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感悟心得体会&学习领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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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感悟心得体会&学习领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docx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感悟心得体会&学习领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心得体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感悟心得体会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节目制作经营的行为规范,要求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自我国影视行业开展收视率统计以来,造假现象就一定程度存在着,进入互联网视听时代,网络视频的点击率更是“高深莫测”,一部节目“点击上百亿人次”,而观众真实反响平平的现象屡见不鲜。节目制作经营者编造虚假收视率点击率,并为此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这必然会减少节目制作的正常投入,使得节目质量和水准下降。这一现象一旦成为行业“潜规则”,将破坏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形成依赖数据堆砌的虚假繁荣。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反对、禁止收视率点击率造假。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违反规定造假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言以蔽之,收视率点击率造假不仅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而且是违背国家法律的调查统计造假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从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的角度再次强调,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有了法律依据和行业行为规范,就必须时刻注意激活相应规定,对一切造假行为予以整治和惩处,让造假的组织者、实施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此外,观众的评价与感受是反映数据真实性的一面镜子,广告商在评估投放效果时,不能只盯数据,也要关注观众群体的整体认同度。最为关键的是,铲除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的土壤,需要构建健康良性的行业生态,只有权威、公正、不受利益干预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统计,才能防止利益相关方自卖自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学习领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心得体会网剧上线,一天就斩获数亿播放量?这样的“神话”,以后可能不多见了。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网络剧片、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纳入管理范畴,“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欺骗。“网生”已成为中国影视的新坐标,互联网思维正在重塑着影视行业的传统格局。然而,在创造一系列奇迹与惊喜的同时,某些“网生”剧不仅继承了收视率造假这样的沉痢痼疾,而且将其演绎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地步。编剧汪海林曾吐槽说,某网剧点击量超400亿次,“全球哺乳动物加起来都不够用”。当不少人津津乐道于“网生”内容正在成为新“风口”的时候,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因为缺乏有效管理,网络剧片正在成为数据造假的“重灾区”。近年来,“网生”剧动辄宣称点击率破百亿,实则暗藏着各种“注水”玄机,催生出刷播放量、刷互动的黑色产业链。云山雾罩的数据造假,除了营造出一派自欺欺人的“数字繁荣”之外,还炮制出大量粗制滥造的“视听垃圾"o更为严重的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环境,本身就是对优质内容的挤兑和打压。6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对网络剧片正式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由此意味着,网络剧片只有正式获得“网标”,才能在相应的网络平台上线。在此基础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剧片的“她位”和“义务”:“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意味着网络剧片获得了传统影视剧的同等地位;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剧片也必须接受同等的约束和监督。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遏制影视行业的数据造假,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而且需要执法必严。在网络视听快速发展的当下,更加科学规范的大数据监测平台不可或缺。除此之外,不妨建立更加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以热度指数、作品评分等数据为依据,摆脱唯播放量是举的路径依赖。打击数据流量造假,不得不提到流量明星。编剧是影视剧的灵魂,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首先依托于精彩的剧情设置,优秀的导演和演员因此才能得到释放才华的空间。但在流量至上的市场氛围中,某些内容提供者只重“后期”,不重“前期”,他们热衷于将重金砸向流量明星,热衷于刷流量、买热搜,而数据造假往往与天价薪酬如影随形。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以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片酬依据,意味着节目方和主创人员必须回归作品质量本位。如果说打击数据造假立足于当下,以质量论成败无疑着眼于未来。如此双管齐下、多策并举,有助于撇去“数字繁荣”的虚幻泡沫,为影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