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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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 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 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 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2、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 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公共基础 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 源资产等。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 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 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 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
3、 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修文县县级财政部门是修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的职能部门,对本县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二)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 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做好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 监管工作;(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档案,了解和掌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六)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因搬迁、
4、分立、 合并等原因交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闲置的、不需用的房屋、 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以及公开处置,保证国有 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七)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县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 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本单位资产核算和按账、卡、物进行关联管 理;(S)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 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本单位申报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 等手续;(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
5、置,采购、验收、维护 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山林、土 地的产权办理及车辆的证照办理工作;(七)对按县政府工作安排,已将单位资产产权划入平 台公司或国资中心的,但仍由本单位使用的,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划出单位进行管理和 核算,划入单位进行辅助核算,并对核算内容作相应备案说明。(A)各县直部门闲置且产权完整的房屋、土地等不动 产,统一造册移交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各单位按与县级财政 部门的移交清册进行账务核销。产权手续不完整的,由单位 完善产权手续后再行移交。各乡(镇、街道)区域内自己及 其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原老乡政府的附属房屋、土
6、地及其 他资产(不含县直部门使用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清 理并完善相关产权手续,然后造册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登 记,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使用第八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 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 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 记、撤销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 十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 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 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 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
7、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 申报,办理资产变动登记或撤销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的 国有资产实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 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 部门报送国有资产年报。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 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将资产管理的相关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账、卡、物 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 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 低下的资产,应报县级财政部门进行调剂处置。第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 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
8、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 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 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县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
9、作为国家投 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考核基础。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 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县 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 明时,不得出具伪证。第十六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 征收一定比例的
10、国有资产占用费。县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 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 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 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不 含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 地)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 理。第四章资产的处置第二十条 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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