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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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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docx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图1、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流程图监督电话:0951-4021164承办机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电话:0951-4038786申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5、营业执照副本。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企业法人公章。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5、营业执照正、副木。6、公章。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集团章程。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4、企业集团登记证九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集团登记证。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6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8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10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6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7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提交材料程序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I寄请nV邮申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材料不 齐全或 不符合 法定申于记不机不业畤于管 请企范属关属登或本辖申请材料(含褥核实)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全法式 请齐合形 申料符定见附件人当场更正 经有权更正当场或五日 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 部内容五日内五日内申请材料(含需核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并发受理 通知书决定受理 并发受理 通知书到场提 交申请 原件邮寄提交 申请原件书予发理 不并受理予知 受不通作为新申请 的重新提交不予登记并 出具登记驳 回通知书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当 场登记的不发受理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十日内当场十五日内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事办机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电话:0951-4038786监督电话:0951-4021164附件:设立登记提交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变更登记提交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注销登记提交I、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及印章: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I以上材料凡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决定受理并发 受理通知书邮寄 提交 申请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 (当场登记的不发受理通知 书)材料存在 可以当场 更正的错 误材料不 齐全或 不符合 法定形 式厄 附 件材全法弋 请齐合以 申料符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的交回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附件A:承办机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电话:0951-4038786监督电话:0951-4021164附件:设立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11、.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销登记: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承办机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电话:0951-4038786监督电话:0951-4021164附件:设立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个人体工商户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正、副本;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 .法律、行政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注销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营业执照正、副本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5、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 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报材料:L广告经营登记申 请表讥2 .广告媒介证明。广 播电台、电视台、报 纸、期刊等法律、法 规规定经批准方可 经营的媒介,应当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3 .广告经营设备清 单、经营场所证明。4 .广告经营机构负 责人及广告审查员 证明文件。5 .单位法人登记证 明。V决 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0 H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决定。非当场许可的, 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 的时间、地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 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核发广告经营 许可证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件承办机构:商标广告监管科服务电话:0951-4020570监督电话:0951-40211646、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图申请人提出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申请的(简称名称变更的),由食品岗在10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准予许可I证书颁发附件:注册岗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一)申L.I"J-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7、食品经营许可证(含新办、变更、延续和补发、注销)办理流程图承办机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电话:0951-4038786监督电话:0951-4021164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1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3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材料:1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3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8.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监督管理岗服务电话:4513609监督电话:40211649.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10、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权力运行图承办机构:标准计量监督岗服务电话:4513609监督电话:40211641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流程图12、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流程图作日内)审批通过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承办机构: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药械监管科服务电话:4038786监督电话:4021164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1 .药品经营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复印件;4 .经营场所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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