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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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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2) 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 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 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用伙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办 (2020) 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总要求是按照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 案,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导向提供安置房源的安置模 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域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包括征收 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补偿安置。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 补偿、危旧房解危改造、无房户安置可参照适用。房票用于购买我县范围内政府商定商品房。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政策解释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征收实施单 位具体执行房票安置政策;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接受房票安置的条件、房 源及优惠幅度;负责公布政府商定房票安置的房地产销售项目、房源信息、优惠 幅度等。县资规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前,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可将房票安置的有 关条件设置在出让公告中,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房票安置商定条件一并签 订协议。县财政局负责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建设等结算相关事项。县金融办负责做好各大银行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发放、登记等执行事项,负责补偿资金相关保障及与 银行对接工作。县发改、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相关工 作。第五条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 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第六条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 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 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第七条房票票面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下称权益金额)+房票奖 励。权益金额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计算所有权益;其中临时安置费 与搬迁费可由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不计入权益金额。第八条 权益金额按被征收房屋不同类型确定。(一)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就高确 定,但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可采取拟安置地块住宅期房安置的形式 (不含套型差)扣减应缴购房款确定。拟安置地块住宅期房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补偿方案公布之日的市 场评估比准价为准。(二)非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三)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第九条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并申请房票安置的,给 予不超过权益金额15%的房票奖励;征收实施单位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可 再增加不超过权益金额5%的房票奖励。第十条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可按购房时间段享受购房补助,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 一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补助;第7至9个月内购房的,一 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8%的补助;第10至12个月内购房的,一 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6%的补助。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超过一年购 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助。房票奖励和购房补助可累计使用。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同时,可以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产权调 换安置。所领取的房票票面金额为扣除产权调换安置比例后剩余的权益金额及房 票奖励。第十二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 押、非法套现。第十三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 具体情况延长12个月。第十四条 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 贷款,符合本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第十五条房票安置程序:(一)提出申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若申请房票安置的, 应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 同放弃房票安置权利。(二)出具房票。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货币补偿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 和房票安置申请,根据规则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经审核无误后出具房票。房票应当记载补偿方式及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有效日期、购房补助标准等内容。(三)选定商品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政府商定商品房,确定购房 户型和面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提交房票。(四)资金结算。被征收人选定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 房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款结算。结算 后,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第十六条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1张房票。 被征收人可在选房后7日内根据购房需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拆票,一套商品房 只能申请拆票一次。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 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未拆票前房票票面金额50%。对使用房票购房后剩 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的货币为购房后剩余 部分的房票票面金额(扣除房票奖励)及其持有期间利息(按房票出具之日银行 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房票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不计息。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到期未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退还房票的,按货币补偿方 式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按房票出具之日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 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奖励及购房补助;如征收实施单位房源充足,被征收人退 回房票后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解除购房合同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需原路退回房票票面金额及购房补助。第二十条 房票安置房地产销售项目准入条件由县住建局公布,采用公开报 名形式接受全县正在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的申请,经审查确定最终名单并 公示。拟出让地块可采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房票安置准入协议。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依托商业银行票据系统,组建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 台。各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发行计划和额度申请,县财政部门核发房票额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票据系统开具房票。房票执有人和收受单位可以通过系统 查询核验房票,办理结算。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房屋拆迁仃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以房票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的,住建部门网签备 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视同产权证明,可以作为其子女入园入学的资格依据。被征收人子女户籍未迁出的,仍保留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 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 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 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房票安 置具体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5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发布的 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苍政办(2020) 36号)文件同时废 止。本办法施行之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实施单位未组织认购选房的, 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制定相应规则,经批准可适用本办法实行房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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