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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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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docx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 职工。XX任命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上级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处罚违规违纪职工坚持以下原则:(-)谁管辖、谁处理,分级管理;(二)依纪依规、公平公正,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三)惩前忠后,治病救人;(四)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五)依据事实,惩戒恰当;(六)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第四条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办 法给予处罚。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 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违规违纪职工是中共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党员职工因违犯党的 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应当追究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的,根据党组织 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章处罚的分类与影响期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职工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可并 处经济处罚、撤销荣誉等附加处罚。第七条组织处理分为:(-)责令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岗位;(六)责令辞职;(七)免职。第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过失性辞退。降级是指降低其工作岗位层级的一种处分。降级不适用于最低岗 位层级。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规违纪职工单方强制解除劳 动关系的一种处分。第九条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都是对违规违纪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 和手段。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在行政处分前进行必 要的组织处理。第十条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 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各类岗位任职的职工。第十一条组织处理影响期分别为:(一)诫勉,6个月。(二)调离岗位,12个月。()责令辞职、免职,24个月。第十二条行政处分影响期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十三条在处罚影响期内受到新处罚的,其处罚影响期为原处罚 尚未执行完成的期限与新处罚影响期之和。处罚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 36个月。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降 级处分。第三章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规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 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 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 认错态度好且及时改正的。(七)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 予处罚条件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处罚影响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给予处罚的。(九)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符合从重或者加重条件 的。第十六条从轻处罚,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 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 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以下,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 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罚。加重处罚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 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上,加重处罚。只有过失性辞退处分一个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或者 从轻处罚的规定。第十七条职工违规违纪,依据本办法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但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给 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处理,免于行政处分。对违规违 纪职工免予行政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八条违规违纪受处罚后,在处罚影响期内又有新的应当受到 违规违纪行为处罚的,从重处罚,其中故意违规违纪的,加重处罚。 故意违规违纪受到处罚,处罚影响期满后又因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 处罚的,从重处罚。第四章处罚的运用规则第十九条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行政 处分和诫勉、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组织处理的,在处罚影响期 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新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岗位层级和薪级档次。处罚影响期 满,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但受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组织处理 或者降级、撤职处分的,处罚影响期满不视为恢复原岗位层级或者原 职务。第二十条受停职检查的,在停职检查期间,岗位层级不变,停发 各类按月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补贴等。第二十一条因个人违规违纪被调离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 升岗位层级或进一步使用;责令辞职、免职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 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因所在单位违规违纪 承担责任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 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 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 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第二十二条受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罚的,其薪酬待遇按 新岗位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受降级处分的,原则上只降低一级岗位层级,比照受 处分前的岗位层级薪级档次确定新岗位层级的薪级档次。第二十四条 受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级岗位层级待遇,按降低后的岗位层级最 低薪级档次确定工资待遇。第二十五条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执行处分决定时,本人 岗位层级发生变化的,应在现任岗位层级上降级或者撤职。第二十六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岗位 层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岗位层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 (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 职务还是X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X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 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开始依次撤销。职工违规违纪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 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 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 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 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受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办理解除 劳动合同手续,不予经济补偿,公司范围内五年内不得录用(受到国 家刑事处罚的,自刑满之日起计算)。五年后如重新录用的,不得从事 重要、关键岗位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在试用或者见习期间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对其批 评教育,可相应延长试用或者见习期限;情节较重的,应依法解除劳 动关系。第二十九条对违规违纪并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超过15个工作日 的,视违规违纪程度,依法作出终止劳动关系处理或者过失性辞退行 政处分。第三十条对违规违纪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 退赔。因违规违纪获取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 他利益,应当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 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处罚影响期内有特殊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XX或 者公司表彰的,可提前解除处罚。第三十二条有关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 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管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分管)的工作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主管责 任的人员。(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分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对分 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 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 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 题及造成的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规违纪职工在初核 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 未掌握的问题。第三十四条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罚人及所在 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将诫勉及以上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决定材料 归入受处罚者档案;对于受到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还应当在 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薪酬)等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 或者批准作出处罚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五条执行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应当自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 作出处罚决定的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的职工,在处罚决定作 出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给予处罚。但根据本办法应当给予撤职、 过失性辞退的行政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 的待遇。职工在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 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 从重处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规 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罚。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规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给予处罚。对违纪团伙的核心人员,按照团伙违纪的总数额处罚; 对其他共同违规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 处罚。第三十八条单位被国家行政执法部门认定有行政违规违纪行为或 者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对负有相关责任 人给予相应处罚。领导班子作出违规违纪决定或者实施违规违纪行为 的,按共同违规违纪处理,但是在违规违纪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 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第三十九条一人有本办法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 受到处罚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 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加重一档给予处罚;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第四十条一个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 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 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五章处罚的程序与权限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级纪委、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等归 口部门负责受理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职工 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负有 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根据信访举报内容或者问题线索,纪委、合 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可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单位(部门),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根据初核情况,由纪委、合规 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办 理。第四十二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给予组织处理的,依据调查或掌握的 违规违纪事实,在充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后, 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党委常委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等具有处罚 决定权的机构对处罚意见进行审议;组织人事部门商合规管理(审计) 部门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被处罚人,并在一定范围 内宣布,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处罚决定等材料存入被处罚职工 人事档案。第四十三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给予处罚,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追究由合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其它方面违规违纪 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部门主要负责 人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前,先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三)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罚的, 由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分类处置手续。(四)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 实作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以及认定损失,划 分责任,形成调查报告。(五)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将调查 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采纳其合 理意见。(六)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 事实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七)由党委常委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等具有处罚决定权的机构对 处罚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有关处罚决定。无处罚决定权的,审议通过 后报送有处罚决定权的单位或机构审批;需要给予过失性辞退的,应 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八)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受处罚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九)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将处罚决定等材料存入职工人事档案。(十)各单位处分同级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人员的,在同级党委 审议前,应当与上级党委和纪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并征询上级组 织人事部门或合规管理(审计)部门意见。第四十四条给予职工处罚,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四十五条处罚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处罚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罚期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六条对职工违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立案,依照国家和公 司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第四十七条严禁藏匿、销毁已收集的证据。严禁以暴力、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 据。第四十八条参与职工违规违纪案件调查、处罚的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职工和其他案件利害关 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职工有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第四十九条作出处罚的单位上一级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 门发现案件调查、处罚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 回避。第五十条上级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合规 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违规违纪工作的指导,必要时也 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若发现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 按权限向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配合提 供有关材料。第五十二条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日常行政管理、安全生产、 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的,由组织人事、安全、质量、环境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 企业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环境事件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或给予处罚的,安全、质量、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并按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可参与。第六章申诉与变更第五十四条受到处罚的职工,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 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上一级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复核,并 在接到申诉60日内将复核决定答复申诉人。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 执行。受到过失性辞退处罚而不服的,还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 动仲裁。第五十五条受到处罚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职工申诉的合规管理(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变更处罚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罚决定 单位变更处罚决定:(一)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处罚所依据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三)作出处罚决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第五十七条职工处罚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 或薪级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 复该职工的级别、薪级档次,安排相应的工作。第五十八条被撤销处罚或被减轻处罚的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 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五十九条职工受到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 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 由其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相应费用由被处罚职工负担。第七章违法犯罪职工的处罚第六十条在违规违纪调查中发现职工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 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纪委,由纪委移送有关国家 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一条在违规违纪调查中发现职工有违法行为的,虽不涉及 犯罪但须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过失性辞退 的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在违规违纪调查中发现职工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企 业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第六十三条职工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 直至过失性辞退的行政处分。职工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理。职工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并提出追究处罚建议的,应当 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第六十四条职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以上刑罚的,一律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管制的,其职务自 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一般应当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职工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 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职工被依法逮捕,但还没有判决的职工,给予免职的组织处理。 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可以恢复职务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职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组织处理。对职工作出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依法改变原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对原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 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 处理。第八章附加处罚第六十七条因单位或个人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可附加 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撤销荣誉处罚。经济处罚金额以下达处罚决定的上 一年度职工薪酬收入总和(税后数)为基数乘以一定的百分比,上年 度工作未满一年或无收入的,则以相同岗位层级人员上年度全年平均 薪酬收入总和(税后数)为基数,原则上受处罚职工为企业中层及以 上人员的应按区间上限进行处罚。第六十八条受警告处分的,经济处罚金额为:本人上年度薪酬收 入总和(税后数)的24%。第六十九条受记过处分的,经济处罚金额为:本人上年度薪酬收 入总和(税后数)的46%。第七十条受记大过处分的,经济处罚金额为:本人上年度薪酬收 入总和(税后数)的68%。第七十一条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经济处罚金额为:本人上年度 薪酬收入总和(税后数)的810%。第七十二条受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的,经济处罚金额为:本人上年度薪酬收入总和(税后数)的第七十三条因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事件等其他行为受 到行政处分的,其绩效薪金或绩效嘉奖已在业绩考核中受到影响的, 原则上不再进行经济处罚,但与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相比较,则按两者处罚较重之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职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 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责令其承担相应 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附加经济处罚,由组织人事、资产 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附加撤销荣誉处罚由原荣誉授予单位 或归口部门办理。第九章 对政治与职业道德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第七十六条公开发表危害党和国家的言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 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 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 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 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 供便利条件的。第七十七条破坏党和国家的安定团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 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对其他参加人 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直至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直至过失 性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 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 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 视政府等组织的。(三)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四)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五)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七十八条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 骗取财物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及以上组织处理或 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和国家的活 动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第八十条领导人员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 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第八十一条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 违规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二)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为(一)(二)项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 处分。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 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 辞退行政处分:(-)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 定的。(三)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的决定,不贯彻执行, 不检查督促落实的。第八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 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 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三)拒绝接受组织审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 情况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的。(六)妨碍、阻挠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纪律审查的。第八十四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 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 及以上组织处理或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 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 辞退行政处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 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 前款规定从重处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 响的。(三)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扶贫帮困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明 显有失公平的。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 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 辞退行政处分:(-)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 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职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三)对待职工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职工利益的。(五)不按照规定公开企务,侵犯职工群众知情权的。第八十七条有其他政治与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令检查及以上组织处理或警告及以上行 政处分。第十章 对廉洁从业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占用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 个月,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 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 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占用企业资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企业资产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 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逾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占用企 业资产论。第八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 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 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租用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下的车辆、房屋供所在企业使用 的。(六)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七)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 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等资源为本人谋取利益的。(八)违反规定授意、推荐或者指定供应商、承包商的。(九)违反有关规定在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中兼职,或者 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股权激励等额外利益的。第九十条违反有关规定,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 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 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求利益 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三)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的。(四)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 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干部任用规定,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 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六)违反有关回避制度,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实 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七)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或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 或者接受资助的。(八)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 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岗位层级标准薪酬,本人知情未予纠 正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公司或本单位资源和平台为特定 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创造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 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 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将国有资产或者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二)利用企业商业机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 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谋利的。(三)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四)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 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五)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或者相用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等亲属的车辆、房屋供所在企业使用的。(六)将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 转让或无偿处置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七)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资产的。第九十二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 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 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 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三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 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 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接受下属单位或关联业务单位 安排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 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 辞退行政处分:(一)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二)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 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 人会所的。(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 相旅游的。(四)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 款出国(境)旅游的。(五)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违规公款 购买消费高档白酒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变相转嫁费用的。(六)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配备、购买、租赁、更换、装饰、 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第九十五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 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 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九 十六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 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 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在会议期间组织 旅游、休闲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二)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计划开支,或者将会议费摊派、转 嫁到所属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三)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贵 重纪念品的。(四)虚假列支会议费的。第九十七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 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过失性辞退行政处分:(-)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 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 务的。(-)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应 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 报销的。(三)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 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的。(四)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第九十八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 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以工作变动、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以 外的人员或者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在社会上造 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执行。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机会敛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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