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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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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建 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及各职能部门、 下属非法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 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 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 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 同。第四条 学院建立统一审核会签、分类归口管理、分级 授权审批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 变更以及解除、争议处理、终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第五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 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第六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经济合 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 合同事务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分为学院办公室、 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限和职责实施合同管理。第八条学院办公室作为学院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承办单位草拟的合同进行审核(国家或行 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二)提供法律顾问,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 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对各类合同范本进行法律审核; 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三)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出具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四)负责全院各类合同的备案与盖章。第九条 经费的使用部门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经 济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相应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承 担合同业务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对合同 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 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草案起草,并提交职能部门审 核;(三)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 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 资料;(四)负责处理合同纠纷;(五)负责合同验收的相关工作;(六)负责将合同及时提交学院办公室备案及存档。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审核与签署第十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遵守学院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对方订立合同之前应当进 行相关调查,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第十二条合同应当由具体负责的承办单位牵头起草。 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院权益;合同 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承办单位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 判,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切实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经济合同:(一)单笔业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S)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第十四条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 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合同条款除根据法律规定或 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 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A)解决争议的方法;(九)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 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 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的类别,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文本 由学院持有若干份,分别用于办公室备案、存档,承办单位 保存、财务处的报销凭证等。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经办人应将合同 草案提交部门领导审核,必要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第十七条 合同经上述程序审核后,须经过下列方式取 得授权方能签署:各类合同,按照逐级审批的方式,合同金额在10万元 以下的,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办理用 章手续后,方可签署合同;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 承办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特殊状况,可由院 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办理用章手续后,方可签 署合同。第十八条 各类经济合同应由学院的法人代表院长签署, 或由院长授权委托人签署。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第十九条 以下合同原则上应由院长签署:(一)学院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捐赠合同;(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S)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第二十条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原 则上可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第二十一条 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原 则上可由院长授权项目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手续由项目承办部门办理合同 审签手续时一并办理。第二十三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职业学院合同专 用章”。未经学院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本单 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院合同专 用印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合同承办单位应负责合同的履行,按照议 事规则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必要时向院长报告合同执行 情况,协调解决或请求学院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 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全面维护学院的合 法权益。合同承办单位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 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事先与校法律顾问沟通, 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第二十五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承办单位不得实际履行 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 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 义务。第二十六条 变更和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 条件。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事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 审核与签署程序进行。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二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学院 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 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中断诉讼时 效,同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扩大。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进 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同时应迅速收集有 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经学院同意后抓紧进行解 决。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诉讼的,承办单位应按法定程序, 及时依法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第六章合同的验收、备案与归档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验收的组织工作,按 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 后应由合同承办单位形成验收报告。第三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该重视 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应该按照各自权 责负责本部门经办和管理的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 作。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合同资料 在合同终结后1个月内,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送交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备案。第三十三条合同资料的归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单位(部门),不 得使用本单位(部门)的公章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所签订 的合同皆属非法合同或无效合同。第三十五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 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部门)主 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 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审查部门应 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三十七条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学院重大 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等法规相 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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