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的关键问题简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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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的关键问题简析.docx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的关键问题简析程萌,郑寓,方勇,李桃,顾晓伟,许国,许立翔(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12)1修订背景SLI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于1992年首次发布、实施,并于1997、2022、2022年进行了修订。自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发布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各类水利技术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应符合的格式要求,包括前弓1(封面、前言、目次等)、正文(总则、术语、符号和技术内容)和补充部分(附录、标准用词说明)等内容,保证了标准编写质量,有效地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近年来标准化改革的推进和202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的实施,对标准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2213号)(下称改革方案)对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政府标准、团体标准提出了改革意见。标准化法取消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提出了编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顺应改革的要求,2022年水利部发布水利标准化管理办法提出了团体标准、局部修订等内容。2022修订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2022)对水利技术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整合。面对新时期的标准化工作要求,SL1一2022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2022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要求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进一步强调标准的质量要求。因此,SL1-2022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了加强新时期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实施监督,确保标准编写质量,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开展SL12022的修订工作。从标准名称、标准定位、标准特征名的使用、术语的编制、引用标准的要求、局部修订的要求等几个关键问题入手,增加了标准对新时期新要求的适应性。2技术内容2. 1标准名称改为“规程”修订时将标准名称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修改为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特征名“规定”改成了“规程”。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国务院令第694号,2022)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国务院令第695号,2022)中,“规定”常用于规章或者法规的名称。在党政公文解疑全书也指出“规定”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规定,常用于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3。胡孟等在水利技术标准特征名研究4中认为“规定”类似于部门规章或行政文件,多用于规范程序性、规则性的管理性要求,但内容要求要比部门规章更加详细。在GB/T20000.1202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中“规程”的定义为“为产品、过程或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有关阶段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的文件。注: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5。”胡孟等4定义“规程”为“常用于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检定、报告编制、工作质量、评价评定评估鉴定等具体过程、程序、方法的统一要求,以专用型标准为主”。通过上述定义可以得出,“规定”更多地用于部门规章制度或行政文件,表达的是行政要求。住建部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22182号)6即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属于行政文件,并不属于标准化文件。而SL1不是部门规章,也不是行政文件,是标准化文件。SL1规定了水利技术标准编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是为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这一过程推荐良好格式惯例的标准化文件,符合对“规程”的定义。因此将名称“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改为“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2.2 明确标准定位SL1-2022的标准名称为“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从标准名称中看,标准化对象是水利技术标准。SL12022中L0.2条限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运行维护、安全评价和监测预测等工程建设类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写。在1.0.2的第二段补充了非工程建设类标准的编写,前言和历次版本信息按照SL12022的要求编制,其他内容按照相应的编写规定执行。SL12022的1.0.2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水利行业标准,即将标准定位为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写要求:工程建设类水利行业标准按照SL1的要求进行编制,非工程建设类的水利行业标准,仅前言和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按照SL1的要求编写。随着对SL12022实施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笔者发现SL12022的这一范围界定,存在着下列三方面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修订建议。(1)界定的标准适用范围与名称中的标准化对象不一致2022年水利部修订印发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7o即从标准类别上,标准化对象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GB/T1.1202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8和文献6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做了明确的规定。SL1-2022的标准范围仅仅限定为行业标准,只对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写进行规定。同时,近年来水利团体标准迎来了蓬勃的发展。在国家层面,并未对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进行统一的规定,各个团体根据自身需要选取适合的格式体例进行编制。诸如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都采用了SL1作为标准编制的一种格式体例。社会上对SL1的需求,不仅仅局限在水利行业标准本身,尚有大量的社会团体需要SL1对各自的标准编制进行规范。因此,将SL1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水利行业标准已不再满足水利技术标准实际的需求。在此次修订工作中,将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为水利技术标准。工程类和非工程类标准的要求模糊不清从标准性质上水利技术标准可以分为工程建设类标准和非工程建设类标准。对于非工程建设类标准的编写,GB/T1.120228及相关编写规定,已经做了系统、详细的规定,无须再进行规范。而对于工程建设类标准,相关规定只有住建部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6,其内容并不完全适用于水利行业。因此从实际需要上看,水利行业需要一本针对非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写规范。然而,作为唯一一本水利技术标准编写的基本规范,其标准化对象应该正如标准名称所述,为水利技术标准,既包含工程建设标准又包括非工程建设标准。这就要求SLl能够涵盖工程建设和非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又能将要求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标准上。SL12022的名称为“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从名称上看,标准内容应该对工程类和非工程类标准均做规定。在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中,1.0.2条第一段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工程建设标准,及其详细的功能序列分类;第二段说明了非工程建设类标准的编制从其相关规定,前言及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SL1-2022的其他内容,不再提及非工程建设标准,均为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在标准的使用过程中,标准的使用者大多非标准化工作人员,并不能完全领会SL12022传达的非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要求,容易造成混淆。在标准修订编制组进行标准实施情况调研的过程中,超过半数的标准使用人员认为非工程建设标准应按照SL1-2022的具体规定进行编制。另外从格式体例上,1.0.2条是对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其条款不应包括规定。因此,在此次修订工作中,单独编制1.0.3条,明确非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公告、前言及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的内容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部分的编写按照GB/T1.1的规定执行”。在1.0.3条的条文说明中,详细说明了非工程建设标准应该遵循的其它编写规则。(3)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界定不全SL12022按照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2022)9的功能序列,将工程类水利行业标准界定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运行维护、安全评价和监测预测等。2022年修订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2022)10对功能序列进行了修改。功能序列并不能完全区别出工程建设标准和非工程建设标准,且其分类不能完全覆盖工程建设标准的类别。因此,按照工程建设的阶段,将工程建设标准的类别界定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2.3 规范标准特征名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推荐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6。标准的特征名即类别属名,能够区分标准特点和性质、明确标准要求程度或对标准用途进行补充说明等。在SL12022中,2.0.2条规定特征名采用“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导则”等。目前水利技术标准的特征名以“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导则”“通则”“指南”等居多。由于种类繁多,在标准制修订、实施以及应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用法,一是同系列或相近用途的标准特征名不协调一致,二是对于特征名认识不清而混用、错用,三是部分特征名使用了非标准特征名等,因此本次修订对特征名加以规整。为了落实国家对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体现水利行业特色,结合标准内容和标准类别,对标准特征名进行规范,统一系列标准及相似用途标准的特征名,减少罕见特征名应用。最终选定了“规范”“规程”“技术条件”“指南”“导则”作为推荐使用的特征名。(1)规范根据GB/T20000.1的规定,规范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以及用于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证实方法的文件。“规范”强调的是技术要求,因此技术性较强的推荐性标准特征名采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22)166号)11,规定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因此强制性标准特征名采用“规范”。综上所述,“规范”适用于技术性较强的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2)规程按照GB/T20000.1的规定,规程为产品、过程或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有关阶段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的文件。因此管理类、程序类标准特征名采用“规程”。技术条件技术条件是规定仪器、设备、装置等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参数(性能、功能、指标和误差)的文件,以专用型、产品类(对象分类法)标准为主。现行有效水利技术标准中存在大量的产品类标准,因此保留“技术条件”作为推荐使用的特征名。导则导则一般适用于难以对技术内容进行全面准确量化规定的推荐性标准。指南指南一般是以适当的背景知识给出某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而不推荐具体做法的标准。2.4 引用国际标准的处理方式在GB/T20000.3202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引用文件中明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引用的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ISO.IEC和ITU标准及ISO承认的其他国际性组织发布的标准以及ISO和IEC发布的技术规范(TS)、可公开获得规范(PAS)、技术报告(TR)、指南(Guide),技术趋势评定(TTA)、工业技术协议(ITA)、国际专题研讨会协议(IWA)Q但是由于版权问题,为了避免纠纷,除非确有必要的情况,水利技术标准一般不引用国际标准。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SL12022中引用国际标准的相关内容。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定直接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6。SLl修订工作组结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的实际,根据国家标准化文件与对应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对引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情况,采用下列不同的处理方式:(1)如果国际标准有对应的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则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2)如果相应的国家标准为修改采用和非等效采用,即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有修正,可以采取摘录国际标准的相关内容,并在条文说明中说明原文及出处。注意,这种情况下,若相应的国家标准适用时,则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只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不适用时,才摘录国际标准的相关内容。(3)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直接将采纳的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并在条文说明中说明原文及出处。2.5 术语选列原则进行可操作性扩充术语是特定学科领域中用来表示概念的称谓的集合,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抽象与概括13。随着我国水利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成熟的大量使用的术语补充到了标准中。水利技术标准术语产生于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写及使用过程,它是水利技术专业领域中,标准文本所使用的专门语言的单义概念指称集。作为技术上共同遵守的规范,水利技术标准术语更加地有助于概念和术语的协调,有利于信息交流,并为信息存取和管理提供更好的手段,当术语的内涵取得普遍共识时,可产生经济效益。这就要求水利技术标准术语具有很好的规范性与系统性,与水利技术概念体系统一协调,一条术语对应于一个概念,且一个概念只对应于一条术语,减少由于多义现象、同义现象、或者同形同音异义现象而引起的歧义。而在目前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中的术语尚存在着下列不规范、不系统的问题:同一术语来源不同,同一术语在不同标准中定义不同,同一术语在不同标准中名称不一致,收录通用词汇等。SL12022的3.3.3条规定的术语选列原则,要求水利技术标准中所选列的术语为本标准所特有且避免重复矛盾和同义词,从理论上能够有效规避现有的术语来源不同、定义不同、名称不同的乱象。但是原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标准编制人员一方面并不完全掌握行业内其他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另一方面如果所选列的术语存在重复和矛盾的问题时不明确如何处理。根据SL12022的3.3.3条规定,并不能做出规范性的选择。在修订工作中,对原标准中术语的选列原则进行了可操作性的扩充。一是将“1术语应是本标准所特有的。”修改为“应是本标准所特有的、尚无定义或需要改写已有定义的,且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当需要改写其他标准中已有定义的术语时,应在该术语之后的括号中给出对应的标准编号及条款号,并注明“有修改”。“对所特有的内容进一步界定为“尚无定义或需要改写已有定义,且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并给出了改写已有定义的编写格式。二是规定了“避免重复矛盾”的具体编制方式:“术语标准中已有定义一致的术语时,应优先引用,不宜选列。特殊情况下,可少量抄录对应标准的术语及其定义,在该术语之后的括号中给出对应的标准编号及条款号。”三是增加“应选用已有的术语表述或者国内外同行通用的表述方式”作为“避免选列术语的同义词”的具体编制方式。2.6 增加局部修订2022年水利部发布水利标准化管理办法7之前,水利行业标准并无局部修订的编制程序。近些年,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标准的部分内容制约水利技术的发展、阻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又不需要对标准的整体进行修订时,局部修订能够迅速、及时地更新标准内容,以适应社会和水利技术的发展。因此,在此次修订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局部修订的具体编制要求。其他格式修改1.关于“宜”的用法在标准的用词用语方面,此次修订对“宜”的用法做了较大的改动。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标准编写中,对于标准用词的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基本上“应、宜、可”遍布于正文及附录的每一条规定,甚至每一句话。“应”表示意义明确、要求严格,“可”无约束力、相对自由。“应”和“可”的用法比较确定。“宜”是“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常规理解就是“建议你这么做,最好这么做,但不这么做也允许“。所以,“宜”后所带的内容,都不是必须要做的。比如,在SL12022的L0.3条的第2款:“1.0.32正文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一一总则;术语和符号;一一技术篇章。”这样规定,就等于“总则”“术语和符号”“技术篇章”都不是必须的。而实际上,“总则”是每个标准必须的第1章,是必须的,那么就不能用“宜”。同样,SL12022的2.0.7中第2款中规定的标准基本部分所包括的内容中,除了“参编单位”其他内容均为必须的,因此,此款引导语的标准用词不应用“宜”。SL12022的2.0.8中标准目次所包括的内容,”章和节的编号、标题”和“标准用词说明”是必须包括的,因此此条的引导语也不应用“宜”。因此,当由包含标准用词“宜”的引导语引出的并列项中存在必须包括的内容时,将其修订为由包含标准用词“应”的引导语引出的项的形式,其中对于不属于必须项的内容,增加相应的限制条件。2.“列项”与"并列项”在SL12022的6.0.9条规定了“几个并列的要素”的编写格式和示例,并将“几个并列的要素”称为“列项”。在标准实际编写过程中,编写人员并不能分辨出此处的“几个并列的要素”与“款、项”的区别,存在混淆与错用。根据SL12022的规定,此处的“几个并列的要素”所列出的是并列的词组或者内容,是内容的罗列,不是句子,不包含规定。而款和项列出的可以是要求、规定,可以是句子。并且此处规定的“几个并列的要素”可以用在条中,不受层次的影响,而款和项中的项,只能用在款的下一级。为避免与款和项混淆,修订时将“列项”改为“并列项”,与款、项的层次划分区分开。从层次结构上,SL1-2022推荐了二级“列项”采用的编号格式为“后带右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而层次结构中规定的“项”的编号为“带右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二者极易混淆。在实际编写中,二级列项的编号使用极少。为了避免层次划分混乱,修订时删除原标准中并列项的次级编号,增加了款、项的下一层次编号为“带右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3结语SL1发布以来,有效规范了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写,提高了标准编制质量。近年来,随着标准化改革的推进,现行有效的SL1-2022已不适应新时期标准化工作的要求。通过对SL12022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标准名称的修改、标准定位的明确、标准特征名的规范、引用标准的处理方式、术语选列原则的可操作性扩充、局部修订编制要求的增加、部分格式体例的完善7个方面对SL12022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