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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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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2024.docx

    目录摘要2一、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8二、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来自新加坡的启示17三、构建适配于数字金融强国的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28四、面向全球市场的数字金融强国建设方向35五、设立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53参考文献56报告摘要数字金融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善金融产品、流程和模式的创新金融业务。我国的数字金融起步于2004年底,2013年开始进入爆发式发展阶段,在将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既形成了一部分相对成功甚至国际领先的业务,如移动支付、大科技信贷,也造成了不少乱象,如个体对个体借贷(P2P),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也全面开花,但效果参差不齐,还有一些领域的业务尚待突破,如数字保险、智能投顾。总体看来,我国的数字金融创新是走在国际前列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要全面加强监管、完善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将做好科创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作为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手段。数字技术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可以通过改善触达、效率和风控,改变金融体系运营的一些机制与特征,从而更好地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因而,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应该成为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组于近期前往新加坡参加金融科技节并广泛调研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数字金融企业,获得两点突出的感悟,一是新加坡这样一个缺乏原创技术、缺乏市场规模的国家,成功地变成国际金融科技中心,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新加坡政府营造了一个开放、灵活、友好的政策环境。二是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在新加坡、东南亚市场很受欢迎,中国国内的很多技术、模式与经验也被东南亚的从业人员津津乐道,这是因为这些已经在中国市场得到了检验。这两点观感对于思考我国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具有重要的启示。建设强大的数字金融体系,需要数字金融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新加坡几乎白手起家,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引来了世界各国领先的创新企业,也催生了有活力的本地企业。我国已经拥有一个领先国际的数字金融行业,但能否持续领先,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环境。目前我国对平台金融的专项整治已经告一段落,走向常态化监管,目的是让数字金融在管住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历程表明,企业的创新能力是最为关键的决定因素。数字金融是将数字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的创新产物,而数字技术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成果,虽然大多数数字技术不是我国原创,但我国的数字金融企业一直走在应用的前沿,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绩。移动支付源于美国,但无论看市场规模、用户体验还是衍生服务,我国的移动支付应该是走在国际前列的。这是因为数字金融企业很好地将前沿数字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中,实实在在地改善了金融服务,解决了实体经济中的痛点问题。与创新同等重要的是风险管理,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通过期限、规模和风险的转换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分担,数字金融也一样。如果数字金融交易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最终也无法真正解决实体经济的痛点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有过惨痛的教训。管住风险,要求数字金融企业有一套好的风险管理办法,但归根到底需要有一个好的监管政策框架。过去几年集中爆发金融风险的领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虽然金融企业确实普遍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但从根子上追究,还是因为没有建立好的监管规则,或者有规则但没有真正落地。监管政策要管住风险,但归根到底要在效率(或创新)与稳定(或风险)之间求得平衡:管得太死,行业就会缺乏活力;管得太松,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与乱象。一个数字金融强国,除了必须是高效率、低风险,能够实实在在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必然是开放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我国应该欢迎国际企业到中国来展业,几年前国际支付机构贝宝获得了国内的牌照,甚至并购了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过,在数字金融领域,开放的重点应该是支持国内的数字金融企业走出去,已经有不少企业去了东南亚,相信在中东、南亚、非洲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有很大的潜力。不过金融机构出海,本来就是一个具有一定政治敏感性的问题,在当前地缘政治矛盾突出的条件下,可能更是如此。如何鼓励、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发挥国际影响力,值得深入的思考和积极的探索。如此看来,建设数字金融强国的努力需要依托三个关键词,一是创新,通过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解决痛点问题。数字金融在缓解普惠金融难题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数字金融能不能帮助化解普通老百姓投资难问题,能不能有效支持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这些都需要数字金融机构持续的努力。二是监管,通过监管管住风险,平衡效率与稳定之间的关系。现在构建常态化的监管体系,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在数字金融发展的初期,监管空白现象比较普遍,因而引发了不少问题。但如果监管环境过于严厉,可能会影响创新。三是开放,通过开放,将国外机构引进来,让国内机构走出去,既帮助改善国内数字金融体系的质量,又提升中国数字金融的国际影响力,还可以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基于上述考虑,课题组提出如下政策建议,支持数字金融强国建设,助力我国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第一,将包括数字金融在内的全部金融交易纳入监管框架,加强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这应该成为常态化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而且对金融机构、金融交易的监管要做到一视同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不但提出要全面加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还明确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承担监管兜底的责任,这样就保证不留死角。一个稳定、透明的监管政策框架是数字金融与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第二,对一些创新业务实行回应型的监管实践,在管住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创新。虽然监管政策要一视同仁,但对于一些创新活动,需要设置一些特定的政策安排。许多数字金融企业感觉新加坡的创新环境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监管部门实行的“监管沙盒”,能够真正起到尝试新产品的作用。我国也在实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但在试点范围、参与机构、监管参与和政策互动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第三,数字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也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一些特性,而不应简单沿袭传统经济的做法。最近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曾经提出根据市场份额触发预警甚至推定市场支配地位,但这是传统经济的思路,并不适合数字时代的金融业务,判断是否存在垄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是可竞争性条件。监管部门在发布的时候删除了这一条。第四,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硬件基础设施比较好理解,包括互联网、通信网络等的建设与普及。软件基础设施则比较复杂一些,包括数字金融发展的一些政策环境与实体机制,其中数据的使用与治理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我国的数据保护政策从无到有,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数据保护政策也要在使用效率与权益保护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与此同时,如果政府能够主动共享一些公共数据,对于推动数字金融创新也能发挥很大作用。第五,推动数字金融行业的双向开放,特别是鼓励、支持国内的数字金融企业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升中国数字金融的国际影响力。我国的一些数字金融业务做得非常好,而且大部分突破在普惠金融领域,这对于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是十分有价值的业务实践。同时,从保持领先优势和关注实际影响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可适当考虑在普惠金融和移动支付之外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数字金融创新。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不是让政府站在第一线,政府的主要责任应该是建立一个开放甚至国际接轨的政策环境,同时在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设置一些切实可行的机制,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最后,可考虑将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其中,上海侧重于全方位的技术应用创新和数字金融产品、数字金融工具、数字金融交易模式和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上海自贸区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的应用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可利用FT帐户向外辐射,既能对外双向开放,又能与国内其他地区相对隔离。粤港澳大湾区则可以侧重于跨境监管合作创新,大湾区囊括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理念和规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最佳的跨境监管合作实验环境。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在促进数字金融监管跨境协调方面的试验作用,有利于我国作为金融强国在国际合作中主导作用的发挥。CHINAFINANCE40FORUM报告正文一、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鲜明提出了“加I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道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提出要做好包括数字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我国的许多数字金融创新实践走在了世界前列,并正在形成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有利于达成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改善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因而应该成为建设金融强国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数字金融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支撑数字金融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善金融产品、流程和模式的创新金融业务。既包括科技公司为金融行为提供技术支持,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可以通过改善触达、效率和风控,改变金融体系运营的一些机制与特征,从而更好地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借助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数字金融可以通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增进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增强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首先,数字金融可以显著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在数字金融出现之前,传统经济学中被广泛接受的“边际报酬递减”假设被普遍地反映在金融服务中,金融机构同时触达特征各异的长尾客户的成本很高,这使得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不足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然而,数字金融相关技术和模式的出现,显著降低了实现金融普惠性的成本:基于移动支付工具积累的庞大用户群体,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金融模型的结合,既为客户提供了及时的个性化服务,又提高了在预测违约风险方面的可靠性。一家新型互联网银行每年可以向数千万低收入家庭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而且可以将不良贷款比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其次,数字金融能够改变既有的金融服务模式和格局,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一方面,数字金融中介的出现削弱了金融机构实体分支机构的价值,突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间和规模约束。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显示,数字金融服务的区域差距已经大幅缩小(郭峰等,2020)o另一方面,数字支付系统、信用评估模型以及交易模型简化了交易过程,减少了交易时间和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进而提升了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再次,数字金融显著增强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传统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具面临缺乏有效的风险信息采集工具、客户识别困难、风险模式枚举场景有限且指标维度单一、信息难以有效整合和利用等弊端。而数字金融可以有效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短板,可以利用全面场景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风险评估、反欺诈、金融服务合同分析、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管控能力。所谓的“数字信用''就是利用数字技术将本已存在但传统工具无法确定的信用给识别出来,这样,金融服务不但可以覆盖很多信用白户,拓宽金融服务的边界,同时还能比较好地管住信用风险。最后,数字金融也显现出了在提升居民收入、稳定宏观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近年诸多研究已经表明,数字金融有助于创新、就业和提升收入,尤其是提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中,资产价格与信贷增长有着很高的联动性,即“金融加速器”机制下,抵押品价值下跌会带来信贷收缩进一步拉低抵押品价值,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宏观经济不稳定。数字金融发展后,大科技信贷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以大数据为基础,可以弱化资产价格与信贷增长之间的关系,削弱“金融加速器”机制(黄益平,2023)o此外,数字金融在金融体系之外也带来了客观的积极影响。比如数字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推动经济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和财税体系走向数字化,涉税收支、交易的源头监管和征缴将会更加便捷,提高了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主体涉税信息的能力。新加坡的数字金融发展就与公共管理政策的数字化发展实现了良好的互动:统一的信息数据库构建提升了其政府的预算一体化管理水平,数字金融发展也加强交易信息的可溯性,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能力得到大大提高。(二)中国的数字金融创新走在世界前列中国的数字金融发物于2004年年底的“支付宝”上线,这一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在线交易而研发。直到2013年,线上货币基金“余额宝”被推出,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灵活地进行小额投资,数字金融行业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的势头。在将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形成了一部分相对成功甚至国际领先的数字业务,为我国继续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提供了优势条件。首先,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数字金融的业态,塑造了移动支付和大科技信贷等领域的突出优势。我国已逐步形成数字支付、数字信贷、数字货币、数字证券、数字保险和数字理财等多元的数字金融业态。在移动支付和大科技信贷等领域的市场优势突出。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移动支付第一大市场,移动支付平台用户数量均超10亿,移动支付的普及率达到86%,居世界第一。大科技信贷方面,平台获客和风险评估方面的优势突出,市场规模较为领先。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截至2019年,中国数字信贷规模占全球总量的规模近八成,2013-19年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也远高于同期全球的平均水平。再次,我国在数字人民币方面的探索较为领先。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国试点范围已扩大至26个地区,试点地区累计交易金额8918.6亿元,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跨境结算的国际合作也在积极推进,我国在系统建设和平台接入方面的先发优势突出(张晓晶,2023)o其次,打造了多元化的数字金融创新主体,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从错位竞争走向融合发展,共同在合规前提下守正创新。早期,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以科技公司主导。正规金融部门供给不足为科技公司探索金融业务创新提供了较大动力,特别是在普惠金融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开展信用评估,降低获客和风控成本,相较于传统的普惠金融业务模式大大提高了商业可行性(黄益平和黄卓,2018)o然而,部分机构和相关业务由于未被充分监管,行业乱象频发。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专项整治走向常态化监管,行业进入合规发展期。此外,近年来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数字金融业务创新和架构转型,在支持数字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2年,原银保监会出台关于银行业保险业CHINAFINANCE40FORUM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数字化转型。从目前的进展来看,银行方面,各大银行结合自身发展需求,纷纷成立科技子公司、设立创新实验室、组建人才团队、与科技公司合作,加快推进数字银行、开放银行在内的业态发展(赵永新,2021)o保险方面,主要保险公司近年来纷纷加大保险科技和人员投入,数字技术在风险定价、智能营销、实时结算、核保理赔等环节的应用加快推进,截至2020年,保险行业平均线上化客户和产品占比分别高达41.88%和36.18%。,最后,构建了扎实可靠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6.4%,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293.7万个,5G移动电话用户达6.76亿户。5G网络覆盖所有地级市城区、县城城区,实现“县县通5G”。我国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数达到21亿户,也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首个实现“物超人”的国家。截至2022年底,全国110个城市达到千兆城市建设标准,千兆光网具备覆盖超过5亿户家庭能力。我国在5G通信、大数据中心、移动物联网等方面的扎实基础也为进一步发展数字金融奠定扎实基础。当然,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历程中,也出现过不少乱象,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科技“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年12月。如个体对个体借贷(P2P)行业的野蛮扩张与快速退场。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虽然也全面开花,但效果参差不齐,还有一些领域的业务尚待突破,如数字保险、智能投顾。同时,我国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一些短板也不容忽视:城乡间的数字鸿沟持续收窄但差距仍存;我国在诸多核心技术领域的“卡脖子,问题依然突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的安全模式和规则仍待完善,各类数据平台的安全防护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但综合而言,我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将数字金融发展融入到了几乎所有金融业务之中,改变了居民和企业接触金融服务的方式,可以说中国的数字金融创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三)中国数字金融的国际影响力正在逐渐形成数字金融强国,必然是开放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近年来,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快速增长,基本遵循头部先行到全面出海,从发达市场起步逐渐向新兴市场拓展的路径,逐渐形成国际影响力。从“走出去”目的地看,根据毕马威中国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2023年中国数字金融企业首席洞察报告,近年来东南亚始终是除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外,我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最主要的区域选择,其次是欧美等发达地区,非洲、南美等地区则正成为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的“新蓝海”。20222023计划在境外设立机构独立开展业务计划以合作或投资方式在境外开展业务已投资境外机构已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已在境外设立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无相关计划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的目的地集中在东南亚的现象,有两方面因素。从客观因素看,东南亚地区从地理位置看与中国毗邻,又与中国同属泛亚洲文化圈,当地市场与中国存在颇多相似性。与此同时,该地区幅员辽阔、金融基础设施薄弱,拥有银行账户的人口不足三成,这也使得以移动支付为切入点的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具有较高的接受度。2从主观原因看,我国数字金融企业在业务模式和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在出海过程中,也逐步摸索出从复制国内业务产品转向注重本土化经营的商业模式,在东南亚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20222023我国港澳台地区东南亚北美欧洲非洲澳洲南亚南美洲其他图1:受访企业境外业务开展情况&已经或计划开展境外业务的受访企业区域选择来源:毕马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23)从“出海”模式来看,近年来,中国数字金融企业的海外布局主要包括直接申请当地牌照,或是与当地展开合作-2恒昌与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东南亚金融科技的现状与发展报告,2019年其中又包括通过投资并购输出技术,或是与当地持牌机构合作。图1显示,从企业海外业务布局的计划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内数字金融企业将通过“合作”而非“自营”开展业务,体现出对本地化运营的重视。观察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的业务模式。从具体业务来看,移动支付是较早“走出去”的业务类型。从大型数字支付企业出海史中可以看到,早期的海外业务更多围绕国内跨境电商和居民出国的支付需求展开。到2015年前后,一些国内的移动支付巨头通过参股协助本地钱包的发展。到2020年前后,大型移动支付企业旨在为当地支付生态的改善提供各类“解决方案”,从“打造钱包”升级至“打通钱包”。譬如针对东南亚国家数字支付种类繁多的问题,通过提供移动端一体化解决方案,利用标准接口实现“一通全通”,并通过连接海外商业场景,大大拓展了当地钱包的连接边界和商业边界。同时,一些国内的数字金融企业通过技术输出,助力东道国支付相关的业务模式实现深度变革,同时为当地数字金融平台、数字银行、开放银行等业态创新奠定条件。除支付外,包括信贷理财、保险资管等领域的中国数字金融企业也纷纷“出海”。相较于现金贷业务的不规范引发了当地监管政策的收紧,一些数字金融企业通过前沿技术赋能当地消费金融、证券经纪、理财保险等业务,获得了当地更高的接受度和更稳健的发展。譬如一些数字金融企业采用了定制化、模板化、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云输出模式,赋能当地在线理财和资产管理。在消费金融方面,一些出海企业从提供消费信贷业务转向提供数字金融解决方案,譬如将前沿数字技术应用于身份认证、个人信用评估等流程,或是提供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和数据产品;还有一些保险科技公司则通过向当地输出核心系统提供技术支持。二、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来自新加坡的启示2023年11月,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与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联合组织专家团,应邀参加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并调研了新加坡数字金融行业。调研显示,新加坡在数字金融领域虽然存在着技术、市场规模与业务模式等相对劣势,但却在近年建成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的国际数字金融中心,其数字金融行业辐射了整个东南亚甚至整个亚洲。新加坡数字金融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于:一是构建了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为数字金融发展营造了一个开放、灵活、友好的政策环境;二是充分利用了来自中国的技术、人才、资本和已经成熟商业模式。我国作为在数字金融领域具有先发优势的国家,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的事实对我国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新加坡正在建设国际数字金融中心的道路上加速前进近年来,新加坡数字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辐射东南亚甚至整个亚洲的数字金融中心,并正在成为国际数字金融中心的道路上加速前进,这一态势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新加坡数字金融产业已经快速进入成熟的规模化增长阶段。根据新加坡金融科技协会(SingaporeFintechAssociation)与普华永道(新加坡)与联合发布的调查数据,目前在新加坡运营的数字金融类企业已经超过10()()家。其中,发展最为成熟的是支付类企业(占31%),调查样本内超过60%的支付类企业年收入超过1000万新加坡元;数字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占18%)的特征是发展高度多样化,每家企业平均可提供3.7种数字金融产品和解决方案;借贷类数字金融企业(占15%)中,则有超过1/3的企业年收入超过1000万新加坡元。并且,2022年新加坡数字金融融资额达到34亿美元,同比增长22%,走出了与全球市场(下降31%)相反的增长态势。更重要的是,根据调研,新加坡数字金融当前的规模大部分是在2018年至今的5年内形成的,其行业发展速度十分可观。第二,新加坡的数字金融企业普遍以东南亚乃至全世界作为业务拓展腹地,辐射效应显著。新加坡国土面积狭小,2024年1月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课题报告本国市场规模有限。调研显示,新加坡的数字金融企业普遍面向整个东南亚乃至全球市场拓展业务。例如,新加坡数字金融公司KrediVo作为一个数字消费信贷平台,其主要业务布局在印度尼西亚这个东南亚人口最多的国家,在印尼排名前10的电子商务商家中,有8家与Kredivo有业务合作。第三,新加坡金融科技节(SingaPOreFinTechFestival,SFF)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数字金融交流平台之一。该活动已成功举办8届。11月17日结束的最新一届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吸引了来自从来自134个国家/地区的500多家企业和6万余人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新加坡总统以及数十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政策制定者均到场交流。该活动通过闭门研讨会、公开展览等方式为全球数字金融的从业者和监管机构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沟通渠道。第四,新加坡在国际数字金融相关的排名中已处于全球领先、亚洲第一的位置。根据第一太平戴维斯全球研究(SavillsWorldResearch)于2023年9月发布的科技城市金融科技指数(SavillsTechCitiesFinTechIndex)报告,新加坡金融科技发展指数排名全球第四,位列传统金融中心纽约、伦敦和旧金山之后,在亚洲排名第一。该指数综合考量了城市在行业具体领域、商业环境、科技生态、城市活力与健康以及人才储备方面的综合表现,新加坡的高排名显示其在全球数字金融中心竞争已具备较强的竞争力。(二)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的两大关键因素新加坡这样一个缺乏原创技术、缺乏市场规模的国家,成功地变成国际金融科技中心。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新加坡政府营造了一个开放、灵活、友好的政策环境,这一政策环境的基石就是科学合理的数字金融监管模式。其监管模式有以下特点。首先,注重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调研显示,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当局对数字金融发展持十分积极的鼓励态度。根据已有研究(白士泮,2017),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很早就认识到过早引入监管可能会扼杀创新、阻碍新科技的应用。因此其监管框架始终确保监管不能领先于创新,采用实质性和适配性原则:一方面,当新的技术运用带来了显著与重要风险时,监管就会到位,保证监管不缺位;另一方面,针对特定行为的监管行为必须与特定行为所构成的风险成比例,保证监管不过度。其次,着力打通监管方与数字金融企业间的沟通渠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设立了首席金融科技官,专门负责制定技术创新有关的发展规划和监管政策,推动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被调研企业表示,在其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金管局相关部门会与企业全程沟通,提前合作应对可能的监管难题,甚至会对数字金融企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发展路径建议。最后,努力搭建本国监管与别国监管间的协调框架。新加坡数字金融企业的业务腹地不在本国,监管政策框架的国际衔接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数字金融企业努力搭建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机制。2018年8月,包括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新加坡金管局在内的11家监管机构启动了全球金融创新网络(GFIN),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合作,并帮助数字金融公司测试跨境解决方案。此外,充分利用中国数字金融的技术、人才、资本和商业模式,也是新加坡数字金融快速发展另一个关键所在。这一机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发挥作用。第一,东南亚是中国数字金融出海的主要目的地,新加坡成为中国数字金融出海的桥头堡。根据MeetIntelligence统计的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广告投放数据,东南亚市场占到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目的地的31.3%,较排名第二的北美市场高出约9个百分点。中国出海企业往往选择将政策及设施更为完善的新加坡作为业务基地,以更好地辐射整个东南亚地区。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数字金融企业的海外分支成为了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为新加坡相关行业发展提供了技术和模式参考。第二,在中国监管环境变动等因素的驱动下,国内数字金融相关资金和人才资源直接或间接流入新加坡。最近几年,我国在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方面加强了监管,这种监管环境的变动,使得国内资金和技术人才选择进入新加坡寻找投资和开展业务的机会。例如,根据调研,新加坡部分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公司的技术团队几乎全部位于中国国内,远程为新加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步伐整体落后于国内,使得新加坡的数字金融发展及监管模式都可借鉴自中美等数字金融行业较为领先的国家。有专家指出,虽然新加坡数字金融行业发展速度很快,但其发展的整体阶段仍然落后于中国、美国。而这种态势或许为新加坡提供了某种“后发优势”,“摸着中国和美国的经验过河"成为可能,这使得新加坡更容易找到适合自身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三)新加坡经验对中国建设数字金融强国的启示1 .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数字金融监管在效率与稳定之间求得平衡2013年“余额宝”问世后,中国的数字金融行业进入了一段快速且较为粗放的发展时期。这期间,移动支付快速覆盖;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也快速兴起,2015年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达到3433家,是3年前的20余倍3。突飞猛进的行业发展和较宽松的监管环境下,P2P网络借贷平3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台却被异化,大部分平台从信息中介变成信用中介再演化成“庞氏骗局”,2018年年中以后,多家平台暴雷后,行业内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很多实力薄弱的平台在冲击下陷入困境,引发爆雷潮。2018年8月,全国P2P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在严监管约束下,头部平台加速转型,中小平台持续退出,在此起彼伏的清退潮中,P2P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2020年11月,全国实际运营的P2P平台完全清零,中国的P2P借贷市场不复存在。从P2P的乱象开始,中国逐步在数字金融领域加强了监管,这一监管加强的趋势到2020下半年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集中整治之后,又进入了新的阶段。监管部门从信息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推荐算法规范等多方面开展了专项治理。在此过程,此前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的数字金融行业也进入了新的规范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一个领先国际的数字金融行业,但能否持续领先,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但归根到底取决于政策环境。新加坡的经验就是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引来了世界各国的创新企业,也催生了本地企业。在建设数字金融强国的目标下,需要继续完善合理的监管政策框架。监管政策要在效率(或创新)与稳定(或风险)之间求得平衡:管得太死,行业就会缺乏活力;管得太松,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与乱象。在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初期,监管方对数字金融创新的态度较为包容,这可能是因为监管方看重数字金融创新的普惠价值,也可能是因为尚未决定如何应对这些创新。在这种监管背景下,包括移动支付在内的新金融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具有风险的业务也在野蛮生长。2018年治理P2P乃至2020年集中整治平台经济后,数字金融监管出现了泾渭分明的转折点,风险而非创新成为数字金融领域更为侧重的关键词。但防范风险显然不能成为行业发展放缓的理由,经历了近年来的一整套监管政策快速出台和集中整治后,亟需构建适配于数字金融强国的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如何将数字金融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下,避免过度套利,同时留够足够的创新空间;如何提高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性,让企业勇于创新;如何界定数字金融领域的垄断标准,明确反垄断政策的要点。2 .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支持中国数字金融进一步走出去数字金融强国必然是开放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我国应该欢迎国际企业到中国来展业,几年前国际支付机构贝宝获得了国内的牌照,甚至并购了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过,在数字金融领域,开放的重点应该是支持国内的数字金融企业走出去,已经有不少企业出海东南亚。目前,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现状的挑战主要体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水土不服和监管障碍等方面,首先,我国出海的数字金融企业在优势领域面临当地激烈的竞争压力,在蓝海领域又尚未形成可供输出的成熟模式。从市场优势来看,在东南亚,当地的零售支付赛道已相对拥挤,尤其体现在电子钱包领域。本土创业企业在线上借贷和数字银行等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头部效应,竞争也相对激烈。智能投顾、保险科技业务模式也开始兴起,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我国数字金融企业在移动支付和大科技信贷等领域的结构性优势已渐趋收窄,在保险和投顾等领域尚未形成行业领先优势。从竞争对手来看,我国出海的数字金融企业除了面临国内同行的竞争,也面临东道国数字金融力量的崛起,更面临来自发达市场同行的全方位优势。一方面,外资的大量涌入和领先数字金融企业的进入,倒逼本土的互联网巨头、传统金融机构和初创公司快速崛起,形成了更适应当地特点和需求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具有更强的本土优势。另一方面,发达市场数字金融企业在技术、品牌和市场等方面拥有强有力的优势,这将体现在人才争夺、合作方选择和政府态度等方方面面的影响。从创新能力来看,我国数字金融创新深度有限,无法与金融活动的组织形式、市场竞争态势和监管范式形成结构最优状态,限制了技术自我升级的可能性(徐忠和邹传伟,2021)o目前,许多出海数字金融企业的技术创新仍停留在初级应用阶段,仅少量企业能提供偏深度应用的科技业务(林慰曾,2022)o在云计算领域,亚马逊、微软和谷歌等全球云厂商巨头在全球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市场的份额高达六成以上,即便是我国云计算龙头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创新深度不足难以对企业“出海”形成后续支撑。其次,“水土不服”是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出海面临的一大难题。虽然东南亚地区与中国都属于泛亚洲文化圈,但各国文化语言、宗教习俗等差异极大,政经背景、营商环境、用户习惯、监管机制、法律政策等也都与我国大相径庭。我国数字金融企业虽然有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技术,但面对“海外''市场异常陌生,对一些核心信息缺乏具象且清晰的认识,这些都成为企业及其业务精准落地、长久经营的核心阻碍。此外,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国家也面临征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甚至连拥有身份证明的人口占比都非常低,企业如何在非实名制的条件下控制金融风险也成为重要挑战。对此,一些出海的数字金融企业通过与当地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加强本土化经营,从品牌背书、信贷产品设计、营销获客和贷后管理等方面获得支持,有效缓解了“水土不服”的情形。4httpsrinfo.1(MXX)newsdetail.aspx7doc=2023110390001但相对大型数字金融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出海”仍面临一定的信息劣势。最后,如何应对当地监管政策调整并与当地金融监管框架相融合,是国内数字金融企业“出海”面临的重要功课。一方面,在海外数字金融监管升级背景下,监管套利的红利不再。2019年前后,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颁布了包括在线借贷新规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要求,东南亚各国金融监管随之升级,牌照发放趋势收紧。监管升级也促使数字金融行业从无序走向规范。对牌照、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等条件的要求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以主动合规应对海外数字金融监管强度提升。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跨境支付、金融远程服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数据保护等问题为当地监管者带来一定的挑战。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普遍开始重视金融数据安全(譬如滥用数字身份欺诈等)和洗钱的监管打击力度,并推出了一系列反垄断方面的监管要求,这些动态均对我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造成一定的挑战。由于数字金融业务都属于强监管领域,合规经营是长期化趋势。对于我国出海企业而言,一方面需要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强与监管当局和同业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需要在主动合规基础上守正经营,关注相关业务对当地的积极影响,以技术和服务解决市场痛点难点。三、构建适配于数字金融强国的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我国对数字金融的监管政策框架的构建相对滞后于业务创新,这是符合一般的发展规律的,也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实体经济中痛点问题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态度。第一个线上支付工具于2004年底上线,直到2010年才获批第一张第三方支付牌照。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位共同发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当时的银监会于年底发布P2P平台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这可以算是走出了整治数字金融并将其纳入监管框架的重要一步,2020年底监管部门又开始重点整治平台金融。2023年中,监管部门宣布专项整治告一段落,开始走向常态化监管。常态化监管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仍然是一个需要思考、探讨的问题。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加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性监管等,这几条应该也是数字金融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原则,但具体怎么落实,尤其是如何对创新特性突出的数字金融业务,怎样在效率和稳定之间求得良好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一)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监管规则应该“一视同仁”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交易中最大的问题,因此对金融业的监管的应该是最严格的,数字金融自然也不能例外。同时,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应当与数字金融监管统一,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套利行为。新加坡的数字金融监管基于行为监管导向,实现了监管全覆盖。考虑到数字金融活动正在分拆金融服务价值链,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灵活采用分拆监管,对数字金融活动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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