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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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细则说明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标准共三个部分,总分IoOO分。适用于三级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第一部分:前置要求一、共设4节26条,不设分值。二、评审周期为四年,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相关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三、医院在申请评审前,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向核发许可的卫生健康委提出前置条件符合情况审核的申请,由该卫生健康委向
2、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前置条件的情况,征询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四、申请评审的医院无前置条款界定的情形,方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评审的申请。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一、本部分分值(一)共设五章79节,总分600分。(二)赋分方法:第一章资源配置与运行数据指标共有5节,共150分;第二章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全指标共有3节,共235分;第三章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包含18个重点专业,每个专业5分,共90分;第四章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共抽取49个单病种(术种),共90分;第五章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共35分。二、指标说明(一)第二部分指标内容包括医
3、院资源配置、医疗服务能力、质量、安全和重点专业、病种(术种)、医疗技术质控、器官移植质控等指标。(二)单病种(术种)选取“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病死率”三项指标进行评价。(三)医疗机构所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人体器官捐献、获取与移植技术,相关的质量控制指标必须纳入评审。三、数据采集原则(一)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二)行业政策在评审周期内发布的,数据从政策发布的第二年完整取值,当年不计入统计。(三)按日、月、季获取的数据,采用均值计算当年的年度数据,按年度获取的数据,直接采用。(四)需要将同一指标不同年份的多个数据合并作为评审采信数据时,按照以下原则:1.规模类和配比类,中位数和最后一年的
4、数据必须达标。2 .连续监测指标,数据趋势呈与管理目标方向一致的或呈波动型的,采用中位数;数据趋势呈与管理目标方向相反的,采用最差的数据。四、数据说明(一)医院评审所需数据主要来源1.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及相关报表3 .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4 .全国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5 .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6 .国家单病种质量监测平台7 .国家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8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9 .各器官移植专业质控中心相关系统(肝脏移植登记注册系统、肾脏移植登记注册系统、心脏移植登记注册系统、肺脏移植登记注册系统)10 吉林省相关信息系
5、统(吉林省医院评审系统、吉林省DRG平台、限制类技术管理平台等)(二)疾病、手术名称与编码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IO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国卫办医函(2020)438号)。五、评分规则(一)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执行“全或无”规则,达到标准予以“满分”,否则计“零分”。(二)连续监测指标,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原则给分。(三)限制类技术、器官移植技术、单病种(术种)采取以下计分方式。1.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国家级限制类
6、技术”满分20分,共15项,每项限制类技术10分,开展不足两项技术的医院无法获得满分,超过两项技术的医院以实际得分为主且满分不超过20分。2 .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省级级限制类技术”满分5分,共5项,每项限制类技术5分,开展不足一项技术的医院无法获得满分,超过一项技术的医院以实际得分为主且满分不超过5分。3 .单病种(术种)满分90,共49项,每项2.25分,开展不足45个的医院无法获得满分,超过45个的医院以实际得分为主且满分不超过90分。4 .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器官移植技术”满分5分,共6项,其中捐献工作1.5分;获取工作L5分;心、肺、肾、肝脏移植每项2分,开展不足1项的医院无
7、法获得满分,超过1项的医院以实际得分为主且满分不超过2分。六、数据核查原则(一)现场检查时,对本部分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数据比例不少于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的20%o(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现场评审专家组的要求,按照数据核查准备指引提供相关资料备查。(三)医院提供值与核查真实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评审专家组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四)所有错误数据,应按核查后的数据结果再次计算,并根据错误数据占现场核查数据总数百分比,按下表进行惩罚性扣分(扣除第二部分最后评审分数的一定比例)。错误数据比例(X)惩罚性扣分比例1%X2%5%2%X5%10%5%10%不合格七、数据核查准
8、备(一)医院应当准备所有纳入本轮评审标准的“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第三部分现场评审”标准中涉及的数据目录清单并提交给评审组。(二)该清单应当包含每个数据定义、数据源、采集方式、采集时间范畴、采集结果等要求,各类数据应有负责部门,有条件的应设置汇总部门。(三)对于计算所得的数据,应当有可追溯的原始数据。第三部分:现场检查一、本部分分值(一)本部分总分400分。共设三章24节185条,580款评分细则。(二)赋分方法:细则设A款、B款两种类别,分值分别为1分和0.5分。A款设1分、0.5分、。分三个评分档次,B款设0.5分、0.25分、O分三个评分档次。评审员根据现场评价中各
9、条款的符合程度进行评分。二、不适用条款说明(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吉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等文件中未要求三级医院设置的科室或开展的项目,评审时可申请作为不适用条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已登记而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评审时不能申请为不适用条款。医院所开展的条款相关的项目均应纳入评审。评审医院需在评审前对不适用条款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不适用条款。(二)选择不适用条款后的计分方式:最终得分二实际得分实际总分 400三、评审方法评审员可采用下列方法对实施细则内容逐款进行符合程度评判:【文件查阅】查看医院和科室发布的文件类资料,如职责、制度、规范、流程、预案、计
10、划、报告、总结等资料(含电子版)。【记录查看】查看医院和科室的工作记录,如会议记录、签到、培训记录,考试记录、各种讨论记录等资料(含电子版)。【现场检查】评审现场通过目视检查医院的设备设施、环境、标识标牌、员工行为和合作,对照评审标准和医院要求评判符合程度。【员工访谈】评审现场对员工进行访谈,提问和讨论,包括集体访谈等。【员工操作】评审现场要求员工完成特定操作、演练的内容。【患者访谈】评审员对患者或家属开展访谈。【病历检查】评审现场对运行病历、门急诊病历进行检查。【病案检查】评审员提前或现场对特定归档病案进行查阅。【数据核查】同第二部分。评审结果判定原则一、判定为甲等的,总分不得低于900分,
11、第二部分不得低于540分,第三部分得分不得低于360分。二、判定为乙等的,总分不得低于800分,第二部分不得低于480分,第三部分得分不得低于320分。三、判定为丙等的,总分不得低于700分,第二部分不得低于420分,第三部分得分不得低于280分。二、实施细则(注:相关评审标准根据国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第一部分前置要求一、依法设置与执业(一)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1.1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注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二)违反中华
12、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违反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2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时校验、拒不
13、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2.3违反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236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等情况。2.4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疗科室;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2.5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2.6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使用非卫
14、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土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3.2发生被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严重违反依法执业行为。3.3未按相关规定完成全院医师、护士的电子化证照注册。(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4.2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五)违反中华
15、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5.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5.2医疗机构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过程中,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处罚通报。(六)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未经许可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技术。6.1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未获批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器官移植的医师不具备相应的资质。6.2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器官移植的情形发生。6.3参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非法采
16、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7.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发生非法采集血液的情形。7.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7.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以两年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8.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且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处罚的情况。8.2违反中
17、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取得批准或未进行备案,从事相关工作,或未进行分级管理。8.3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重大医疗违规事件,且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处罚的情况。8.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情况(以两年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九)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9.1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十)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
18、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10.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开展医疗新技术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10.2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备案。10.3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十一)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11.1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造成严重后果。11.2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等环节管理不规范,导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滥用、被盗
19、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IL3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备案,违规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十二)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12.1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12.2医护人员未取得放射诊疗资质,从事放射诊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未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1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13.2未依法履行职业病
20、与疑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1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十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15.1医疗机构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二、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十六)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中国援外医疗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16.1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中国援外医疗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形。(十七)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
21、级诊疗政策。17.1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7.2未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十八)医院领导班子发生3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工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18.1医院领导班子发生3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工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十九)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19.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19.2发生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22、,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恶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相关要求,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情节严重。20.1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发生重大数据泄露或严重的数据上报错误,导致严重质量安全事件。20.2医疗机构因科研诚信问题和学术不端现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通报。20.3医疗机构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二十一)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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