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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章程-第七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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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章程-第七届.docx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章程(2021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AssociationforContinuingEngineeringEducationw,英文缩写为"CACEE"。是由从事、参与继续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第二条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实施“人才强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质量提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引导,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技能,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第三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本团体的网址:http:/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积极促进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发展;(二)宣传继续教育,组织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继续教育资源共享;(三)组织调查研究,跟踪发展动向,收集国内外继续教育信息,发展继续教育理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为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和专家服务;(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询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继续教育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继续教育行业调研和改革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行业相关政策、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五)规范行业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服务行业活动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组织建设行业信用体系,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的和谐与稳定;(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继续教育行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体系,参与制定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行业等级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行业评估、资质认证、新技术的鉴定及推广;(七)建立行业专家库,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搜集、整理、传播继续教育行业最新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技术研究成果,促进行业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八)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继续教育项目,开发继续教育课程,促进资源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并推荐继续教育的信息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开发及管理咨询与服务。(九)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组织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岗位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加快在线课程开发和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完善继续教育培训与服务体系;(十一)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一)单位会员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并开展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可以申请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单位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单位会员单位确定,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为方便单位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单位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二)个人会员在继续教育领域有一定专长或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承认协会章程,由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由单位会员推荐,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本团体聘请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自然成为协会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秘书处审核;(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四)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等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活动;(七)积极宣传本团体的宗旨。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理事应来自本会会员单位;(二)在会员群体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三)具有组织会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等事项。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o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中,理事长、秘书长各1名。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四)提名荣誉职务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五节监事会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第五十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第五十四条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五十六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七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第六十二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五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六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六十九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第七十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七十一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七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六条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21年_月_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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