伙成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采砂、债务纠纷,聚敛了近千万元财产,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张某在李某的指使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东河乡小清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当东河县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采砂处调查时,张某告诉调查人员,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帮助政府给河道清淤,并警告调查人员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小心倒霉。张某组织开采的砂价值达500余万元。某次,李某有偿帮人向杨某讨债,让王某“把这事儿办了"。王某纠集多人将不还债的杨某左腿打断(构成重伤),并威胁杨某不要报案,否则后果更严重,仅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了事。案例2:龙江县人何某在东都市打工,某次与一帮同乡青年聚会时,提出大家要团结,避免被人欺负。何某先后吸纳龙江县人黄某、邓某、曾某等为骨干分子,逐渐形成了总人数达30余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龙江社”。“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东都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江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东都市的赌场予以垄断,非法获利1亿余元。“龙江社”向东都市多家娱乐场所及周边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对拒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江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外地的鱼贩赶出东都市的贩鱼市场,然后由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实现了对东都市贩鱼行业的垄断,共获利2亿余元。“龙江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枪械的。“龙江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何某统一支配,用于“龙江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被害人医疗费、本社成员抚恤等。“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达15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东都市群众虽然普遍知道何某组织所作所为,但是都心存畏惧,不敢得罪“龙江社”。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异同。解析要点:(一)定义1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组织:(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底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例2中的龙江社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上,该组织以何某为首,有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在经济上,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在行为上,该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威胁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危害性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东都市形成了非法控制。2 .恶势力犯罪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犯罪组织:(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3)(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要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组织。在组织上,该团伙以李某为首,有骨干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为上,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危害性上,该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由于在经济上聚敛财产有限,该团伙的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不具备特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在危害性上,该团伙在东河乡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是并未形成非法控制,因而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二)二者异同1 .组织方面:(1)相同之处。均具备一定的组织性,都属于共同犯罪。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以李某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案例2中的龙江社以何某为首,以黄某等为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不同之处。组织化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属于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犯罪组织组织化程度较低,有的是犯罪团伙,有的是犯罪集团,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没有明确的分工。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化程度较低;案例2中的龙江社“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组织化程度较高。2 .经济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不具有。案例2中的龙江社"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聚敛的财产有限,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3 .行为方面:均具备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和案例2中的龙江社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4 .危害性方面:(1)相同之处。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危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案例2中的龙江社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不同之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状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未形成。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并未形成非法控制;案例2中的龙江社形成了非法控制。5 .恶势力组织可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维形,如果不及时查处,最终往往会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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