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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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
2、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
3、导。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
4、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义务:(一)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二)按照规定对房
5、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三)遵守房屋装修的管理规定;(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第十二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钢结构、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广告牌、灯箱、外悬挑部件等重要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
6、,发现存在腐蚀、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理措施。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房屋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第十五条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
7、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修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第十六条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8、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房屋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装修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房屋安全。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不得施工。第三章房屋安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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